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會計憑證

2022-10-14 23:06:08 字數 4698 閱讀 4849

1.一次憑證

一次憑證是指一次填製完成,只記錄一筆經濟業務且僅一次有效的原始憑證。

2.累計憑證

累計憑證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多次記錄發生的同型別經濟業務且多次有效的原始憑證。

3.彙總憑證

彙總憑證是指對一定時期內反映經濟業務內容相同的若干張原始憑證,按照一定標準綜合填製的原始憑證。

二、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

原始憑證的格式和內容因經濟業務和經營管理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應當具備以下基本內容(也稱為原始憑證要素):(1)憑證的名稱;(2)填製憑證的日期;(3)填製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製人姓名;(4)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5)接受憑證單位名稱;(6)經濟業務內容;(7)數量、單價和金額。

三、原始憑證的填製要求

(一)原始憑證填製的基本要求

原始憑證的填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1)記錄真實;(2)內容完整;(3)手續完備;(4)書寫清楚、規範;(5)連續編號;(6)不得塗改、刮擦、挖補;(7)填製及時。

(二)自製原始憑證的填製要求

不同的自製原始憑證,填製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次憑證的填製

一次憑證應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由相關業務人員一次填製完成。該憑證往往只能反映一項經濟業務,或者同時反映若干項同一性質的經濟業務。

2.累計憑證的填製

累計憑證應在每次經濟業務完成後,由相關人員在同一張憑證上重複填製完成。該憑證能在一定時期內不斷重複地反映同類經濟業務的完成情況。

3.彙總憑證的填製

彙總憑證應由相關人員在彙總一定時期內反映同類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後填製完成。該憑證只能將型別相同的經濟業務進行彙總,不能彙總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經濟業務。

(三)外來原始憑證的填製要求

外來原始憑證應在企業同外單位發生經濟業務時,由外單位的相關人員填製完成。外來原始憑證一般由稅務局等部門統一印製,或經稅務部門批准由經營單位印製,在填製時加蓋出具憑證單位公章方為有效。對於一式多聯的原始憑證必須用複寫紙套寫或印表機套打。

四、原始憑證的審核

為了如實反映經濟業務的發生和完成情況,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職能,保證會計資訊的真實、合法、完整和準確,會計人員必須對原始憑證進行嚴格審核。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1)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2)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3)審核原始憑證的合理性;(4)審核原始憑證的完整性;(5)審核原始憑證的正確性;(6)審核原始憑證的及時性。

第三節記賬憑證

一、記賬憑證的種類

記賬憑證可按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按照用途可分為專用記賬憑證和通用記賬憑證;按照填列方式可分為單式記賬憑證和複式記賬憑證。

(一)按憑證的用途分類

1.專用記賬憑證

專用記賬憑證是指分類反映經濟業務的記賬憑證,按其反映的經濟業務內容,可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

(1)收款憑證

收款憑證是指用於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款業務的記賬憑證。

(2)付款憑證

付款憑證是指用於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付款業務的記賬憑證。

(3)轉賬憑證

轉賬憑證是指用於記錄不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業務的記賬憑證。

2.通用記賬憑證

通用記賬憑證是指用來反映所有經濟業務的記賬憑證,為各類經濟業務所共同使用,其格式與轉賬憑證基本相同。

(二)按憑證的填列方式分類

1.單式記賬憑證

單式記賬憑證是指只填列經濟業務所涉及的乙個會計科目及其金額的記賬憑證。

2.複式記賬憑證

複式記賬憑證是將每一筆經濟業務所涉及的全部科目及其發生額均在同一張記賬憑證中反映的一種憑證。

二、記賬憑證的基本內容

記賬憑證是登記賬簿的依據,因其所反映經濟業務的內容不同、各單位規模大小及其對會計核算繁簡程度的要求不同,其內容有所差異,但應當具備以下基本內容:(1)填製憑證的日期;(2)憑證編號;(3)經濟業務摘要;(4)會計科目;(5)金額;(6)所附原始憑證張數;(7)填製憑證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款和付款記賬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以自製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彙總表代替記賬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賬憑證應有的專案。

三、記賬憑證的填製要求

記賬憑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彙總表填製。記賬憑證填製正確與否,直接影響整個會計系統最終提供資訊的質量。與原始憑證的填製相同,記賬憑證也有記錄真實,內容完整,手續齊全,填製及時等要求。

(一)記賬憑證填製的基本要求

1.記賬憑證各項內容必須完整。

2.記賬憑證的書寫應當清楚、規範。

3.除結賬和更正錯賬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原始憑證。

4.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製,或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彙總填製,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彙總表填製;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彙總填製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5.記賬憑證應連續編號。憑證應由主管該項業務的會計人員,按業務發生的順序並按不同種類的記賬憑證採用「字型大小編號法」連續編號。如果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製兩張以上(含兩張)記賬憑證的,可以採用「分數編號法」編號。

