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委託合同 2

2022-11-23 15:45:07 字數 3674 閱讀 7804

百君顧字(2007)第號

重慶市司法局重慶市律師協會

監製法律顧問委託合同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因工作及業務之需要,為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之有關規定,聘請乙方指派的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法律顧問的指派

乙方指派律師出任甲方的法律顧問,甲方同意乙方的指派。

第二條服務內容

乙方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顧問服務:

1.就甲方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2.審查或起草甲方針對專門事項的宣告、承諾、保證或公告等文書;

3.負責審查甲方與他方的意向書、合同、紀要及其他法律文書;

4.對甲方的格式合同和其他標準格式的檔案進行必要的審訂、修改,使之更加完善和適用;

5.以擬發律師函的方式,協助甲方主張權利或回應他方的權利請求;

6.就甲方重大決策提供必要的法律論證,協助甲方構建符合中國和本地法律條件與法制環境的經營模式與運作方式;

7.在需要時,就具體服務事項提供中、英文兩種版本的法律文書;

8.在需要時參與甲方和他方間的重大商業談判;

9.根據甲方經營、管理情況,在需要時,就普及性法律知識或針對甲方所涉及的具體問題,以專題講座、座談等恰當形式,對甲方員工進行法律培訓;

10.以非訴訟、非仲裁的方式幫助甲方處理與聘用員工的勞動合同關係;

11.協助或**甲方以非訴訟、非仲裁的方式處理甲方與他方的爭議。

為保證乙方不過度介入甲方的企業活動,乙方提供上述服務均以甲方提出具體需要為前提。

第三條法律顧問服務外的其他法律服務及收費方法

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師作為具體參與有關仲裁、訴訟和非訴訟案件以及承擔公司併購、合資、股權轉讓、企業股份制改造並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重大專項法律服務時,甲方應另行與乙方訂立委託**合同,並按照乙方的優惠收費標準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用。

甲方理解並同意,乙方指派律師的工作只限於與甲方以獨立法人名義發生的活動相關,乙方指派律師無義務為甲方職工、甲方參與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聯合組織提供法律顧問服務。若甲方職工、甲方參與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聯合組織需要乙方提供法律服務,乙方可以按照律師收費辦法優惠 20% 收取律師服務費。

第四條律師服務方式

1.除非特殊需要,法律顧問在乙方所在地辦公場所辦公;

2.雙方提倡以**、傳真及電子資料交換方式進行聯絡,並盡量以快捷、簡便的方式處理日常法律事務,但對重大、複雜等關係企業重大權益的法律事務乙方應以書面方式完成服務;

3.法律顧問在提供本合同第二條第9項服務時應在甲方所在地或者甲方安排的其他合適場所進行。

第五條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律師服務費為甲方應向乙方繳納的法律顧問費。

本合同項下律師服務費為人民幣元。

2.差旅費

(1)在重慶市區(僅指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北碚區,下同)內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乙方按律師服務費的10%收取差旅費。

本合同項下市區差旅費為人民幣元,實行包乾制。

(2)承辦律師如需到市區以外出差,差旅費由甲方另行支付。

3.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在進行與甲方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鑑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查檔材料影印費、閱卷材料影印費、特快專遞費、國際**費、專家論證會費等費用,不屬於律師服務費,由甲方另行支付。

4.費用的支付

(1)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師服務費和市內差旅費。其他費用的支付以不影響承辦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為原則,可以在費用發生後立即憑據支付,也可以預付,在結案時結算。

(2)除非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甲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向承辦律師直接支付任何費用或接受承辦律師報銷任何費用,甲方也無須向承辦律師支付額外的報酬、補貼、津貼或者饋贈。

5.乙方開戶銀行及賬號

乙方戶名: 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

乙方開戶銀行: 招商銀行重慶分行上清寺支行

乙方銀行賬號: 232181302110001

第六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完整、客觀地向律師介紹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的情況,提供與甲方生產經營管理有關的檔案材料。

2.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或計費方式和時間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顧問服務費。

3.甲方應當為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更換在服務過程中工作不負責任的,或不適合服務於甲方的律師,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 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6. 如乙方無正當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全部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當依法忠實地維護甲方的一切合法權益。

2.乙方應當根據甲方的具體情況適時開展法律顧問服務工作。

3.乙方應當按時地為甲方提供相關的法律顧問服務。

4.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洩露甲方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5.除本合同約定或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外,乙方指派的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6.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收取律師服務費。

7.甲方未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及差旅費,乙方及其指派律師有權暫緩履行法律顧問工作。

8.簽訂本合同後,如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不予退還;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且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權繼續追討。

9.乙方同意並保證,如果乙方指派的律師沒有履行或者不能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乙方應另行指派律師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事務。

第八條保密事項

本合同的全部內容均為雙方的商業秘密,未經對方許可,任何一方不得洩漏,但雙方為履行各自的義務或者在涉訟時需作為證據使用時除外

第九條合同的解除

1.甲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1)甲方要求更換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承辦律師,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

(2)承辦律師違反保密義務,已經或者必然給甲方帶來合法利益損失,乙方拒絕採取救濟措施。

2.乙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1)甲方向承辦律師陳述虛假案件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經承辦律師指出而拒絕改正的;

(2)甲方要求承辦律師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經承辦律師指出而堅持要求的;

(3)甲方拒絕履行支付義務的。

第十條違約責任

1.甲方的違約責任

(1)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擔的違約責任相當於乙方根據本合同約定所享有的全部受支付利益;

(2)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支付義務,應承擔繼續支付責任和遲延支付責任,遲延支付責任以同期銀行商業貸款利率2倍計算。

2.乙方的違約責任

(1)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乙方單方解除合同的,承擔的違約責任相當於甲方根據本合同約定所承擔的全部支付義務;

(2)在乙方承擔前款違約責任的情況下,甲方根據合同應當履行的支付義務尚未履行的,無須繼續履行;已經履行的,乙方應予退還,但已實際發生的差旅費應予扣除。

第十一條合同的修改、補充及其效力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就合同條款進行的修改,均需形成書面協議並由雙方簽署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並經雙方簽署後生效。

修改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有效期限和續展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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