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辦法

2022-11-11 07:15:05 字數 3420 閱讀 288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順利實施,對註冊城市規劃師依法進行註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註冊」,係指經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取得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准頒發的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向具有批准權的註冊管理機構申請,經註冊管理機構審核,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的行為。

第三條中國城市規劃協會是經批准的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管理機構。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成立註冊城市規劃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的註冊管理工作,其辦事機構註冊城市規劃師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中國城市規劃協會秘書處。

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註冊城市規劃師的註冊相關工作。

第四條在城鄉規劃編制、諮詢等機構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應申請註冊,並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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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辦法》

從事城鄉規劃相關工作,但不在規劃編制、諮詢等單位中執業的人員,可以通過相關考試並取得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准頒發的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但無須申請註冊。

第五條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只能在其從事專業工作的單位辦理註冊申請。禁止以任何形式掛名註冊。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將嚴肅查處掛名註冊,對掛名註冊的註冊城市規劃師予以社會公告並暫停其註冊執業資格。情況惡劣者,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將撤銷相關人員的註冊證書。

第六條註冊城市規劃師可以履行在法定規劃和各級**及其職能部門的委託諮詢專案中的簽字權利,並承擔相應的技術責任。

第七條中國城市規劃協會負責建立和管理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資訊系統。

註冊城市規劃師的註冊相關業務均應通過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資訊系統申請。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將定期向社會公告註冊情況。

第八條根據需要,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可以會同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註冊管理機構對註冊工作進行核查。

第二章初始註冊

第九條個人在取得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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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辦法》

建設部批准頒發的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後,自批准日期起的三年內,經所在單位同意,均可申請初始註冊。

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三年後申請初始註冊的人員,和初始註冊完成後的執業人員,應當達到繼續教育的標準。

第十條申請初始註冊,應在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資訊系統上提交以下電子材料:

1.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申請表;

2.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編碼頁和**頁;3.所在工作單位勞動合同(及工作證明);4.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5.申請人的社會保險證明。

第十一條申請初始註冊,按以下程式辦理:

1.申請人在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資訊系統上提出初始註冊申請,填寫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申請表,經其所在單位審核相關材料後上報;

2.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每月5日受理上月內符合條件人員的初始註冊申請;

3.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並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公告,公告後核准註冊,頒發註冊證。對不予註冊的人員,應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註冊城市規劃師初始註冊的有效期為五年,自批准註冊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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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辦法》

第三章續期註冊

第十三條註冊城市規劃師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續期註冊。過期未申請續期的人員將被暫停註冊執業資格。

第十四條申請續期註冊應提交下列電子材料:1.申請人填寫的註冊城市規劃師續期註冊申請表;2.申請人在註冊期內接受中國城市規劃協會認可的註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證明;

3.所在單位勞動合同(及工作證明);4.申請人的社會保險證明。

第十五條申請續期註冊按下列程式辦理:

1.申請人在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資訊系統上提出續期註冊申請並填寫續期註冊申請表,經其所在單位審核後上報;

2.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審核同意,換發註冊證書。第十六條續期註冊的有效期限為五年,自准予續期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變更註冊

第十七條註冊城市規劃師只能註冊於一家工作單位;涉及變更工作單位時,註冊城市規劃師本人應提出申請變更註冊。

第十八條註冊城市規劃師在註冊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變更註冊:

1. 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應聘於另一家單位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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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辦法》

2.所在單位發生重大變化,如破產、重組等;3.在註冊有效期內退休且所在單位不再聘用。

第十九條變更註冊按下列程式在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資訊系統上辦理:

1.申請人填寫註冊城市規劃師變更註冊申請表,並提交與調入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調出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的電子材料;在註冊有效期內退休且所在單位不再聘用的申請人應提交與聘用單位簽署的聘用協議和退休證的電子材料;

2.調入單位審核並同意;

3.申請人將本人註冊證書原件寄送至中國城市規劃協會;4.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審核後,換發註冊證。

第五章暫停和撤銷註冊

第二十條已註冊但不執業的註冊城市規劃師,本人可在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資訊系統中申請暫停註冊執業資格,無需審核。本人申請暫停註冊執業資格之後,如需重啟註冊並執業時,註冊城市規劃師本人應在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資訊系統中申請恢復個人業務,並至少補足不少於暫停期應修的學時且不多於乙個註冊週期的繼續教育學時,方可按初始註冊程式重新註冊。

第二十一條在有效的註冊週期內,註冊城市規劃師未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資訊系統將自動暫停相關人員的註冊執業資格,至補足原註冊週期和暫停期間的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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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辦法》

教育學時後,方可繼續註冊。重新生效的註冊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自重新生效之日起計算。

在有效的註冊週期內,過期超過三個月後仍未申請延續註冊證書的人員,還應增補暫停期間相應的繼續教育學時,方可申請續期註冊。重新生效的註冊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自重新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註冊城市規劃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中國城市規劃協會撤銷其註冊,並公告將註冊證作廢:

1.完全喪失民事行動能力的;2.死亡或者失蹤的;

3.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在城市規劃具體執業行為中有嚴重過失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4.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撤銷註冊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條其它撤銷註冊,按下列程式辦理:

1.用人單位、行業組織或者有關單位及個人提出申請;2.有關單位,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註冊管理機構或原批准註冊的註冊管理機構對報告的有關事實進行核實;

3.由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將處理結果告知本人並進行擬批准撤銷註冊的公示(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告收回並撤銷註冊證。

第二十四條擬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在公示期間可以向中國城市規劃協會進行申訴。

第二十五條註冊城市規劃師自被暫停註冊執業資格或被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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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辦法》

準撤銷註冊之日起,即不得再承擔註冊城市規劃師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城市規劃師來華註冊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城市規劃協會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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