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19抗震修改

2022-10-29 12:03:02 字數 4188 閱讀 5484

[修訂說明]

本次修訂,對在危險地段建造房屋建築的要求,作了區域性的調整。

3.3.5 山區建築場地和地基基礎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山區建築場地應根據地質、地形條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設定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邊坡工程;邊坡應避免深挖高填,坡高大且穩定性差的邊坡應採用後仰放坡或分階放坡。

2 建築基礎與土質、強風化岩質邊坡的邊緣應留有足夠的距離,其值應根據抗震設防烈度的高低確定,並採取措施避免**時地基基礎破壞。

[修訂說明]:

本條是新增的,針對山區房屋選址和地基基礎設計,提出明確的抗震要求。

3.4.1 建築設計應符合抗震概念設計的要求,不規則的建築方案應按規定採取加強措施;特別不規則的建築方案應進行專門研究和論證,採取特別的加強措施;不應採用嚴重不規則的建築方案。

[修訂說明]:

本次修訂,對建築方案的各種不規則性,分別給出處理對策,以提高建築設計和結構設計的協調性。

3.5.4 結構構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砌體結構應按規定設定鋼筋混凝土圈樑和構造柱、芯柱,或採用配筋砌體等。

2 混凝土結構構件應控制截面尺寸和縱向受力鋼筋與箍筋的設定,防止剪下破壞先於彎曲破壞、混凝土的壓潰先於鋼筋的屈服、鋼筋的錨固先於構件破壞。

3 預應力混凝土構件,應配有足夠的非預應力鋼筋。

4 鋼結構構件應避免區域性失穩或整個構件失穩。

5 多、高層的混凝土樓、屋蓋宜優先採用現澆混凝土板。當採用混凝土預製裝配式樓、屋蓋時,應從樓蓋體系和構造上採取措施確保各預製板之間連線的整體性。

[修訂說明]

本條針對預製混凝土板在強烈**中容易脫落導致人員**的震害,增加了推薦採用現澆樓、屋蓋,特別強調裝配式樓、屋蓋需加強整體性的基本要求。

3.6.6 利用計算機進行結構抗震分析,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計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簡化計算與處理,應符合結構的實際工作狀況;計算中應考慮樓梯構件的影響。

2 計算軟體的技術條件應符合本規範及有關標準的規定,並應闡明其特殊處理的內容和依據。

3 複雜結構進行多遇**作用下的內力和變形分析時,應採用不少於兩個的不同力學模型,並對其計算結果進行分析比較。

4 所有計算機計算結果,應經分析判斷確認其合理、有效後方可用於工程設計。

[修訂說明]

本次修訂,考慮到樓梯的梯板等具有斜撐的受力狀態,對結構的整體剛度有較明顯的影響。建議在結構計算中予以適當考慮。

3.7.3 附著於樓、屋面結構上的非結構構件,以及樓梯間的非承重牆體,應採取與主體結構可靠連線或錨固等避免**時倒塌傷人或砸壞重要裝置的措施。

[修訂說明]

本條新增疏散通道的樓梯間牆體的抗震安全性要求,提高對生命的保護。

3.7.4 框架結構的圍護牆和隔牆,應考慮其設定對結構抗震的不利影響,避免不合理設定而導致主體結構的破壞。

[修訂說明]

本條新增為強制性條文,以加強圍護牆、隔牆等建築非結構構件的抗震安全性,提高對生命的保護。

3.8.1 隔震與消能減震設計,應主要應用於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築及抗震設防烈度為8、9度的建築。

[修訂說明]

近年來,隔震和減震技術比較成熟,本條改為非強制條文。

3.9.2 結構材料效能指標,應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體結構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2 混凝土結構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3 鋼結構的鋼材應符合下列規定:

[修訂說明]

本條將燒結粘土磚改為燒結磚,適用範圍更寬些。

新增加的鋼筋伸長率的要求,是控制鋼筋延性的重要效能指標。其取值依據產品標準《鋼筋混凝土用鋼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gb1499.2-2007規定的鋼筋抗震效能指標提出。

結構鋼材的效能指標,按鋼材產品標準《建築結構用鋼》gb/t 19879-2005規定的效能指標,將分子、分母對換,改為屈服強度與抗拉強度的比值。

3.9.3 結構材料效能指標,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普通鋼筋宜優先採用延性、韌性和焊接性較好的鋼筋;普通鋼筋的強度等級,縱向受力鋼筋宜選用符合抗震效能指標的hrb400級熱軋鋼筋,也可採用符合抗震效能指標的hrb335級熱軋鋼筋;箍筋宜選用符合抗震效能指標的hrb335、hrb400級熱軋鋼筋。

