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查帳驗證報告規則

2022-11-29 23:54:07 字數 4571 閱讀 4813

第—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指導註冊會計師編制和出具查帳驗證報告,明確編制要求,統一編制規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查帳驗證報告(簡稱查帳報告,下同),係指註冊會計師完成對會計報表查帳驗證之後出具的報告,它用於證明編報單位會計事項的處理和會計報表的反映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有關協議、合同、章程的要求,以及是否真實地反映了編報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

在未頒布專門規則以前,其他專項查帳報告的編制可參照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會計報表,包括年度會計報表、中期會計報表、清算會計報表、企業合併或分立會計報表,以及與這些會計報表有關的附表、憑證、帳簿、說明和其他資料等。

第四條本規則所稱編報單位,係指負責編制和報送會計報表並且接受註冊會計師查帳驗證的單位。

第二章 —般要求

第五條註冊會計師對經過查帳驗證的會計報表提出意見時,應當以在查帳驗證過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為依據,並對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有關協議、合同、章程的要求。提出的意見應當公證、客觀、實事求是,並且對所出具報告內容的正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六條註冊會計師編制和出具查帳報告的責任,是指在對會計報表檢查驗證的過程中,按照委託書要求的範圍,執行適當的檢查驗證程式,遵守規定的職業道德,具有勝任查帳驗證的工作能力而言。它不應當代替或減輕編報單位對會計報表的真實性、正確性、合法性所負的責任。

第七條註冊會計師在檢查驗證會計報表的過程中,應當建議或幫助編報單位改進會計報表的編報工作。對於應當調整的會計帳專案或報表專案,應提請編報單位加以調整。如在註冊會計師進行檢查驗證之前,編報單位已將需要調整的會計報表送出,註冊會計師應當將需要調整的主要事項在查帳報告或其附件中予以說明,並附調整後的會計報表。

所附調整後的會計報表可以包括資產負債表(或資金平衡表,下同)、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附表。

第八條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後,除專業要求需要說明者外,在查帳報告中不必將編報單位已調整的事項再作說明。如果編報單位由於某種原因未能接受調整建議,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需要調整事項的性質和重要程度,確定是否在查帳報告或其附件中予以反映。

第九條對於會計報表截止日和「查帳報告日」之間發生的影響所有期間財務狀況或經營成果的重要事項,除編報單位已經調整者外,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其性質和重要程度,確定是否在查帳報告或其附件中予以說明。

第十條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查帳報告,應由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簽章後,連同其附件經送委託人,由委託人分送各使用單位。

註冊會計師對出具的查帳報告獨立負責,毋需經任何機關、部門或單位審定。

第十一條註冊會計師應當要求委託人按照委託時的約定使用查帳報告。如委託人需要引用查帳報告的有關內容,因引用不當或錯誤引用而造成後果的,應由引用者負責。

第十二條註冊會計師遇有委託人對查帳驗證的範圍實行重大限制時,應當指出這種限制的不合理性;如委託人堅持這種限制,以致影響重要查帳驗證程式的實施,或使查帳驗證的結果無法證實會計報表反映的真實性、正確性和合法性時,可以拒絕接受委託。

第三章查帳報告的基本型別

第十三條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查帳驗證的結果和編報單位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情況,編制和出具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反對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四種型別之一的標準查帳報告(或稱短文式查帳報告)。

本規則的附錄分別列示了四種型別查帳報告的舉例。

第十四條註冊會計師經過查帳驗證後,認為編報單位對於會計事項的處理和會計報表的編制符合下述情況時,可以出具表示無保留意見的查帳報告:

一、會計事項的處理和會計報表的編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有關協議、合同、章程的要求;

二、會計報表能夠真實地反映編報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

三、會計事項的處理和會計報表各項目的分類及編制方法與前期一致;

四、不存在重要的未確定事項;

五、註冊會計師已完成必要的查帳驗證程式,在工作中未受阻礙和限制;

六、沒有應當調整而編報單位未予調整的帳項或會計報表專案。

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經過查帳驗證後,認為編報單位對於會計事項的處理和會計報表的編制存在下述情況之一時,應當出具表示保留意見的查帳報告:

一、個別重要會計事項的處理或會計報表個別重要專案的編報方法不符合有關規定,編報單位拒絕進行調整;

二、由於會計報表個別專案失實,影響到對編報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或資金變動情況的恰當反映,編報單位拒絕進行調整;

三、個別重要會計事項的處理或會計報表個別重要專案的編報方法與前期不一致,而這種不一致不符合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報單位拒絕進行調整;

四、存在重要的未確定事項,且無法適當地預計其結果可能對會計報表相關專案的影響;

五、註冊會計師受到編報單位人為的或客觀條件的限制,未能實施某些必要的查帳驗證程式,難以證實個別重要專案的真實情況。

第十六條註冊會計師經過查帳驗證後,認為編報單位對於會計事項的處理或會計報表的編制存在下述情況之一時,應當出具表示反對意見的查帳報告:

一、重要會計事項的處理或會計報表重要專案的編報方法違反有關規定,編報單位拒絕進行調整;

二、由於會計報表重要專案失實,致使嚴重歪曲了對編報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的反映,編報單位拒絕進行調整;

三、重要會計事項的處理或會計報表重要專案的編報方法與前期不一致,而這種不一致不符合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報單位拒絕進行調整;

四、存在重要的未確定事項,而已知其結果將嚴重影響到會計報表重要專案的真實反映。

第十七條註冊會計師在查帳驗證過程中,由於受到編報單位人為的或客觀條件的嚴重限制,使得重要的查帳驗證程式無法實施,或對多數重要事項無法取得證據,因而無法確認會計報表多數重要專案的情況,難以提出報告意見時,應當出具拒絕表示意見的查帳報告。 註冊會計師明知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反對意見的查帳報告時,不得以出具拒絕表示意見的查帳報告進行代替。

第四章查帳報告的編制

第十八條註冊會計師在草擬查帳報告的過程中,應當複核、分析工作底稿中的各項記錄、證據和有關結論。複核和分析的情況,應當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記錄和說明。

第十九條查帳報告在定稿之前,註冊會計師應當向編報單位介紹查帳驗證情況、初步結論和對於會計事項、報表專案的調整意見。在了解編報單位是否接受註冊會計師提出的調整意見和是否已經作了調整以後,註冊會計師可以確定出具查帳報告意見的型別和措辭。

第二十條註冊會計師編寫的查帳報告結構,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劃分為「範圍段」、「說明段」和「意見段」,各段的表述方式、內容和運用的專業術語,也應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註冊會計師在查帳報告「範圍段」中應當說明:

一、檢查驗證的各主要會計報表的名稱、反映的會計期間和編制日期;

二、所執行的查帳驗證程式和完成情況;

三、對於資產負債表中的期初數和利潤表中的上期數等比較資料由何註冊會計師檢查驗證;

四、查帳驗證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編報單位所執行的財務會計制度等的名稱。

第二十二條註冊會計師在查帳報告的「說明段」中,應當充分敘述對會計報表所持意見的理由。包括對形成意見產生影響的有關事項,以及這些事項對會計報表相關專案的影響情況。

表示無保留意見的查帳報告,可以省略「說明段」。

第二十三條註冊會計師在查帳報告「意見段」中應當說明:

一、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所遵守會計制度的正式名稱;

二、會計報表能否恰當地反映編報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

三、有關會計事項的處理方法和會計報表各項目的分類及編制方法是否與前期一致。

表示反對意見的查帳報告對本條第三項內容可不作說明。拒絕表示意見的查帳報告應說明對本條上述各項內容無法表示意見。

第二十四條註冊會計師在查帳報告上簽署的日期,稱作「查帳報告日」。「查帳報告日」應當是註冊會計師完成實地查帳驗證工作的日期,而不是編報單位會計報表截止日或查帳報告完稿或印發的日期。

第二十五條查帳報告在完稿之後,應經主辦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負責人進行全面複核,並將複核意見記錄在有關的工作底稿中。查帳報告送交委託人時,由主辦註冊會計師簽章,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第二十六條查帳報告應有附件。附件的內容主要包括:完成檢查驗證的主要會計報表或調整後的會計報表;對會計事項和會計報表專案的調整說明;查帳驗證過程中發現的不便在查帳報告中說明的問題;對報告內容所作的其他解釋;註冊會計師提出的管理建議書;委託人要求隨附的其他資料等。

第二十七條在委託人沒有特定要求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查帳報告,均為標準查帳報告。但如委託人出於自身改進經營管理的目的,或其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有要求,註冊會計師可以按照委託書的約定出具較詳細的查帳報告,這種查帳報告稱作長文式查帳報告。長文式查帳報告的內容包括報告正文和補充資料,其格式和詳簡程度應當根據委託書的約定和編報單位的具體情況而定。

第二十八條註冊會計師在長文式查帳報告正文中表示意見的會計報表,包括編報單位的主要會計報表、其他會計報表,以及有關的附表、補充資料等。如果有必要,註冊會計師還可以對編報單位的經營活動是否執行有關的方針政策,是否違反特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以及對其他有關事項的查帳驗證情況等表示意見並作說明。

第二十九條長文式查帳報告的正文結構,包括各段內容的表述方式和運用的專業術語,可以比照標準查帳報告,劃分為「範圍段」、「說明段」和「意見段」,但內容應更為詳細具體,也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和要求,採用其他適用的敘述方式。

第三十條註冊會計師對長文式查帳報告附加的補充資料可以包括:

一、主要會計報表中某些重要專案的詳細分析資料,如成本費用、銷售收入、利潤及其分配等;

二、同以前年度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比較分析資料,包括對變動情況的分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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