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虛詞大全

2022-11-25 10:09:04 字數 4930 閱讀 4641

十八個虛詞

而何乎乃其且若所為

焉也以因於與則者之

虛詞是「實詞」的對稱。虛詞是不能單獨充當句法成分的詞,有連線或附著各類實詞的語法意義。根據能同哪些實詞或短語發生關係,發生什麼樣的關係,可以把虛詞分為副詞、介詞、連詞、助詞、嘆詞和擬聲詞六類(見「《中學教學語法系統提要[試用]》」)。

副詞能修飾動詞或形容詞;不能修飾名詞。介詞不能單獨充當謂語;經常附著在名詞、代詞、動詞前邊組成介詞結構;有些介詞可附著在動詞後構成乙個整體,相當於乙個動詞。

古虛詞是在漢語中沒有實際意義的字,其中一部分相當於現代的虛詞。虛詞不能獨立成句,只有配合實詞來完成語法結構。虛詞對實詞有協助作用,這類詞包含介、連、助、嘆、副、象聲六大類。

虛詞在聯句中的作用非同小可,有的聯只因一虛詞之差,便謬之千里。巧妙運用虛詞,可使聯句增色,情趣斐然。

虛詞沒有實在意義,一般不能充當句子成分,不能單獨回答問題。(少數副詞如「不」、「也許」、「沒有」等可以單獨回答問題),只能配合實詞造句,表示種種語法關係。虛詞包括副詞、介詞、連詞、助詞、嘆詞五類。

文言虛詞在整個文言詞語中雖然只佔一小部分,但是它的語法作用卻很大。文言文中的許多句式是以虛詞為標誌的,如判斷句「......者......

也」、被動句的「為......所......」等虛詞在文言文中用的很頻繁,而且它的解釋也相當靈活。

主要常用的虛詞有:之、其、於、以、而、則、乃、若、且、者、為、然、是、此、斯、彼、何、安、孰、胡、曷、雖、雖然、然而、然則、也。矣、乎、哉、焉、耳等。

18個虛詞的用法

1、「而」字主要的用法如下:

一、用作連詞。可連線詞、短語和分句,表示多種關係。

(一)表示並列關係。一般不譯,有時可譯為「又」。如:

蟹六跪而二螯。(《勸學》)

(二)表示遞進關係。可譯為「並且」或「而且」。如:

君子博學而日參省乎己。(《勸學》)

(三)表示承接關係。可譯為「就」「接著」,或不譯。如:

余方心動欲還,而大聲發於水上。(《石鐘山記》)

(四)表示轉折關係。可譯為「但是」「卻」。 如:

青,取之於藍,而青於藍。(《勸學》)

(五)表示假設關係。可譯為「如果」「假如」。如:

諸君而有意,瞻予馬首可也。(《馮婉貞》)

(六)表示修飾關係,即連線狀語。可不譯。如:

吾嘗終日而思矣……(《勸學》)

吾恂恂而起。(《捕蛇者說》)

二.用作代詞。只用作第二人稱,一般作定語,譯為「你的」;偶爾也作主語,譯為「你」。例如:

而翁長銓,遷我京職,則汝朝夕侍母。(《記王忠肅公翱事》)

三.複音虛詞「而已」,放在句末,表示限止的語氣助詞,相當於「罷了」。

例如: 一人、一桌、一椅、一扇、一撫尺而已。(《**》)

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如是而已。(《師說》)

2、「以」字主要的用法:

一、用作介詞。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表示動作、行為所用或所憑藉的工具、方法及其他,可視情況譯為「用」「拿」「憑藉」「依據」「按照」「用(憑)什麼身份」等。

例如:①乃入見。問:「何以戰?」(《曹劌論戰》)

②野馬也,塵埃也,生物之以息相吹也。(《逍遙遊》)

③斧斤以時入山林。(《寡人之於國也》)

(二)起提賓作用,可譯為「把」。如:五畝之宅,樹之以桑。(《寡人之於國也》)

