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林權抵押融資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2022-11-08 06:21:02 字數 3233 閱讀 8786

(試行)第一章

第一條總則

為規範重慶市林權抵押登記行為,根據《重慶

市人民**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金融服務改革創新的意見》(渝府發〔2010〕115號),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施細則。

第二章第三條

林權抵押

重慶市範圍內進行林權抵押登記的,適用本實

林權抵押融資主要是指借款人以自身或第三

人所有的林權(林權證上明晰的面積、範圍)作為抵押擔保向融資機構申請貸款融資的行為。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抵押人是指林權的所有權人,抵押

權人是指以林權為抵押提供貸款融資的融資機構。

第五條下列林權可用於抵押: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林地,經依法登記取得的林權承包經營權;

(三)法律法規及國家規定的可用於抵押的其他林權。

第六條下列林權不得抵押:

(一)林地所有權;

(二)特殊保護地區的公益林:

1﹒國防林、名勝古蹟、革命紀念地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2﹒特殊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風景林。(三)未依法取得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四)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林權;(五)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權。第七條

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進行抵

押貸款融資的,要有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同意的決議。

第八條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林場等企事業單位用

林權進行抵押,須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定報所屬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等審批機關批准和備案。

第九條以共有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提供其他共有人

的書面同意意見書。

第十條具體抵押的範圍及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管理

方式,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商,並在書面抵押合同中約定。在抵押期間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第十一條

已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林權抵押時,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共同向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登記。林業主管部門應書面告知抵押權人已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情況。抵押人應將《林木採伐許可證》原件交抵押權人代為保管。

第十二條

辦理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

進行抵押融資時,擁有集體林地使用權的集體組織應出具在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全額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同意抵押林權流轉並以流轉取得的收益清償債務的書面檔案。

第三章第十三條

融資辦理

由借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格式由融資

機構確定),並向融資機構提供下列基本資料:

(一)借款人及抵押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二)生產經營內容、家庭經濟收入情況(村居委蓋章);(三)借款用途;

(四)抵押物使用狀況及林權證;

(五)抵押人對抵押物的權屬狀況、抵押狀況、同意處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書面承諾;

(六)林權共有人同意林權抵押的書面意見;(七)融資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條

抵押物價值認定。設定林權抵押時,抵押林

權的價值可以由借款人與融資機構協商確定,也可由雙方認可的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五條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即融資機構與借款人)

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合同格式化樣本由融資機構提供)。

第四章第十六條

抵押登記

林權抵押實行登記制度,登記機構為所在地

的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各區縣林業局應設立林權管理服務機構,具體辦理林權抵押登記。

第十七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後,應持以

下檔案資料向林權抵押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一)林權抵押登記申請書,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關資料,包括:林地型別、坐落位置、四至邊界、面積、樹種、林種、林齡、蓄積量等(格式由林業主管部門確定);

(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有效身份證明;(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四)林權證;

(五)擬抵押森林、林木、林地的資產評估報告或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認同(商定)的價值確認書;

(六)登記機構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條

林權抵押登記機構在審核符合登記條件,受

理登記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辦結登記手續,出具登記確認書(由借款人將登記確認書交至融資機構備案)。同時建立林

權抵押融資登記備案制度。

所登記林權涉及公路、鐵路、園林等部門時,林權抵押登記機構應將登記情況抄送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

在林權抵押期間,林權抵押登記機構不得重

復辦理抵押登記;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流轉,林權抵押登記機構不得為抵押林權的流轉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或抵押期屆滿要求變更

或登出抵押登記的,必須由抵押權人出具債務履行完畢或其他同意變更、登出證明。

第二十一條

林權抵押貸款融資到期,債務履行完畢

後,抵押當事人應到林權抵押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出登記。辦理登出登記應提供以下檔案資料:

(一)抵押人或抵押權人有效身份證明;(二)抵押權人同意登出抵押登記的書面材料。

第五章第二十二條

抵押權實現

在林權抵押期間,對符合採伐條件的抵押

林木,抵押人在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後可以申請進行採伐,其收入優先用於歸還貸款。林業主管部門在接到採伐申請和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書後,依法辦理採伐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對抵押權人因處置抵押物需要採伐林木

時,林業主管部門優先安排採伐指標,按規定辦理採伐許可證,確保抵押物按時處置變現。

第二十四條

因**規劃調整林地屬性和用途,導致降

低抵押林權價值,**給予降低林權價值部分的補償,應優先用於歸還融資機構。

第六章第二十五條用權。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樹木和竹子。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林地是指鬱閉度0.2以上森林是指包括喬木林和竹林。

林木是指包括生長在林地和非林地上的

附則林權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

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規劃的宜林地。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為重慶市人民**《關於加快

推進農村金融服務改革創新的意見》(渝府發〔2010〕115號)中「重慶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及林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試行)」的配套檔案。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林業局、市金融辦負責解

釋,並根據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適時按相關程式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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