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藉條的民間借貸

2022-10-17 02:54:05 字數 2594 閱讀 9979

男子僅憑藉條討82萬元鉅款終審敗訴

2023年01月19日 13:45 **:南海網

為一張82萬元借條哥們反目對簿公堂

僅憑藉條討鉅款他官司輸了

生活困難,周轉不靈,買房買車等等,現實生活裡,親朋好友之間為種種理由,借個錢是稀鬆平常的事。可是,因為借款問題鬧上法庭的,也並不少見。無論是債主,欠債人,或者是擔保人,都是大家生活中可能充當的角色,也都可能官司纏身……

南國***1月18日訊(記者何慧蓉實習生葉美君通訊員胡坤坤)孫樹傑與李雲斌原是關係很不錯的哥們,可是,因為一張82萬元的欠條,他們反目,並對簿公堂。

拿著一張82萬元借條

他將昔日好友告上法庭

這張82萬元的欠條由孫樹傑持有。孫樹傑說,當年他瞄準商機,開辦橡膠廠、酒店、二手車交易等,賺了不少錢。李雲斌是他的好朋友,當時,李雲斌向他借錢。

他在2023年8月、2023年6月、2023年9月分別給李雲斌借了30萬、30萬、20萬,都是以現金方式支付。因李雲斌一直沒還錢,便在2023年7月給他寫了一張82萬餘元的借條(2萬多元為利息),借條上李雲斌也籤了名字。

於是,孫樹傑最終拿著這張借條到法院起訴了李雲斌,要求李雲斌償還債務。兩個好朋友最終反目,對簿公堂。

李雲斌否認收到孫樹傑80萬元的借款。李雲斌表示,以孫樹傑當時的財政狀況,不太可能借得出那筆錢。而孫樹傑在自己沒有償還任何欠款下,還連續借錢也不符合常理。

同時,如此大額的借貸,李雲斌以現金方式交付,也不合常理。

一審法院認為,孫樹傑雖然提供了借條,但只有當實際支付借款後,李雲斌才有義務償還。作為債權人,孫樹傑不僅應當對借貸金額、期限、利息等借貸合意負舉證責任,還應當對出借行為實際發生承擔證明責任。但孫樹傑在本案中未提供出借事實存在的證據,且其的出借行為又存在利息計算已經精確到個位數,但卻無法說明該利息的計算方式;大額的借貸以現金方式給付,李雲斌未對前期借款償還分文,亦未支付任何利息的情況下,孫樹傑仍然繼續向李雲斌提供大額借款,不合常理。

根據以上種種及「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舉證規則,法院認定僅憑一張借條不足以證明孫樹傑與李雲斌之間存在3次借款共計80萬元及利息2萬餘元的事實,駁回了孫樹傑的訴訟請求。

僅憑藉條無法證明借款

他討82萬元終審敗訴

孫樹傑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海口中院,請求改判。孫樹傑稱,民間借貸中,一手交錢一手寫借條是常事,因此並未讓李雲斌寫下收條。而自己當時為解決朋友資金困難,才想方設法籌措現金,並在李雲斌沒還錢,也沒支付利息的情況下,仍為朋友提供大量借款,是因為兩人當時是好朋友,並非不合常理。

李雲斌依舊否認借款實際發生,稱孫樹傑沒有提供支付80萬元借款的依據。

海口中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在本案中,孫樹傑基於李雲斌出具的借條主張返還借款,根據上述規定,民間借貸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孫樹傑不僅應對雙方形成借貸合意承擔舉證責任,且因其主張返還的借款80萬元為大額借貸,其還應對款項交付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孫樹傑所提供借條僅能證明雙方間達成了借款的合意,但其主張該借款係以現金交付,就該款項的**及是否已全額支付給李雲斌的事實,孫樹傑未能提供充足證據予以佐證,故本案不能僅憑孫樹傑提供的借條確定其已向李雲斌支付80萬元的事實。

海口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大額借貸最好留下憑證

拿著借條為何還會敗訴?民間借貸中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海南瑞來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榮認為,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借條是證明借款合同的唯一憑證,也就是說本案的借條僅是合同成立的依據,本案借條僅能證明孫樹傑與李雲斌已經簽訂了借款合同,即合同已經成立。但根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的規定,借條只能證明孫樹傑與李雲斌借款合同的存在即已成立,不能證明孫樹傑已經提供借款的證據,本案合同還未生效,不能證明孫樹傑與李雲斌已經形成借貸關係。

羅榮表示,根據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應為,出借人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以及出借方已將借款提供給借款人承擔舉證責任,借款人則對於其已履行還款義務承擔舉證責任。通常對於小額借款,如果當事人主張是現金交付,雖然只有提供借條乙個證據,但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按照交易習慣,一般可視為其已完成了舉證責任,可以認定交付借款事實存在。而對大額借款,出借人主張是現金交付,如其僅提供借據而未提供其他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則要綜合判斷:

要審查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係等諸方面的因素,並結合當事人的陳述、相關證人的證人證言及雙方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通過邏輯推理,運用生活常理判斷等方式,綜合判斷借款情況的真實性。本案中,孫樹傑不能證明其交付借款的事實,被法院判決敗訴。

羅榮建議,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對借條的出具應慎重,對於出借人來說,盡可能以書面形式出具借條,借條中對於借款時間、數額、利息、還款期限、交付方式、違約責任等都約定清楚。如果是較大數額的借款,最好通過轉賬方式將借款交付給債務人。同時,還要記住在法定時效內及時主張債權,以避免債權超過訴訟時效。

對於債務人來說,還款時要記住收回借條或借據。如果出借人說借條丟失,則要讓對方打收款收據,以作為還款的憑證。如果是數額較大的款項,也應通過轉帳的方式還款,以留下還款憑證。

(南國***涉案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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