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保修辦法 試行 失效

2022-10-03 09:27:05 字數 2476 閱讀 2109

**:問法網法律資料庫

頒布機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4-07-01

本法規已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宣布失效,失效日期為2023年11月25日。

第一條為維護國家和使用者的利益,促進工程質量不斷提高,保證建築物的使用功能,延長使用年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城鄉建設系統建築企業承建的新建和改建、擴建工程,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因施工造成的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均按本辦法進行保修。

第三條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和裝置安裝工程的保修範圍如下:

(一)屋面漏雨;

(二)煙道、排氣孔道、風道不通;

(三)室內地坪空鼓、開裂、起砂,面磚鬆動,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

(四)內外牆及頂棚抹灰、面磚、牆紙、油漆等飾面脫落,牆面漿活起鹼脫皮;

(五)門窗開關不靈或縫隙超過規定;

(六)廁所、廚房、盥洗室地面泛水倒坡積水;

(七)外牆板漏水,陽台積水;

(八)水塔、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

(九)室內上下水、供熱系統管道漏水、漏氣,暖氣不熱,電器、電線漏電,照明燈具墜落;

(十)室外上下管道漏水、堵塞,小區道路沉陷;

(十一)鋼、鋼筋混凝土、磚石砌體結構及其它承重結構變形、裂縫超過國家規範和設計要求。

第四條建築工程的保修期自辦理交工手續之日起計算,其保修期如下:

(一)民用與公共建築、一般工業建築、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一年;

(二)建築物的照明電氣、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六個月;

(三)建築物的供熱、供冷系統為乙個採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區道路為一年;

(五)工業建築的裝置、電氣、儀表、工藝管線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內容和期限,由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規定。

第五條施工單位在辦理工程交工的同時, 向使用單位(使用者)提交《建築工程保修書》和《建築工程質量修理通知書》,並建立保修業務檔案。

第六條建築工程在保修期內,發生第三條保修範圍內的質量問題時,由使用單位(使用者)填寫《建築工程質量修理通知書》通知施工單位。

第七條施工單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最遲十日內必須到達現場與使用單位(使用者)共同確定返修內容,盡快進行修理,使用單位(使用者)應給予配合。

第八條施工單位非因特殊原因,未能在第七條規定的期限內到達現場,使用單位(使用者)再次通知施工單位而又不能按期到達時, 有權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 自行返修,所發生的全部修理費用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得提出異議。

第九條施工單位因機構轉移等特殊情況,不能按第七條規定的時間到達現場時,應及時通知使用單位(使用者),使用單位(使用者)在徵得施工單位同意後,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可另行委託其他單位修理,其全部修理費用由原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條在使用單位(使用者)和施工單位商定修理時間後,施工單位未按商定的期限消除質量缺陷時,逾期應向使用單位(使用者)交納違約金。具體辦法各地自行規定。

第十一條使用單位(使用者)按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將工程質量問題處理完畢後,要列出返修的專案、工程量和費用清單,交原施工單位,作為結算依據。

第十二條使用單位(使用者)在填寫工程質修理通知書和按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單方確定返修責任時,應認真查對設計圖和竣工資料,根據以下各點,分清責任:

(一)凡是施工單位未按「規範」、「規程」、「標準」和設計要求施工,造成的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

(二)、凡是屬於設計責任造成的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修理,其返修費用通過使用單位(使用者)向設計單位索賠,索賠限額不超過該工程所收的設計費,不足部分由使用單位(使用者)承擔;

(三)凡因原材料和構件、配件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問題,屬於施工單位負責採購的, 或由使用單位(使用者)採購, 施工單位不進行檢驗而用於工程的,施工單位負責保修;屬於使用單位(使用者)採購,施工單位提出異議而使用單位(使用者)堅持使用的,施工單位不承擔經濟責任;

(四)凡有出廠合格證的裝置、電器本身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不承擔修理責任。必須修理時,由使用單位(使用者)另行提出委託;

(五)凡因使用單位(使用者)使用不善造成的質量問題,由使用單位(使用者)自行負責;

(六)凡因**、 洪水、 颱風、地區氣候環境條件等自然災害及客觀原因造成的事故,施工單位不負擔修理費用。

第十三條工程保修費、違約金等,責任方應在接到結算單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逾期未交又未向仲裁部門提出申訴者,由當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接通知銀行撥款。

第十四條建築工程返修所用的材料、構配件,由承擔修建任務的單位解決,其數量和**按當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預算定額計算。

第十五條返修專案的質量驗收,以國家「規範」、「規程」、「標準」和原設計要求為準。

第十六條在規定的保修期內, 不屬於施工單位的責任造成的質量問題, 當使用單位(使用者)要求原施工單位修理時,原施工單位要本著對使用者負責的精神,盡力協助處理,但返修費用全部由使用單位(使用者)承擔。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使用者)和施工單位在確定工程返修的責任、費用等問題時,如發生爭議,由當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仲裁。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試行,授權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建築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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