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安全管理規程

2022-10-25 23:42:14 字數 4789 閱讀 9230

1 總則

1.0.1 為規範建築工程施工安全資料的管理,使安全資料內容真實、完整,結合山西省的實際情況,制度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於山西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資料的收集、整理和組卷。

1.0.3 建築工程施工安全資料的管理除應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山西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施工安全資料(safety documents of construction)是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所形成的安全管理的文字記錄、**等。簡稱安全資料。

2.0.2 生產安全隱患(hidden dangers of safe production)是指生產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2.0.3 一般隱患(common hidden dangers)

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小,檢查發現後能夠立即進行整改排除的生產安全隱患。

2.0.4 重大隱患(major hidden dangers)

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大,應當全部或者區域性停止作業,經過一·定時間整改和治理方能夠排除的生產安全隱患。

2.0.5危險源(dangerous source)

是指可能導致死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施工環境破壞等較大危險因素。

2.0.6 三違(three violations)

是指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築施工過程中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2.0.7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separated parts of dangerous projects)

是指建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

項工程。

3 基本規定

3.1 管理與職責

3.1.1 建設、監理、施工等單位應分別收集整理本單位的安全資料,並應履行下列職責:

l 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資料管理工作負責,並明確專人負責該專案安全資料的管理。

2 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對本單位的安全資料管理工作負責,監理單位的安全資料在歸檔時,應由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並在工程基本完工評價後向建設單位移交。

3 施工單位的專案負責人對本單位工程專案現場的安全資料管理工作負責,指定專門的安全資料管理人員對本單位的安全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工作負責。

3.1.2 工程專案完工後,工程專案安全資料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歸檔、儲存。

3.1.3 安全資料應隨工程進度及時填寫、收集、整理、歸檔,並建立案卷、分類編目、編號,便於查閱。

3.1.4 安全資料的內容要真實、準確、齊全,字跡規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對安全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3.2 安全資料的類別

3.2.1 本規程將建築工程施工安全資料分為三類:建設單位安全資料(a類)、監理單位安全資料(b類)、施工單位安全資料(c類)。

3.2.2 安全資料的類別、名稱、編號應符合本規程附錄a《建築工程施工安全資料分類表》的規定。

3.2.3 安全資料用表應符合本規程附錄b《安全資料用表》的規定,附錄b未規定的可自行確定。

3.3 安全資料的編制要求

3.3.1 安全資料的填寫、編制、審核及審批應按照國家和省現行的有關標準、規定執行。

3.3.2 安全資料應進行編號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建設單位形成的安全資料的編號應為ax。

當一項資料內容較多時,資料代號可按ax-x依次排列。

a x - x

份數編號

卷內排序

資料分類

2 監理單位形成的安全資料的編號應為bx.x。

當一項資料內容較多時,資料代號可按bx.x-x依次排列。

bx . x - x

份數編號

卷內排序

資料分類

3 施工單位形成的安全資料分類應為cx.x.x。

當一項資料內容較多時,資料代號可按cx.x.x-x依次排列。

.x - x

份數編號

卷內排序

資料分類

3.3.3 安全資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l 安全資料應真實反映工程的實際狀況。

2 安全資料應使用原件,因各種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應在影印件上加蓋原件存放單位公章、註明原件存放處,並有經辦人簽字及時間。

3 安全資料應字跡清晰,簽字、蓋章手續齊全;列印形成的資料應有手工簽名。

3.4 安全資料的組卷

3.4.1 安全資料應以下程專案或單位工程為物件進行組卷,按附錄a《建築工程施工安全資料分類表》的分類和資料數量的多少組成一捲或多卷。

3.4.2 專業分包工程的安全資料應由分包單位整理,單獨組卷。

3.4.3 卷內資料排列順序應符合本規程附錄a《建築下二程施丁安全資料分類表》的規定,並應遵循自然行成的規律,保持卷內檔案資料的內在聯絡。

3.4.4 案卷頁號的編寫應以獨立卷為單位。在案卷內資料材料排列順序確定後,均以有書寫內容的頁面編寫頁號,頁號標註在右下角。每卷從阿拉伯數字1開始,用打號機或鋼筆依次逐張連續標註頁號。

3.4.5 卷內資料報括封面、目錄、資料、備考。案卷封面應符合本規程附錄c《建築工程施工安全資料封面》,卷內目錄應符合本規程附錄d《建築刁二程施工安全資料卷內目錄》,備考表應符合本規程附錄e《建築工程施工安全資料備考表》。

3.4.6 卷內資料、封面、目錄、備考表統一採用a4(297mmx210mm)尺寸,小於a4幅面的資料要用a4白紙(297mmx210mm)襯托,案卷裝訂厚度不應超過40mm。

4 建設單位安全資料

4.1 一般規定

4.1.1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上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毗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原始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4.1.2 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計人工程造價,應在工程開工前一次性足額支付施工單位,並儲存相關憑證。

4.1.3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向當地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提供建築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辦理安全監督備案手續,並監督、檢查各參建單位的安全責任制度的落實情況。

4.1.4 建設單位在工程基本完工後,應當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安全資料進行統一歸檔,並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專案的生產安全情況進行自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送當地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進行綜合評價。

4.2 安全資料

4.2.1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許可證影印件貼上在表a1《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貼上單》上。

4.2.2 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填寫表a2《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備案表》,並到當地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4.2.3 在施工前,建設單位應根據有關要求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填寫表a3《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等有關資料移交單》。移交資料內容應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三方共同簽字、蓋章認可。

4.2.4 建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向施工單位撥付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填寫表a4《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撥付情況及撥付憑證》,留存撥付憑證影印件。

4.2.5 需夜間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到當地環境保護部門辦理夜間施工二審批手續,將其影印件貼上於表a5《夜間施工審批手續貼上單》的相應位置。

4.2.6 根據有關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專家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並將修改完善後的專項施工方案報建設單位,填寫表a6《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報審表》。

4.2.7 工程基本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在日常門評的基礎上填寫表a7《建築工程安全評價表》,上報當地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進行綜合評價。

5 監理單位安全資料

5.1 一般規定

5.1.1 監理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監理規劃和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5.1.2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和預防控制體系;審查專項施工方案;巡視檢查日常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情況,按照同家有關規定進行階段性驗收,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督促施丁單位進行整改並做好記錄。

5.1.3 在施工階段,監理單位負責對施工單位報送的安全技術資料進行審核,並對其安全技術資料的形成、積累、組卷進行監督、檢查。

5.1。4 監理單位的安全資料應當按崗位職責分丁編制與填寫,形成監理安全資料,指定專人整理、分類和立卷歸檔。

5.1.5 定期召開安全專題會議或安全例會並做好記錄。

5.2 安全管理資料

5.2.1 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監理前,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委託監理合同》。

5.2.2 監理單位監理人員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監理人員名單,總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資格證,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工程師安全培訓合格證明。

5.2.3 監理單位應當層層簽訂《監理工程師安全責任書》。

5.2.4 監理單位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安全監理規劃》和《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應當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5.2.5 監理單位應當定期召開安全專題會議及安全例會紀要,並做好記錄。

5.2.6 監理單位應當編寫《監理安全日誌》,在日誌中要記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情況,發現和處理安全隱患的情況。

5.2.7 監理單位應當收集有關監管部門下發的《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及回覆單。

5.3 安全工作用表

5.3.1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專案監理部報送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及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等有關資料,並填寫表b2.1《安全基本條件報審表》。專案監理部審核證書原件,留存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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