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制

2022-11-21 11:51:05 字數 6032 閱讀 999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院安全穩定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明確和落實安全穩定工作責任,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校園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並參照《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院的安全穩定工作貫徹預防為主、確保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和各單位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及「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部署、督導、檢查、整改、追責「五位一體」的安全穩定責任管理辦法。

第三條安全穩定工作是學院和所屬各單位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負責人不得對安全穩定工作推諉。因失職、瀆職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安全事故是指水火災事故、生產事故、學生管理事故、影響較大的治安刑事案件及其它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的突發事件。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五條學院安全穩定工作,實行一把手總負責。院長是全院安全穩定工作的安全穩定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安全穩定管理的法律、法規,保障學院的各項安全穩定工作符合規定;

(二)確定逐級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制,批准實施學院內部安全穩定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建立學院安全穩定工作領導體系,設定與安全穩定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安全穩定工作機構,總抓全院安全穩定工作。

(四)領導學院安全穩定工作領導小組開展工作,定期主持召開學院安全穩定工作會議,聽取安全穩定工作匯報,研究分析學院治安狀況,解決安全穩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五)落實安全防控措施,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及時對重點部位、重點區域設定的技防設施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援。

(六)負責學院安全穩定的教育工作,加強對師生員工安全穩定意識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條分管學院安全保衛部門的院級領導為學院安全穩定管理人。安全穩定管理人對安全穩定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安全穩定管理工作:

(一)協助院長領導學院安全穩定工作領導小組開展工作,負責學院安全保衛部門和其他安全組織的日常建設與管理工作;

(二)組織起草並督促各單位實施學院安全穩定管理規章制度,提出有關安全穩定的經費預算方案;

(三)部署學院各單位每一年度安全穩定管理工作,每學年初或上一學年末與各單位簽訂《安全穩定工作責任狀》或下發《安全穩定責任目標》。

(四)與相關責任分管領導積極部署、協同處理學院突發事件。

(五)積極開展治安綜合治理達標和建立安全文明校園活動。

(六)組織制定、實施安全穩定工作計畫和措施,檢查、督查安全隱患的整改工作;

(七)逐級檢查各處室、二級學院安全穩定工作情況。

(八)院長委託的其他安全穩定管理工作。

第七條學院其他院級領導對自己所分管的職能處室、二級學院的安全穩定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 擔任所分管職能處室、二級學院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領導、督查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開展安全穩定工作。

(二) 督促、檢查所分管的部門或二級學院的安全穩定責任人落實安全穩定工作職責。

(三) 支援、監督所分管的部門或二級學院解決安全穩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四) 組織、參加所分管的部門或二級學院的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設立學院安全穩定工作領導小組,院長任組長,其他院級領導為副組長,各處室、二級學院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學保處,在學院安全穩定責任人和安全穩定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下列安全穩定職責:

(一)全面負責學院的安全穩定工作,加強安全穩定工作制度建設,確保各項安全穩定工作有章可循、有製可依;

(二)督查、考核各處室、二級學院的安全穩定工作情況;

(三)組織開展安全警示教育和防範活動,在學院範圍內組織安全講座、消防講座,組織師生進行防震演習和消防演習。

(四)每月召開由各職能處室、二級學院負責人和安全員參加的安全穩定工作會議,布置和總結一月工作;抽查、督導各部門每月安全穩定工作例會。

(五)負責學院消防、監控設施的檢查和維護工作,確保相關技防設施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六)協同直接責任處室、二級學院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群體事件,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校內發生的案件,承擔搶險救援任務;

(七)協同相關處室、二級學院,做好大型集體活動期間的安全穩定管理工作。

(八)監督檢查保安人員的工作情況;

(九)檢查學生服務大廳、學生宿舍的安全穩定工作;

(十)負責其它與學生安全穩定教育有關的工作;

第九條各職能處室、二級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安全穩定責任人,分管院級領導和安全穩定責任人對管轄區域和業務範圍內安全穩定工作承擔領導責任。

(一)組織、領導本單位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切實將安全穩定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構建「平安校園」;

(二)切實做好安全維穩工作,準確掌握、及時反饋不安定資訊,科學處理和排解矛盾糾紛,做到四個「不發生」:不發生越級上訪、不發生****件、不發生群死群傷事件、不發生嚴重暴力事件。

(三)建立本單位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院級領導擔任,副組長由本單位安全穩定責任人擔任;

(四)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安全工作制度,創新工作方法,設定必要的安全設施、裝置,建立本單位安全穩定工作檔案;

(五)堅持「安全例會制度」和「安全工作日檢查、周報告、月總結的巡視制度」,每月召開安全穩定工作例會,布置和總結一月安全穩定工作。通過例會、巡視及時收集情況,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並上報學院安全保衛部門。

(六)開展對師生員工安全防範知識教育和法制教育,定期、不定期對本單位安全穩定工作進行檢查,嚴防各類安全事件發生;

(七)加強對學生的安全穩定管理,注意教師管理和學生自我管理的方式方法,制定保障措施,班主任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主題班會,保證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

(八)合理安排本單位值班值宿工作,組織日常安全穩定檢查,並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九)本單位舉辦大型活動或有施工專案的,組織、領導專項安全穩定管理工作,嚴防違章作業行為;

(十)配合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和學院保衛部門做好各類案件、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各職能處室、二級學院的安全穩定責任人可以指定一名行政負責人擔任本單位安全穩定管理人,協助其負責日常的安全穩定管理。單位其他負責人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穩定工作負管理責任。

第十條各職能處室、二級學院應當設立專兼職安全員,安全員是本單位安全穩定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對本單位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直接責任。在本單位安全穩定責任人領導下,參與落實國家、學院和本單位對安全穩定工作的各項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習、宣傳安全防範的法律法規、學院及本單位的各項安全穩定管理制度,依法進行安全穩定管理;