6.填製記賬憑證時若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製。

7.記賬憑證填製完成後,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後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登出。

(二)收款憑證的填製要求

收款憑證左上角的「借方科目」按收款的性質填寫「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日期填寫的是填製本憑證的日期;右上角填寫填製收款憑證的順序號;「摘要」填寫對所記錄的經濟業務的簡要說明;「貸方科目」填寫與收入「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相對應的會計科目;「記賬」是指該憑證已登記賬簿的標記,防止經濟業務重記或漏記;「金額」是指該項經濟業務的發生額;該憑證右邊「附件×張」是指本記賬憑證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最下邊分別由有關人員簽章,以明確經濟責任。

(三)付款憑證的填製要求

付款憑證是根據審核無誤的有關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的付款業務的原始憑證填製的。付款憑證的填製方法與收款憑證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在付款憑證的左上角應填列貸方科目,即「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借方科目」欄應填寫與「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相應的一級科目和明細科目。

對於涉及「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之間的相互劃轉業務,為了避免重複記賬,一般只填製付款憑證,不再填製收款憑證。

出納人員在辦理收款或付款業務後,應在原始憑證上加蓋「收訖」或「付訖」的戳記,以免重收重付。

(四)轉賬憑證的填製要求

轉賬憑證通常是根據有關轉賬業務的原始憑證填製的。轉賬憑證中「總賬科目」和「明細科目」欄應填寫應藉、應貸的總賬科目和明細科目,借方科目應記金額應在同一行的「借方金額」欄填列,貸方科目應記金額應在同一行的「貸方金額」欄填列,「借方金額」欄合計數與「貸方金額」欄合計數應相等。

此外,某些既涉及收款業務,又涉及轉賬業務的綜合性業務,可分開填製不同型別的記賬憑證。

四、記賬憑證的審核

為了保證會計資訊的質量,在記賬之前應由有關審核人員對記賬憑證進行嚴格的審核,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1)內容是否真實;(2)專案是否齊全;(3)科目是否正確;(4)金額是否正確;(5)書寫是否規範;(6)手續是否完備。

第四節會計憑證的傳遞與保管

一、會計憑證的傳遞

會計憑證的傳遞是指從會計憑證的取得或填製時起至歸檔保管過程中,在單位內部有關部門和人員之間的傳送程式。會計憑證的傳遞,應當滿足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使傳遞程式合理有效,同時盡量節約傳遞時間,減少傳遞的工作量。各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每一種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式和方法。

會計憑證的傳遞具體包括傳遞程式和傳遞時間。各單位應根據經濟業務特點、內部機構設定、人員分工和管理要求,具體規定各種憑證的傳遞程式;根據有關部門和經辦人員辦理業務的情況,確定憑證的傳遞時間。

二、會計憑證的保管

會計憑證的保管是指會計憑證記賬後的整理、裝訂、歸檔和存查工作。會計憑證作為記賬的依據,是重要的會計檔案和經濟資料。本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可能因為各種需要查閱會計憑證,特別是發生**、盜竊、違法亂紀行為時,會計憑證還是依法處理的有效證據。

因此,任何單位在完成經濟業務手續和記賬後,必須將會計憑證按規定的立卷歸檔制度形成會計檔案資料,妥善保管,防止丟失,不得任意銷毀,以便日後隨時查閱。

會計憑證的保管要求主要有:

1.會計憑證應定期裝訂成冊,防止散失。會計部門在依據會計憑證記賬以後,應定期(每天、每旬或每月)對各種會計憑證進行分類整理,將各種記賬憑證按照編號順序,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一起加具封面和封底,裝訂成冊,並在裝訂線上加貼封籤,由裝訂人員在裝訂線封簽處簽名或蓋章。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時,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若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車票丟失,則應由當事人寫明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2.會計憑證封面應註明單位名稱、憑證種類、憑證張數、起止號數、年度、月份、會計主管人員和裝訂人員等有關事項,會計主管人員和保管人員應在封面上簽章。

3.會計憑證應加貼封條,防止抽換憑證。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使用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准,可以複製。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複製件,應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蓋章。

4.原始憑證較多時,可單獨裝訂,但應在憑證封面註明所屬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和種類,同時在所屬的記賬憑證上應註明「附件另訂」及原始憑證的名稱和編號,以便查閱。對各種重要的原始憑證,如押金收據、提貨單等,以及各種需要隨時查閱和退回的單據,應另編目錄,單獨保管,並在有關的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上分別註明日期和編號。

5.每年裝訂成冊的會計憑證,在年度終了時可暫由單位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後應當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6.嚴格遵守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滿前不得任意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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