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範本

2022-11-22 06:45:05 字數 4727 閱讀 220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各級人民**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中學和**初等學校。

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定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在會計核算機構報賬。

具體採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許可權、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第八條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專案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條中小學校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畫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畫。

中小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餘按照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中小學校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畫、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國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預算,由***和地方各級人民**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中小學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學校統一編制。預算編製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中小學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三條收入預算,應當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況和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按照**支出分類科目分項測算編制。

第十四條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畫以及預算編製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後報財政部門。中小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式審核批覆後執行。

第十五條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規範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第十六條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者事業計畫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的,中小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中小學校決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資料的真實、準確,規範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收入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一條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私存。

第二十三條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專案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專案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小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中小學校可以結合實際,在上述支出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

第二十六條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專案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於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專案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應當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條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專案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專案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並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條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畫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三十一條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採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中小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結轉和結餘管理

第三十四條結轉和結餘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五條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剩餘部分作為事業**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事業**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規模。

第七章專用**管理

第三十八條專用**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定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後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規模。

第三十九條專用**包括:

(一)修購**,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並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於學校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提取修購**。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其他中小學校,可以不提取修購**。

(二)職工福利**,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獎助學**,即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於獎勵、資助學生的資金。

(四)其他**,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定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條各項**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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