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企業型別:****(法人獨資)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名稱身份證明號出資方式認繳額實繳額及比例投資者名稱證照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實繳額比例
第八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在報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任命執行董事和監事;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和清算等做出決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出資人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出資人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執行董事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公司不設董事會,任命執行董事;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九)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出資人報告;
第十三條公司任命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
第十四條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的人員: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由出資人聘任監事一人.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委任。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第一年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
第十九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為期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二十三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公司章程經出資人批准生效;
第二十五條公司章程由出資人負責解釋,由出資人負責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貳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乙份。
出資人簽字(蓋章)年月日
個人獨資企業章程
北京 x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 個人獨資企業法 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第二條企業名稱 北京 第三條企業位址 北京朝陽區 號xx層 室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
個人獨資公司章程範本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特制訂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xx 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的經營範圍 x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
個人獨資企業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 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 所欠稅款 三 其他債務。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