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租賃經營合同

2022-11-27 04:45:04 字數 4329 閱讀 9998

櫃檯租賃經營合同范文1 出租人: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章的規定,為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就租賃櫃檯進行經營的有關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櫃檯的基本情況

出租人將以下櫃檯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約定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條租賃期限

從年月日出租人將櫃檯交付承租人使用,到年月日收回,租賃期共年零個月。

第三條租金標準、租金總額、支付方式等

1.租金標準:

.租金總額:

.支付方式:

.支付期限:

.其他:

第四條租賃櫃檯的用途

第五條租賃櫃檯的交付

租賃櫃檯交付的時間、方式及驗收: 。

第六條租賃櫃檯的使用

承租人按照方法使用租賃櫃檯。

第七條租賃櫃檯的維修

1.出租人應履行租賃櫃檯的維修義務。雙方也可以約定在租賃期內,租賃櫃檯的維修按以下方式處理:

出租人的維修範圍、時間及費用負擔: 。 承租人的維修範圍、時間及費用負擔: 。 由於維修責任方未履行維修義務的,另一方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維修責任方承擔。

.因維修租賃櫃檯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對承租人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因承租人過錯致使維修租賃櫃檯的除外。具體約定是:

第八條租賃櫃檯的改善或增設他物

1.出租人(同意/不同意)允許承租人對租賃櫃檯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改善或增設他物不得因此損害租賃櫃檯。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櫃檯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出租人同意改善或增設他物的,對費用、改善要求等內容進行約定。具體約定是:

。.合同期滿,對租賃櫃檯的改善或增設的他物的處理辦法是: 。

第九條租賃櫃檯的轉租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允許承租人轉租租賃櫃檯。承租人未經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轉租期限應在本合同租賃期限之內。轉租期間,本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櫃檯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十條出租人的權利義務

1.出租人權利

(1)出租人有按照約定收取租金的權利;

(2)出租人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經營發展需要,制定有關經營場所管理制度的權利;

(3)出租人有督促承租人誠信守法經營的權利;

(4)出租人有查驗承租人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各類經營許可證的權利;

(5)出租人有在日常檢查或接受投訴舉報中發現承租人有涉嫌違法問題的線索,及時報告或移交有關監管部門處置的權利;

(6)出租人有積極配合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承租人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權利;

(7)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櫃檯租賃期滿後,如消費者要求出租人賠償,出租人先行賠償後,有向承租人追償的權利;

(8)其他權利: 。

.出租人義務

(1)出租人有按照約定交付租賃櫃檯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

(2)出租人有依法領取營業執照,誠信守法經營的義務;

(3)出租人有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櫃檯符合約定的用途,以保障承租人正常經營的義務;

(4)出租人有不得隨意改變經營場所用途和布局,不得無故干涉承租人正常經營的義務;

(5)其他義務: 。

第十一條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1.承租人權利

(1)承租人有按照約定使用出租人提供的櫃檯(攤位、鋪位、商位等)和服務依法自主經營的權利;

(2)承租人有拒絕出租人不合理的要求的權利;

(3)承租人有在出租人將租賃櫃檯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時,在合同履約期內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

(4)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櫃檯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承租人有權要求減少租金或者免予支付租金。因租賃櫃檯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本合同第一條中約定的租賃櫃檯及設立櫃檯的場所有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有權就租賃櫃檯存在的瑕疵請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其他權利: 。

.承租人義務

(1)承租人有按照約定交納租金的義務;

(2)承租人有在租賃櫃檯的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其他許可證書的義務;

(3)承租人有誠信守法經營,自覺遵守出租人各項管理制度的義務;

(4)承租人有不得以出租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義務;

(5)承租人有執行進貨查驗,不銷售假冒偽劣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商品、不作虛假宣傳的義務;

(6)承租人有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櫃檯的義務;

(7)承租人有租賃期屆滿歸還租賃櫃檯的義務;

(8)其他義務: 。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出租人未按約定時間提供租賃櫃檯的,每逾期一日,按(年/月)租金的 %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經催告後在日內仍未提供租賃櫃檯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2)出租人未按約定的面積、方位等提供租賃櫃檯的,按(年/月)租金的 %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義務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3)設立櫃檯的場所水電、消防、安全、衛生、供暖等設施不符合有關要求,經催告後在日內仍無改善的,致使承租人無法正常經營的,按(年/月)租金的 %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其他責任 。

.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承租人未按約定交納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年/月)租金的 %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經催告後在日內仍未交納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2)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櫃檯,致使租賃櫃檯受到損失的,承租人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3)租賃期屆滿,承租人未按約定歸還租賃櫃檯的,每逾期一日,按(年/月)租金的 %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4)其他責任 。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五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櫃檯租賃經營合同范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訂立合同雙方:

公司,以下簡稱出租人;

及其合夥人,以下簡稱承租人;

第二條根據出租人的公開招標和承租人的投標與答辯,經過評標委員會的最後評標,____及其合夥人被確定為中標承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依據招標標底所確定的基本內容,特訂立本合同。

第三條租賃雙方表示,租賃經營是一種新型的社會主義經營方式,願意在搞活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創出企業租賃經營的新經驗。

第四條 ____廠租賃經營後,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業,行政上隸屬________公司,不改變原來的財政、稅收渠道。

第五條 ______ 廠租賃經營後,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法令。

第六條 ________廠的經營範圍和產品方向,原則上應符合________行業的特點和發展規劃。

第七條 ______ 廠租賃經營後,應成為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發展能力的法人。

第二章租賃期限、財產和租金

第八條 ________廠租賃經營期限為____年,即從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 月____日止。

第九條 ______廠共有財產____元,其中:固定資產____元,流動資金____元。租給承租人自主經營。

第十條租金定為____元,分____年繳納。

其中:____年度______元;

____年度______元;

____年度______元;

第十一條租金於應交年度的年後三十日內,由銀行劃撥,一次付清。

第十二條出租人為了_________廠發展需要,將租金收入返回承租人,作為擴大生產的資金,應當相應增加租金。承租人應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承租人對租賃的固定資產,應提取不低於____%的折舊**和____%的大修理**,必須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______廠租賃經營前的債務,由出租人清償。

第十五條承租人用個人所得對________廠投資,產權歸承租人所有,租賃期滿後,可以帶走,也可以折價給下乙個承租人。

第三章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承租人的權利

第十六條承租人是_________廠租賃經營期間的法定代表人和當然廠長,合夥租賃的承租代表人為法人代表和副廠長。

第十七條承租人對租賃的財產有完全的使用權。

第十八條承租人對_______廠的經營有完全的自主權。

第十九條承租人對_______廠的經營管理有如下權利:

(一)機構設定權;

(二)人事任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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