(三)表示動作、行為產生的原因,可譯為「因」「由於」。

如:罰所及,則無以怒而濫刑。(《諫太宗十思疏》)

(四)引進動作、行為發生的時間和處所,用法同「於」,可譯為「在」「從」。如:余以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自京師乘風雪,……至於泰安。(《登泰山記》)

(五)表示動作、行為的物件,用法同「與」,可譯為「和」「跟」,有時可譯為「率領」「帶領」。如:天下有變,王割漢中以楚和。(《戰國策周策》)

二、用作連詞。用法和「而」有較多的相同點,只是不能用於轉折關係。

(一)表示並列或遞進關係,常用來連線動詞、形容詞(包括以動詞、形容詞為中心的短語),可譯為「而」「又」「而且」「並且」等,或者省去。如:歸去來兮,請息交以絕遊。(《歸去來兮辭》)

(二)表示承接關係,「以」前的動作行為,往往是後一動作行為的手段或方式。可譯為「而」或省去。如:引壺觴以自酌。(《歸去來兮辭》)

(三)表示目的關係,「以」後的動作行為往往是前一動作行為的目的或結果。可譯為「而」「來」「用來」「以致」等。如:故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季氏將伐顓臾》)

(四)表示因果關係,常用在表原因的分句前,可譯為「因為」。如:晉侯、秦伯圍鄭,以其無禮於晉,且貳於楚也。(《燭之武退秦師》)

(五)表示修飾關係,連線狀語來中心語,可譯為「而」,或省去。如:木欣欣以向榮,泉涓涓而始流。(《歸去來兮辭》)

三、複音虛詞「以是」「是以」,相當於「因此」,引出事理發展或推斷的結果。

3、「於」字主要的用法:

「於」是介詞,總是跟名詞、代詞或短語結合,構成介賓短語去修飾動詞、形容詞,表示多種組合關係。

(一)、引進動作的時間、處所、範圍、物件、方面、原因等,視情況可譯為「在」「在……方面」「在……中」「向」「到」「從」「自」「跟」「同」「對」「對於」「給」「由於」等。如:得復見將軍於此。

(《鴻門宴》)於其身也,則恥師焉……(《師說》)寡人之於國也,盡心焉耳矣。(《寡人之於國也》)

(二)放在形容詞之後,表示比較,一般可譯為「比」,有時可譯為「勝過」。例如:良曰:「長於臣。」(《鴻門宴》)

(三)、放在動詞之後,引進行為的主動者,可譯為「被」,有時動詞前還有「見」「受」等字和它相應。例如:李氏子蟠,……不拘於時。

(《師說》)(四)複音虛詞「於是」,用法與現代漢語的「於是」不完全相同。

1、放在句子開頭,表前後句的承接或因果關係,與現在的承接連詞或因果連詞相同。現代漢語也這樣用。於是葬死者,問傷者,養生者……(《勾踐滅吳》)

2、放在謂語之前或謂語之後,「於是」屬介賓短語作狀語或補語。可根據「於」的不同用法,分別相當於「在這」「從這」等。例如:吾祖死於是,吾父死於是。(「在這職業上」《捕蛇者說》)

4、「為」字主要的用法:

「為」在文言中經常用作動詞和介詞,也可以用作助詞。用作動詞,意思是「做」。還可作判斷詞「是」用。這些都屬於實詞範圍。下文介紹作虛詞用的幾種用法。

一、用作介詞。除表被動外,一般讀去聲。

(一)表示動作、行為的物件。可譯為「向」「對」等。例如:此中人語云:「不足為外人道也。」(《桃花源記》)

(二)表示動作、行為的替代。可譯為「替」「給」等。例如:公為我獻之。(《鴻門宴》)

(三)表示動作、行為的時間。可譯為「當」「等到」等。例如:為其來也,臣請縛一人過王而行。(《晏子使楚》)

(四)表示動作、行為的目的。可譯為「為了」「為著」。如:媼之送燕後也,持其踵為之泣。(《觸龍說趙太后》)

