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市場各類債券發行條件彙總

2022-11-16 19:09:03 字數 4723 閱讀 2345

在2023年公司債新規出台後發行的公司債中,地產公司和類平台企業成為主要發行主體,其中地產公司約佔公司債發行總額的一半,新規前僅允許上市地產公司發債,新規後拓寬至非上市公司,此外類平台企業(變相的城投公司)約佔20%。

1、法規依據:

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2015-1-15)、《公開發行**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檔案》、《公開發行**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2023年修訂)》

滬深交易所:深交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係為適應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的要求,按照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的制度特徵,在原有《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等規則基礎上形成的配套規則。在公開發行品種上,為公開發行的「大公募」、「小公募」設計了分類管理制度。

簡化了上市審核程式。

2、發行主體範圍及條件:

(1)、發行主體範圍:2023年1月新規出台前,發行主體包括四類:1.

境內**交易所上市公司;2.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公司;3.**公司;4.

擬上市公司。新規出台後,將前述主體擴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地方融資平台除外)。但是,依照《***關於加強地方**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交易所市場公司債發債主體排除地方**融資平台公司。

(2)、大公募和小公募的發行條件:新規試行後,發行門檻大幅降低,交易所公司債分為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大公募」、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小公募」、面向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的私募公司債三種。私募債在本文後續詳述。

大公募發行人需具備以下條件(如未達到下述條件的僅能進行小公募):

發行人最近三年無債務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

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a級;

(3)、發行主體財務指標要求:發大小公募的公司,其累計發行債券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40%。

(4)、財務報告要求:發行人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或會計報表(截至此次申請時,最近三年內發生重大資產重組的發行人,同時應提供重組前一年的備考財務報告及審計或審閱報告和重組進入公司的資產的財務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審計報告)

3、交易場所:

滬深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4、發行審核流程: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取消了保薦制和發審委制度,取消事前向證監會報送發行方案和承銷協議,取消後,申請檔案報送主體由保薦機構改為發行人和主承;申請檔案目錄中的發行保薦書改為主承出具的核查意見。

證監會審核期限為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是否核准發行的決定。

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大公募)的審核流程:由證監會公司債券監管部對是否受理進行審核並決定,證監會對是否核准公司債發行做出決定。

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小公募)的審核流程:相較於面向公眾投資者的審核流程更為簡化。發行人需先向滬、深交易所提交公開發行並上市申請材料,由交易所對是否符合上市條件進行預審,預審通過後,發行人向證監會報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證監會將以交易所預審意見為基礎簡化審核流程。

如果交易所出具預審意見後,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變更的,亦應及時先向交易所報告。證監會為方便發行人,相關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及批文均放在交易所現場辦理。

5、中介機構:

(1).會計師、律師

(2).資信評級機構:公募有強制要求;私募對是否評級不做強制規定

(3).增信機構

(4).受託管理人:強制聘請,但私募債的受託管理人職責可自行約定。此外,規定受託管理人必須是**業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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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公司短期公司債、併購重組私募債、次級債、私募可交換債)

1、法規依據: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2015-1-15)

**業協會:《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備案管理辦法》(2015-4-23)、《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專案承銷及負面清單指引》(2015-4-23)、《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執業行為準則》

交易所:《上海**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上證發[2015]50號,2015-5-29)、《深圳**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15-5-29)

中證機構**系統股份公司(以下簡稱「**系統」):是繼公司債改革後私募債主要發行、轉讓場所。主要規則有:

《**系統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指引》(中證**發[2015]18號,2023年8月7日)、《關於發布《機構間私募產品**與服務系統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編制指引(試行)>等三個檔案的通知》(2015-8-25)、《機構間私募產品**與服務系統發行與轉讓規則(試行)》(2015-8-12)、《**系統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指引》(2015-8-12)、《機構間**與服務系統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業務指引》

中證登: 《中國**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2015-7-23)

2、發行主體範圍及條件:

**業協會實行負面清單制,承銷機構專案承接不得涉及負面清單的範圍。負面清單具體範圍如下:

(1)、最近12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檔案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發行人。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的發行人。

(3)、最近12個月內因違反《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被中國證監會採取監管措施的發行人。

(4)、最近兩年內財務報表曾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發行人。

(5)、擅自改變前次發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做糾正,或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發行人。

(6)、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發行人。

(7)、地方融資平台公司。本條所指的地方融資平台公司是指根據***相關檔案規定,由地方**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投資專案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8)、國土資源部等部門認定的存在「閒置土地」、「炒地」、「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公司。

(9)、典當行。

(10)、非中國**業協會會員的擔保公司。

(11)、未能滿足以下條件的小貸公司:

經省級主管機關批准設立或備案,且成立時間滿2年;

省級監管評級或考核評級連續兩年達到最高等級;

主體信用評級達到aa-或以上。

發行私募公司債的,只需滿足上述負面清單要求即可,沒有對財務指標不超過淨資產40%紅線的限制。

在**系統發行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債券申請在**系統線上發行的,發行人或承銷機構應當在**系統填寫發行登錄檔並提交以下材料:

(1)募集說明書;

(2)發行人申請債券發行、轉讓的有權決策部門(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3)承銷機構(如有)出具的推薦意見;

(4)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債券發行和轉讓的法律意見書;

(5)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

(6)受託管理協議;

(7)持有人會議規則;

(8)信用評級報告(如有);

(9)擔保合同、擔保函、擔保人最近一年的財務報告(並註明是否經審計)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或會計報表以及增信措施有關檔案(如有);

(10)涉及資產抵押、質押的,還需出具抵押、質押確認函、資產評估報告等(如有)。

此外,新規允許具備**承銷業務資格的券商、**金融公司發行的私募公司債可以自行銷售。

3、投資主體:

僅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每次發行物件不超過200人,轉讓範圍也限於合格投資者。發行人的董監高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以參與本公司私募債的認購與轉讓。

4、交易場所:

滬深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與服務系統、**公司櫃檯

5、發行審核流程:

承銷機構或依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自行銷售的發行人,應在每次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向**業協會備案,**系統具體承辦私募債備案工作。協會僅對材料是否齊備性複核,在備案材料齊備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

**系統規則發布後,不再對**公司短期公司債、併購重組私募債進行事前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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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上市公司發行附認股權、可轉股條款的公司債,法規上的要求仍依據2023年的《上市公司**發行管理辦法》辦理,不納入2023年1月新規範疇。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特點: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每張面值100元,利率由發行公司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可轉債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轉為公司**,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債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債券持有人對轉換**或不轉換**有選擇權,並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轉股**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交易均價和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的特點:期限最短為1年。債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評級、償還本息、債權保護適用可轉債的相關規定。

1、法規依據:

證監會:《上市公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0號,2006-5-6)、《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廢止《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證監發[2006]42號)

交易所: 《深圳**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2008-10-31)、《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業務辦理指南》、《上海**交易所、中國**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計入回購質押庫的通知》(2012-5-14)

中證登:《中國**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登記結算業務細則》(2004-3-17)

財政部:《國有金融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財金[2013]116號)

交易所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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