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合同

2021-04-20 03:18:52 字數 1146 閱讀 6554

第號甲方:

乙方:天津璽名律師事務所

甲方為依法經營管理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雙方現就乙方擔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一事,經協商達成如下條款並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指派王雪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法律顧問的工作範圍是指,根據甲方的明確要求,乙方可以為甲方提供以下各項法律服務:

1.為甲方的經營決策提供法律及政策上的諮詢服務;

2.草擬合同及審查合同;

3.出具法律意見書;

4.**甲方參加訴訟、仲裁及非訴法律事務

5.接受委託,**甲方參加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

6.雙方商定的其它法律事務。

第三條、乙方顧問律師到甲方工作時,甲方應當給予充分的方便,安排顧問律師辦公場所,選派相關人員協助工作,提供有關方面的真實情況和資料,列印或影印相關檔案。

第四條、乙方保證在甲方的支援和配合下,忠於職守,努力工作為甲方提供優質法律服務;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辦理的其它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對在履行職責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企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守秘密。

第五條、法律顧問辦公地點為甲方單位。辦公時間為:不固定,即甲方如有事項需要法律服務,可隨時與法律顧問聯絡。

第六條、費用支付:

1. 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律師顧問費為叄萬元/年,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同時一次性支付顧問費。

2.乙方為甲方**訴訟、仲裁、行政復議業務,需另行支付律師費,具體收費辦法另議。

第七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甲方交付顧問費後生效。有效期為壹年。

第八條、本合同有效期間,非經雙方協商同意且採用書面形式,任何一方不得對合同內容作單方變更;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的修改意見或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九條、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第十條、遇有下列情況下時,雙方均可單方解除合同並書面通知對方:

1. 甲方提供虛假資料或檔案;

2. 甲方拒絕提供必要的協助;

3. 乙方履行職責有重大過錯,給甲方導致重大損失。

提前解除合同時,雙方應就善後事宜的自理進行書面約定。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法律顧問合同

編號 德羅精法顧字第號常年 合同書德陽市羅江縣精華法律服務所 常年法律顧問合同書說明 1 本合同適用於客戶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為其提供經常性法律諮詢服務 若客戶需要進行 活動,需另行簽訂委託合同。2 簽約之前,客戶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法律服務所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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