天學考研2019法碩真題及解析 三

2022-12-01 19:48:04 字數 3788 閱讀 5632

21、簡述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的區別。

答: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同為法律規範,但它們在內容的明確性、適用範圍、適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區別,它們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規範。

(1)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於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情況)的共性;其明確具體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與此相比,法律原則的著眼點不僅限於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別性。其要求比較籠統、模糊,它不預先設定明確的、具體的假定條件,更沒有設定明確的法律後果。

(2)在適用範圍上,法律規則由於內容具體明確,它們只適用於某一型別的行為。而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具有巨集觀的指導性,其適用範圍比法律規則寬廣。

(3)適用方式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是具有不同的強度,而且這些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衝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於一部法律之中。

(4)在作用上, 法律規則具有比法律原則強度大的顯示性特徵,即相對於原則,法官更不容易偏離規則作出裁決。法律規則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堅硬的部分,沒有規則,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則也是法律制度、規範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們是法律規則的本源和基礎;它們可以協調法律體系中規則之間的矛盾,彌補法律規則的不足與侷限,它們甚至可以直接作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據。

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則的支援下,能夠比制度的全部規則化具有更強的硬度和適應性。

22、簡述法律原則的種類。

答:1.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按照法律原則產生的基礎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則分為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2.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按照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之覆蓋面的寬窄和適用範圍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則分為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

3.實體性原則與程式性原則,按照法律原則涉及的內容和問題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則分為實體性原則和程式性原則。

23、簡述法律淵源的概念和分類。

答:法律淵源通常指法的形式意義上的淵源,即法律規範的創制方式和外部表現形式,如憲法、法律、法規、判例、習慣等。法律淵源多種多樣,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類:

(1)根據法律規範載體形式的不同,可將法律淵源分為成文法淵源與不成文法淵源,表現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的為成文法淵源,不表現為文字形式的為不成文法淵源。

(2)從法律淵源與法律規範關係的角度,可將法律淵源分為直接淵源與間接淵源。制定法等與法律規範、法律條文直接相關的淵源為法律的直接淵源,學說等與法律規範、法律條文間接相關的淵源為法的間接淵源。

(3)根據是否經過國家制定程式,法律淵源可以分為制定法淵源與非制定法淵源。

(4)根據法律淵源的相對地位而分為主要淵源與次要淵源。在法律實踐中,法律淵源最主要的分類為正式淵源與非正式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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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簡述法律的一般分類。

答:(1)成文法與不成文法,這是按照法的創制方式和表達形式為標準對法律進行的分類。

(2)實體法與程式法,這是按照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為標準對法律的分類。

(3)根本法與普通法,這是根據法律的地位、效力、內容和制定主體、程式的不同為標準而對法律的分類。

(4)一般法與特別法,這是按照法律的適用範圍的不同對法律所作的分類。

(5)國內法與國際法,這是以法律的創制主體和適用主體的不同而作的分類。

25、法律實施,也叫法的實施,是指法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施行,包括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

26、簡述對法律實施的評價標準。

答:(1)人們按照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行為的程度,是否能夠按照授權性規範行使權利,按照義務性規範履行義務,是否能夠根據法律設定的法律後果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2)刑事案件的發案率、案件種類、破案率及對犯罪分子的制裁情況;

(3)各類合同的履約率與違約率,各種民事或經濟糾紛的發案率及結案率,行政訴訟的立案數及其審結情況;

(4)普通公民和國家公職人員對法律的了解程度,他們的法律意識及法制觀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實施情況進行比較的可比性研究;

(6)社會大眾對社會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價值的切身感受;

(7)法律的社會功能和社會目的是否有效實現及其程度;(8)有關法律活動的成本與收益的比率。

27、簡述執法的概念和特徵。

答:廣義的執法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及授權組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及授權組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貫徹和實施

法律的活動。與司法等比較,執法主要有以下特徵:

(1)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和所屬的公職人員,以及法律授權和委託的組織及人員。

(2)執法內容具有廣泛性。執法是以國家名義對社會實行全方位的組織和管理,它涉及國家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

(3)執法活動具有單方面性。執法行為雖然是雙方或多方的行為,但僅以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決定而成立,不需要行政相對人的請求和同意。

(4)執法活動具有主動性。執行法律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它既是國家行政機關對社會進行全面組織和管理的一項權力,又是國家行政機關所應當承擔和履行的一種職責。

28、簡述執法原則中的依法行政原則。

答:亦稱合法性原則、行政法治原則,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在執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是國家行政機關執法的最高準則。其含義是:

國家行政機關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嚴格依法辦事,使國家的行政管理活動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具體來說,第一,執法的主體合法。國家行政機關的設立及其職權必須有法律依據,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活動,越權違法,越權無效。

第二,執法的內容合法。執法活動是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的,採用的具體方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規定。第三,執法的程式必須合法。

要嚴格按照法定的步驟、順序以及時限進行執法,不得任意改變、省略和超越。堅持這一原則的理由在於:首先,指導國家行政機關正確實施管理。

其次,有利於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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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簡述司法的概念和特徵。

答:司法又被稱為「法的適用」或「法律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具體適用法律處理各種案件的專門活動。它的主要特點是:

(1)司法的被動性。行政權在執行時具有主動性,而司法權則具有被動性。行政權的執行總是積極主動地干預人們的社會活動和個人生活。

而司法權以「不告不理」為原則,非因訴方、控方請求不作主動干預。

(2)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權在它面臨各種社會矛盾時,其態度具有鮮明的傾向性,而司法權則具有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態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黨、**等影響,至少在個案的判斷過程中不應當受這些非法律因素影響。

(3)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權更注重權力結果的實質性,而司法權更注重權力過程的形式性。

(4)司法的專屬性。行政權具有可轉授性,司法權具有專屬性,不可轉授,除非訴方或控方將需要判斷的事項交給其他組織,如仲裁機構。

(5)司法的終極性。行政權效力具有非終極性,司法權效力具有終極性。司法權的終極性意味著它是最終的判斷權、最權威的判斷權。

30、簡述對司法權的監督。

答:對司法權的監督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司法權要接受黨的領導和監督,這是司法權正確行使的政治保證。

其二,司法權要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權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並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其三,司法機關的上下級之間以及同級之間也存在監督和約束,這種監督和約束是通過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來體現和實現的。

其四,司法權也要接受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主黨派和人民群眾的監督,還要接受**的監督。通過這些種類廣泛的監督形式和監督機制,有利於更好地行使司法權,並防止司法權的濫用等司法腐敗現象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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