2 混凝土結構的混凝土強度等級,9度時不宜超過c60,8度時不宜超過c70。

3 鋼結構的鋼材宜採用q235等級b、c、d的碳素結構鋼及q345等級b、c、d、e的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當有可靠依據時,尚可採用其它鋼種和鋼號。

[修訂說明]:

本次修訂,考慮到產品標準《鋼筋混凝土用鋼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gb1499.2-2007增加了抗震鋼筋的效能指標(強度等級編號加字母e),條文作了相應改動。

3.9.4 當需要以強度等級較高的鋼筋替代原設計中的縱向受力鋼筋時,應按照鋼筋承載力設計值相等的原則換算,並應滿足最小配筋率、抗裂驗算等要求。

[修訂說明]

本條新增為強制性條文,以加強對施工質量的監督和控制,實現預期的抗震設防目標。文字有所修改,將構造要求等具體化。

3.9.6 鋼筋混凝土構造柱、芯柱和底部框架-抗震牆磚房中磚抗震牆的施工,應先砌牆後澆構造柱、芯柱和框架梁柱。

[修訂說明]

本條新增為強制性條文,以加強對施工質量的監督和控制,實現預期的抗震設防目標。

4.1.8 當需要在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強風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邊坡邊緣等不利地段建造丙類及丙類以上建築時,除保證其在**作用下的穩定性外,尚應估計不利地段對**動可能產生的放大作用,其**影響係數最大值應乘以增大係數。

其值應根據不利地段的具體情況確定,在1.1~1.6範圍內採用。

[修訂說明]

本條新增為強制性條文,以加強山區建築的抗震能力。

5.4.3 當僅計算豎向**作用時,各類結構構件的承載力抗震調整係數均應採用1.0。

[修訂說明]

本條新增為強制性條文。

6.1.5 框架結構和框架-抗震牆結構中,框架和抗震牆均應雙向設定,柱中線與抗震牆中線、梁中線與柱中線之間偏心距大於柱寬的1/4時,應計入偏心的影響。

高層的框架結構不應採用單跨框架結構,多層框架結構不宜採用單跨框架結構。

[修訂說明]:

本條補充了控制單跨框架結構適用範圍的要求。

7.1.2 多層房屋的層數和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況下,房屋的層數和總高度不應超過表7.1.2的規定。

表7.1.2 房屋的層數和總高度限值(m)

注:1 房屋的總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頂或簷口的高度,半地下室從地下室室內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條件好的半地下室應允許從室外地面算起;對帶閣樓的坡屋面應算到山尖牆的1/2高度處;

2 室內外高差大於0.6m時,房屋總高度應允許比表中資料適當增加,但不應多於1m;

3 乙類的多層砌體房屋應允許按本地區設防烈度查表,但層數應減少一層且總高度應降低3m。

4 本表小砌塊砌體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空心小型砌塊砌體房屋;

2 對醫院、教學樓等橫牆較少的多層砌體房屋,總高度應比表7.1.2的規定降低3m,層數相應減少一層;各層橫牆很少的多層砌體房屋,還應再減少一層。

注:橫牆較少指同一樓層內開間大於4.20m的房間佔該層總面積的40%以上。

3 橫牆較少的多層磚砌體住宅樓,當按規定採取加強措施並滿足抗震承載力要求時,其高度和層數應允許仍按表7.1.2的規定採用。

[修訂說明]

本條補充了屬於乙類的多層砌體結構房屋的高度和層數控制要求。

7.1.3 普通磚、多孔磚和小砌塊砌體承重房屋的層高,不應超過3.6m;底部框架-抗震牆房屋的底部和內框架房屋的層高,不應超過4.5m。

注:當使用功能確有需要時,採用約束砌體等加強措施的普通磚牆體的層高不應超過3.9m。

[修訂說明]

作為例外,本條補充了砌體結構層高採用3.9m的條件。

7.1.7 多層砌體房屋的結構體系,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優先採用橫牆承重或縱橫牆共同承重的結構體系。

2 縱橫牆的布置宜均勻對稱,沿平面內宜對齊,沿豎向應上下連續;同一軸線上的窗間牆寬度宜均勻。

3 房屋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宜設定防震縫,縫兩側均應設定牆體,縫寬應根據烈度和房屋高度確定,可採用50~100mm:

1)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2)房屋有錯層,且樓板高差較大;

3)各部分結構剛度、質量截然不同。

4 樓梯間不宜設定在房屋的盡端和轉角處。

5 煙道、風道、垃圾道等不應削弱牆體;當牆體被削弱時,應對牆體採取加強措施;不宜採用無豎向配筋的附牆煙囪及出屋面的煙囪。

6 教學樓、醫院等橫牆較少、跨度較大的房屋,宜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樓、屋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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