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蕭山區晨暉教育培訓學校章程

2022-11-18 23:21:05 字數 2649 閱讀 4429

第十三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經1/3以上組**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時間、會議地點、內容等一併告知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須載明授權的範圍。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做最後決定。

第十四條董事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是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董事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五條學校設立監事會,監事由出資方選舉產生和更換,其中監事會中的教職工代表由學校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由2名監事組成,並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學校的董事及財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單位的財務;

(2)對董事、校長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學校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校長的行為損害學校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校長予以糾正;

(4)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需經過半數以上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學校設校長,現任校長為高德敬。其人選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報審批機關核准。校長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2)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3)根據學校規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4)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5)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提出及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6)學校董事會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權,但不得變更董事會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第十九條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校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校長指定的副校長代其行使工作。

第4章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舉辦者任中熠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學校章程規定,對外代表學校行使職權。

其中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5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薄。

第二十二條學校對接受教育的受教者收取費用的專案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准並公示。

第二十三條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受贈的財產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四條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需費用後,出資人會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回報比例由董事會議確定。(學校享有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學校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對學校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同時,對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學校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學校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由校董事會批准後實施。審計負責人向校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學校在每一季度和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6章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八條學校的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九條變更學校舉辦者,經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條學校變更名稱、層次、類別,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一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三十二條學校終止時,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三十三條對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學校終止後,由學校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並登出登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修改章程:

(一)有關法律、法規修改後,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

(二)學校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舉辦者決定修改章程。

第三十六條:學校章程修改事項經審批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涉及學校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學校董事會依照舉辦者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學校章程。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2023年5月14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四十條本章程自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向社會公布之日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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