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合同新

2021-03-04 03:14:43 字數 2623 閱讀 3758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位址:

聯絡**傳真:

顧問方(以下簡稱乙方):四川泰和泰律師事務所

法定位址:成都市鼓樓南街117號世界**中心a座25樓

聯絡**:86-28-86625656     傳真:86-28-86761128

鑑於:1、甲方是一家在境內經合法註冊、有效運營的公司/企業法人/居住於      (位址)的國公民;

2、乙方是一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合法註冊、有效運營的提供中國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

3、甲方擬聘請一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執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現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聘請乙方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委託乙方、乙方接受委託,由乙方為甲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日常經營管理提供本協議約定的法律服務。

第二條根據甲方意見,乙方安排由律師、   律師及相關律師助理共同組成律師工作組,以完成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律師工作組中,由律師擔任主協調律師。

在本項法律服務過程中,甲方有權視具體情形要求乙方更換不適合本項法律服務的律師工作組成員;乙方有權視具體情形調整律師工作組成員,但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

第三條乙方為甲方提供的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工作範圍和內容如下:

3.1根據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相關行業法律法規、政策及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資訊,就甲方經營管理中的法律問題提出諮詢意見和法律建議;

3.2為甲方草擬、審查和修改日常經營管理活動所需要的合同、協議等內外部法律檔案;

3.3結合有關法律規定,協助甲方建立、健全內部相關規章制度;

3.4就甲方日常經營管理活動,根據甲方需要,參加相關會議及/或談判,就所涉法律問題進行合法性、可行性論證,以期趨利避害;

3.5參予甲方智財權保護事務,協助甲方合法利用相關智財權;

3.6協助甲方法人治理結構的規範與完善,包括根據需要列席或見證公司相關會議,協助公司相應決策檔案與對外文告的起草、審訂,並在需要時出具相應法律意見書。

3.7為公司專案投資、併購重組、融資租賃等資本運作提供方案制訂、檔案起草、協助談判等全程法律服務。

3.8協助甲方處理公司勞資事務;根據需要對甲方員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培訓;

3.9優先**甲方委託的調解、仲裁、訴訟、行政復議等相關事務;

3.10承辦甲方委託的其他日常性法律事務。

第四條乙方受託為甲方提供第3.7項、3.9項的法律服務時,甲方應另行支付律師服務費或**費,收費標準在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基礎上由雙方本著長期合作的精神協商確定,乙方同意根據情況給予甲方盡可能的優惠。

第五條乙方律師應按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為甲方提供本協議項下的法律服務。

第六條協議履行期:本合同履行期為2023年月日起至2023年月日止,期滿如需續聘,由雙方另行協議。

第七條乙方律師採用下列第(  )項的方式為甲方提供服務:

7.1定期上門服務

7.2甲方有事約請;

7.3定期上門服務與甲方有事約請相結合。

第八條經甲乙雙方商定,根據甲方需委託乙方提供的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工作量和工作難易程度,甲方按以下標準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

第九條甲方按本協議第七條約定向乙方支付的法律服務顧問費用,已包含以下各項費用,甲方無需另行支付:

9.1乙方律師提供本協議約定的法律服務工作所應收取的律師法律服務費用;

9.2乙方律師在提供本協議約定的法律服務過程中所產生的通訊費、成都市市內交通費(含成都市七區十二縣範圍)等相關費用(但不包含乙方律師為提供法律服務而支付的國際長途**或電傳費用);

9.3乙方律師及律師助理、輔助人員的出差津貼;

9.4乙方、乙方律師及律師助理、輔助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承擔的各項稅費。

第十條甲方按本協議第八條約定支付乙方的律師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發生以下費用的相應票據):

10.1乙方律師及律師助理、輔助人員在辦理本協議約定的法律事務時所產生的異地(成都市七區十二縣以外)出差差旅費(具體包括:住宿費、交通費、異地市內交通費、乘車保險費、航空保險費);異地出差必須經過甲方的事先同意。

10.;

10.3乙方在辦理本協議項下約定的法律事務時需聘請其他專業中介機構(如會計師、稅務師、資產評估師等)而由該等中介機構所收取的費用;乙方在聘用前述中介機構前必須經過甲方的事先書面同意。

10.4其他為辦理甲方顧問事務、經甲方同意而支付予第三方的費用

第十一條本協議生效後,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應退還所收取的常年法律顧問費,並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甲方已付常年法律顧問費乙方不予退還,甲方尚未付費的,乙方並有權向甲方追收。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對本協議及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秘密,均負有保密義務,非依據法律規定或業務需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十三條乙方律師為甲方提供本協議約定的法律服務過程中,起草各種法律文書、檔案、報告或其他書面材料使用的文字為中文簡體漢字,所使用的工作語言為漢語。

第十四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予以約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因本合同履行發生的爭議,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六條本協議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簽約代表(簽字簽約代表(簽字):

合同簽訂日期:二00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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