(二)協助本單位安全穩定責任人落實逐級和崗位安全穩定責任制,確定各級、各崗位的安全穩定責任人;

(三)負責本單位的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糾正各種違章行為;

(四)檢查、指導本單位所屬宿舍樓值班和班主任值班的相關工作。一座宿舍樓由多個二級學院共同使用的情況,由各所使用二級學院協商制定宿舍樓值班管理辦法;

(五)監督、參與本單位的安全隱患整改或者採取其他措施避免隱患釀成災害性事故;

(六)協助公安機關和學院保衛部門的工作。

第十一條各二級學院主抓學生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對學生的安全穩定管理工作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提高學生的安全防範意識和防範能力;

(二)掌握學生的思想動態,及時解決學生當中的各種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引發的各種糾紛和案件,避免群體事件及其他突發事件的發生;

(三)學生參加學院組織的院內外各項活動的安全穩定管理;

(四)負責處理涉及學生的傷害案件、人身**事故,做好學生家屬的安撫工作及善後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各職能處室、二級學院確定所屬各科室、教研室、場所、房間等部位和各項工作的安全穩定責任人,具體負責日常的安全穩定管理,其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安全法律法規、學院安全穩定管理規定和本單位的安全穩定制度與操作規程;

(二)熟練掌握責任部位和工作的安全穩定管理、安全防範操作及事故處理技能;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做好各項安全穩定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上報有關負責人;

(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安全穩定工作。

第十三條物業公司履行下列安全穩定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穩定管理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學院的安全穩定管理規定;

(二)制定符合物業管理實際的安全穩定管理制度與安全操作規程;

(三)落實物業單位的逐級安全穩定責任制和崗位安全責任制;

(四)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指定專人對所轄各區域、場所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和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整改,並填寫巡查記錄;

(五)對物業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特殊工種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六)對物業單位的生產裝置、安全設施、地下設施按要求進行檢查、檢測和維修;

第十四條在學院內舉辦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協辦單位及提供場地的單位對活動的安全承擔責任,並應簽訂明確各方責任的協議書。主辦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對依法需要到公安部門辦理防火、治安審批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審批後方可進行活動;

(二)活動現場必須配備足夠的專職人員負責現場秩序的維護;

(三)在運動場、館及室內舉行活動的,必須保證安全出口全部暢通,每一出口必須有專人把守。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完好有效。

在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的,舉行活動的各方承擔連帶的民事責任,同時追究學院所屬單位相關人員的安全穩定責任。

第十五條在學院內參加各種活動、培訓、學習班的學員及未成年人學員的監護人在學院內受到傷害,或者發生與參加活動有關的糾紛,由活動的主辦單位負責解決。主辦單位非本院所屬單位的,由學院內提供場地的單位負責協調。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對涉及學院相關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與必要的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十六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相應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築設施,由使用者驗收後使用。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安全穩定管理責任;未在合同中明確的,由承包、租賃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者承擔直接責任,該主管部門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七條學院每年與各職能處室、二級學院簽訂安全穩定工作責任書和消防安全責任書或下達安全穩定責任目標,明確安全穩定責任人、責任範圍、責任期限、目標任務、工作措施、考核和獎懲制度等內容。

各職能處室、二級學院與下屬單位之間可以通過簽訂安全穩定責任書的形式落實安全穩定責任。

第十八條各職能處室和二級學院,應當按照學院印發的《各職能處室和二級學院安全穩定責任目標》(青師院[2014]3號)的通知,履行相應安全穩定工作職責,重點要求:

1、深入研究掌握並充分落實《安全穩定責任目標》要求的本處室、二級學院安全穩定工作各項職責。

2、各處室、二級學院建立本單位範圍內的安全穩定領導小組,督查各崗位安全穩定責任人的安全穩定工作履職情況,檢查本單位所負責區域安全穩定工作落實情況,掌握本單位內各教職工、外聘工、學生的思想動態,防止破壞安全穩定事件的發生。

3、定期開展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積極整改本單位、學院相關部門檢查出的安全隱患。

4、對因工作疏忽、履職不到位而導致影響本單位範圍內安全穩定事件發生的相關責任人給予本單位內部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由本單位收集相關資料報送學院處理。

第三章附則

第十九條在落實安全穩定責任制工作中貢獻突出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學院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對於違反安全穩定管理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對安全穩定責任人、安全穩定管理人和直接責任人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特別重大安全事故,學院的安全穩定責任人承擔領導責任。

(二)重大安全事故,學院的安全穩定管理人和分管發生該重大安全事故所屬部門或二級學院的院級領導承擔領導責任。

(三)較大安全事故,分管發生該較大安全事故所屬部門或二級學院的院級領導承擔領導責任,發生該較大安全事故所屬部門或二級學院的安全穩定責任人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四)一般安全事故,發生該一般事故所屬部門或二級學院的安全穩定責任人承擔領導責任。

(五)對各類安全事故的其他責任人按照崗位責任制的要求,確定各級、各崗位安全穩定責任人的責任。

(六)安全事故層次由學院安全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認定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對安全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分為行政處分和經濟制裁。對黨政幹部或其他人員的政紀、勞動紀律處分由紀委或人事處做出處理決定。

行政處分的內容應當包括:取消個人及所在單位的評優資格;取消個人的晉級、晉職資格;降低個人崗位津貼等級或取消其崗位津貼資格。

經濟制裁由安全保衛部門提出制裁額度,由財務部門協助執行。

經濟制裁可以對單位和個人同時進行。

第二十二條各駐校機構及新成立的職能處室、二級學院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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