(五)表示動作、行為的原因。可譯為「因為」「由於」。

(六)表示被動關係。讀陽平聲,可譯為「被」。「為」所引進的是動作行為的主動者;有時亦可不出現主動者;有時跟「所」結合,構成「為所」或「為……所」。

例如:不者,若屬皆且為所虜!(《鴻門宴》)

二、用作助詞。讀陽平聲,放在疑問句末,表示詰問,前面有疑問代詞跟它呼應。可譯為「呢?」例如:如今人為刀俎……何辭為?(《鴻門宴》)

5、「其」字主要的用法:

一、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

(一)第三人稱代詞。可代人、代事物,用在名詞之前,作領屬性定語,可譯為「他(她)的」「它的」(包括複數)。如: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勾踐滅吳》)

(二)第三人稱。一般代人,用在動詞或形容詞之前,作主謂短語中的小主語(整個主謂短語,在句中作主語或賓語或修飾語)應譯為「他」「它」,不能加「的」。如:

其聞道也固先乎吾。(《師說》)

(三)活用為第一人稱。可用作寫語或小主語,視句意譯為「我的」「我(自己)」。如:

勾踐說于國人曰:「寡人不知其力之不足也……」(《勾踐滅吳》)(四)指示代詞,表遠指。作定語,可譯為「那」「那個」「那些」「那裡」。

如:二、用作副詞。放在句首或句中,表示測度、反詰、婉商、期望等語氣,常和放在句末的語氣助詞配合,視情況可譯為「大概」「難道」「還是」「可要」等,或省去。如:

聖人之所以為聖,……其皆出於此乎?(《師說》)吾其還也。(《燭之武退秦師》)其有敢不盡力者乎?

(《勾踐滅吳》)

三、用作連詞,作連詞用時,通常放在句首,或表假設,可譯為「如果」;或表選擇,可譯為「還是」。其業有不精,德有不成者,非天質之卑,則心不若餘之專耳,豈他人之故哉?(《送東陽馬生序》表假設)天之蒼蒼,其正色邪?

其遠而無所至極邪?(《逍遙遊》)

6、「則」字主要的用法:

一、用作連詞,可表示多種關係。

(一)表示承接關係。一般用來連線兩個分句或緊縮複句中的前後兩層意思,表示兩件事情在時間上、事理上的緊密聯絡。可譯為「就」「便」或譯為「原來是」「已經是」。

例如:故木受繩則直,金就礪則利。(《勸學》)

(二)表示假設關係。有的用在前一分句,引出假設的情況,相當於「假使」「如果」;有的用於後面的分句,表示假設或推斷的結果,相當於「那麼」「就」。如:

向吾不為斯役,則久已病矣。(《捕蛇者說》)

(三)表示並列關係。這種用法都是兩個以上的「則」連用,每個「則」字都用在意思相對、結構相似的乙個分句裡,表示兩個(或兩個以上)分句之間(不是表示兩詞之間)是並列關係。可譯為「就」,或不譯。

如:位卑則足羞,官盛則近諛。(《師說》)

(四)表示轉折、讓步關係。表示意思有轉折時,「則」字用在後一分句,可譯為「可是」「卻」;表示姑且承認一件事,預備下句轉入正意時,「則」字用在前一分句,可譯為「雖然」「倒是」。如:

於其身也,則恥師焉,惑矣。(《師說》)

二、用作副詞。用在判斷句中,起強調和確認作用,可譯作「是」「就是」。如:此則岳陽樓之大觀也。(《岳陽樓記》)

7、「所」字主要的用法:

一、用作助詞。經常放在動詞前,同動詞結合,組成「所」字結構。「所」字結構是名詞性短語,表示「所……的人」、「所……的事物」、「所……的情況」等。

如:道之所存,師之所存也。(《師說》)「所」和動詞結合,後面再有名詞性結構,則「所」字結構起定語的作用。

如:二、在有些句子中,「為」和「所」呼應,組成「為……所……」的格式,表示被動。如:若屬皆且為所虜。(《鴻門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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