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與檢維修安全管理制度

2022-11-16 09:06:05 字數 3740 閱讀 4016

1、目的

為了加強施工與檢修過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與檢修人員的安全,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是用於公司範圍內各種工程施工及所有檢維修作業管理。

3、施工管理

3.1施工前的準備

3.1.1公司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的組織管理,按照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准。

3.1.2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工長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經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專案不得施工,工人有權拒絕施工。

3.1.3有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施工時,應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管理現場的安全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給建築安裝隊施工的工程專案,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具體執行《承包商及其他外來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3.2所有工程專案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都必須有危害識別和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爆破、大型吊裝、水下及深坑作業,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批准後方可開工。

3.3施工現場管理

3.3.1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熟知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施工單位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單位的有關安全制度,並接受監督。

3.3.2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建設施及機具、材料和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衛生要求。

3.3.3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高壓電氣裝置、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定圍欄、蓋板、危險標誌,夜間要設訊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

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誌,未經施工負責人批准,不得移動或拆除。

3.3.4施工現場的道路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誌。

3.3.5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

3.3.6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

3.3.7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和危害識別,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後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後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

3.3.8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拋擲,要採用吊運和順槽溜放的方法,並及時清理現場。

3.3.9動土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按規定審批後,方可進行作業。

3.3.10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採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訊號,挖土機迴轉範圍內不准進行其它作業。

3.3.11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固壁支撐。

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鬆或支撐有滑動、折斷等危險徵兆,應立即停止作業,採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

3.3.12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於0.8公尺,在溝道轉彎的拐角處不得小於1.5公尺,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公尺。

3.3.13在坑、溝內作業時,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氣體洩漏時,應採取防護措施,迅速撤離現場。

3.3.14在靠近建築物及構築物的地點動土時,應按挖掘深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3.15施工現場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時,必須設專庫專人保管,並執行《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3.3.16施工現場要按規定設定消火栓或消防器材,並按公司相關制度履行動火、用火手續。

3.3.17在公司內斷路作業,必須執行原化工部《廠區斷路作業安全規程》。

3.4施工機械和電氣裝置安全規定

3.4.1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該機械安全規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保持機械裝置完好。

3.4.2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轉動和危險部位,都要裝設防護裝置。

3.4.3起重機械、木工機械上的各種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3.4.4施工現場的電氣裝置、工具、線路必須配有專職電工維護管理。

3.4.5所有電氣裝置必須保證接線正確,保護接零或接地良好。

3.4.6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必須符合有關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

3.4.7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電器用具,必須絕緣良好,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3.5施工完工後處理

3.5.1施工完工後,撤除安全標誌,恢復安全設施。

3.5.2場地清理乾淨,保證道路暢通。

4、檢維修管理制度

4.1檢維修前準備

4.1.1所有檢維修專案均應在檢修前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並履行審批手續。

4.1.2檢維修專案應指定專案負責人。

4.1.3檢維修裝置、管道等的清洗置換工作由其所在崗位負責,分析檢驗取樣工作由所在車間化驗班負責。檢維修專案的具體實施由維修班負責。

4.1.4重大檢維修專案計畫由車間制定,生產裝置部審批後組織實施。檢維修計畫要求專案齊全,內容詳細,責任明確,措施具體。

4.1.5檢維修專案負責人對檢維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排程,確保檢維修的安全;並對維修人員交代清楚任務、注意事項;落實安全措施。

4.1.6檢維修專案負責人及監護人檢維修前要根據作業工種、勞動條件、勞動環境的不同對檢維修人員的個人防護用品的安全性、適用性進行確認,確保作業人員穿戴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4.1.7維修人員應在檢維修前,做到檢修機具齊備,並對檢維修使用的工具、裝置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4.1.8檢維修前,檢維修專案負責人應詳細檢查並確認工藝處理合格、盲板加堵準確等情況。每次作業前,按要求對現場進行檢查,經維修人員簽字確認後方可作業。

4.1.9對需外協人員檢維修的專案,應經所在工段班組工藝處理完畢、分析合格後方可移交,並加強監護。

4.2檢維修安全規定

4.2.1檢維修作業應嚴格執行檢修安全技術規程,檢維修人員要認真遵守相關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2.2票證齊全: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作業票證。

4.2.3檢維修的裝置、管道與生活區的設施、管道連通時,必須隔絕。

4.2.4檢維修易燃易爆裝置時,必須使用防爆器具,或採取其他防爆措施,嚴防產生火花。

4.2.5在檢維修區域內,對各種機動車輛要進行嚴格管理。

4.2.6在檢維修過程中,要仔細觀察周圍和生產情況,當生產發生故障或緊急停車等情況時,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4.2.7檢維修傳動裝置時,傳動裝置上的電氣裝置,必須切斷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並經兩次啟動複查證明無誤後,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安全鎖卡。

4.2.8在檢維修過程中應備有必須的防護器具、消防器材。

4.3檢維修完工後處理

4.3.1一切安全設施恢復正常狀態。

4.3.2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檢查裝置管道內有無異物留存及封閉情況。按規定進行試車,並做好記錄備查。

4.3.3由維修人員清理現場,作好檢修裝置的維護保養。

4.3.4檢維修後的裝置按規定進行試執行合格後,經裝置所在工段班組確認後,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5、施工與檢維修的監護要求

5.1在每乙個施工與檢維修作業過程中,必須安排專門人員負責監護。

5.2監護人要熟悉現場,明確安全防護措施;能冷靜分析並果斷處理作業中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會熟練使用各種救護器材,熟識一般救護常識。

5.3作業前,監護人必須會同作業人確認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5.4作業過程中,監護人有權且必須制止違章作業。

5.5監護人員要監守崗位,時刻注意被監護人的情況,並注意自身安全。

5.6從事危險性較大的監護任務時,要根據情況增加監護人員。

5.7作業結束後,監護人員必須對現場作最後的檢查,確認沒有問題後,方可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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