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技術方案

2022-11-10 07:45:04 字數 1015 閱讀 8026

尉氏縣人民醫院綜合病房樓工程

動火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1、施工現場的防火要求:施工現場放置消防器材處,應設定明顯標誌,夜間設紅色警示燈,消防器材須墊高放置、周圍3m內不准存放任何物品。

2、施工現場的平面布置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易燃、可燃物堆放倉庫、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域。

4、施工現場的道路應暢通無阻,夜間應設照明,並加強值班巡邏。

5、不准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築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6、土建開工前應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與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消防栓、砂、鐵鍬等。

7、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小於10m,易燃易爆物品距離不得小於30m。

8、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小於5m。

9、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裝置上的安全附件完整而有效,否則嚴禁使用。

10、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①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者不准進行焊、割作業。②屬

一、二、**動火範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准進行焊工作業;施工現場明火作業,操作前必須辦理用火證,經現場有關部門(負責人)批准,做好防護措施並派專人看火(監護)後,方可操作,用火證應限當天本人在規定地點使用。

③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④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時,不得進行焊、割;

⑤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除之前,不准進行焊、割;

⑥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層、冷卻層、隔間、隔熱裝置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的前方,在未採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⑦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⑧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和未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之前,不准焊、割。

⑨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牴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准焊、割;

⑩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採取措施之前,不准焊、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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