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2022-11-19 00:18:03 字數 3229 閱讀 2885

第一條為增強全民綠化意識,推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開展,保護和改善環境,建設生態文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轄區內從事與義務植樹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義務植樹,是指適齡公民為國土綠化無報酬地完成法定工作量的植樹、種草、種花、整地、育苗、撫育、管護以及其他與綠化有關的任務。

第四條本省行政轄區內,年滿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適齡公民和年滿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適齡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植樹義務。

年滿十一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有組織地就近參加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活動。

其他人員自願參加義務植樹的,應當予以鼓勵。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把義務植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義務植樹組織管理、種苗補貼等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把義務植樹盡責率納入各級人民**主要領導任期造林綠化和生態建設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設立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轄區的義務植樹和城鄉造林綠化工作。綠化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義務植樹和城鄉造林綠化的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監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條每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為本省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月。市、縣可以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確定具體的義務植樹活動時間。

第八條新聞宣傳部門應當加強對義務植樹、國土綠化的公益宣傳,在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月期間集中宣傳報道,增強公民義務植樹意識和生態文明意識。

中小學校應當結合社會實踐活動進行義務植樹教育。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綠化委員會應當對在義務植樹和綠化活動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省人民**綠化委員會負責制定全省義務植樹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市(地,下同)、縣(縣級市、區,下同)人民**綠化委員會應當根據上一級義務植樹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制定本行政轄區內的義務植樹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  第十二條縣級人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每年應當根據義務植樹年度實施計畫和當地實際情況,將義務植樹任務下達到本行政轄區內的鄉(鎮)人民**、城市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城市街道辦事處將任務分解落實到村民組和社群。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監督、考核本行政轄區內適齡公民義務植樹的盡責情況。農村以鄉(鎮)為單位,城市以街道辦事處為單位,對本行政轄區內的單位和適齡公民履行義務植樹情況建檔,建立義務植樹登記、考核、獎勵、統計制度,將義務植樹盡責情況逐步納入個人信用系統。

城鄉適齡公民應當在當地鄉(鎮)人民**、城市街道辦事處的統一組織和安排下履行植樹義務。

黨政機關、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的適齡公民,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由當地縣級人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直接安排,由本單位、所在學校組織履行植樹義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推進義務植樹基地建設。縣級以上人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義務植樹地點進行統籌安排。義務植樹地點由縣級人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確定,也可以由承擔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自行選擇,但應當報當地縣級人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履行植樹義務可以選擇下列方式:

(一)直接參加義務植樹活動;

(二)參加整地、育苗、管護等綠化勞動;

(三)認種、認養綠地和樹木;

(四)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

(五)從事綠化、生態保護義務宣傳和科普活動;

(六)城市街道、庭院和村屯的植樹綠化;

(七)省人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確定的其他方式。

以間接方式履行植樹義務的具體折算辦法由省人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制定。

第十六條綠化費由縣級人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徵收或者委託有關部門代收,應當用於為繳費人代為履行植樹義務。

第十七條綠化費、認種、認養等收入應當納入**非稅收入管理。

義務植樹綠化費收繳標準和收入管理辦法由省人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省財政、物價等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義務植樹所需的苗木,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組織義務植樹的單位提供;

(二)參加義務植樹的公民自帶;

(三)土地使用權人提供;

(四)社會捐贈;

(五)各級人民**提供。

第十九條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造林技術規程栽植樹木。縣級人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本行政轄區內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技術指導。

第二十條縣級人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本行政轄區義務栽植的樹木當年進行驗收。成活率未達到造林技術規程的,由承擔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補植。

第二十一條義務栽植的樹木在驗收前由栽種者管護;驗收後由林權所有者、承包經營者或者縣級人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管護。承擔管護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落實管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每年應當對本單位職工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對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職工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限期履行。單位職工沒有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應當追究領導責任,並由縣級人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收繳綠化費。

第二十三條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歸國家所有,在集體所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歸集體土地所有者所有。沒有明確土地使用權人的由當地縣級人民**依法確定。

對土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林權確定後,由縣級以上人民**依照有關規定頒發權屬證書。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每年應當對本行政轄區內適齡公民履行義務植樹情況進行抽檢,統計義務植樹盡責率。

市、縣人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本行政轄區每年義務植樹完成情況報上一級人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或者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部門對直接責任人或者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挪用義務植樹綠化費、認種認養費、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的;

(二)提供的苗木不符合規定標準造成損失的;

(三)瞞報、拒報義務植樹適齡公民人數和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的;

(四)在義務植樹活動的組織、管理和檢查驗收中嚴重失職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完成下達的義務植樹任務的適齡公民,由縣級人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應當繳納綠化費。

第二十七條負責管護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管護責任造成林木丟失、損毀的,由縣級人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責令限期補植;逾期未補植的,處以林木價值二倍罰款。

第二十八條鐵路、煤炭、石油、交通、水利、監獄等有法定植樹任務的部門應當設立綠化委員會,除完成本部門的植樹任務外,還應當按照當地人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統一安排,組織本部門職工履行植樹義務。

駐本省行政轄區內的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按照***、**軍委的有關規定參加義務植樹。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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