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重複授權

2022-09-30 06:21:02 字數 1642 閱讀 9838

(2)非法定的「顯而易見型別」的理由

當在後的專利申請與在前的專利不是 「同樣的」,但在後申請可以從在先的專利「預期」出,或者是在先專利的顯而易見的變化,則有「司法上的顯而易見的重複專利的駁回」問題。

非法定的「顯而易見型別」的駁回理由是基於司法上創立的基於公共政策原則考量,防止所授予專利的排他權被不公正地或不適當地延長。

非法定的「顯而易見型別」的駁回,可用下面的**來表示:

公眾對發明或其

顯而易見變形

的自由使用階段

申請日授權日到期日公眾對發明或其

顯而易見變形

的自由使用階段

在後申請

申請日授權日到期日原始申請

原始申請被

不公正地延長

從上圖可以看出,美國的觀點認為,專利到期後,對發明或者該發明的顯而易見變形,公眾都可以自由使用。儘管在非法定的「顯而易見型別」的情況下,前後兩專利在授權後有「同時存在」的重合期,但美國不關心這段「重合期」,而是十分在意到期後的延長。我們可以由此推斷出:

在美國,「同時存在」的重合期不是問題的所在,而到期後的延長才是美國專利制度所不能容忍的。既然不容忍延長,美國的做法就很直接,不是去通過「放棄」其中乙個專利而防止重合,而是讓專利權人作出乙個「宣告」將後一專利的到期日「提前」在先專利的到期日,即後一專利在在先專利的到期日那一時刻時就提前終止。可見,美國的做法是剪除後一段的「延長期」而不關心前一段的「重合期」。

美國對「double patenting」的反對態度,針對兩種情況:其一是:已經就相同的專利獲得過一項專利;其二是:目前所請求的專利與先前你獲得的專利相比屬於顯而易見的變形。

對於第一種情況,美國給出的解決方案是:陳述兩個申請不相同的理由,或是對在後申請的權利要求進行修改或刪除,使得前後兩專利實質不同,但不得通過宣告放棄延長期;對於第二種情況,則可以通過宣告來「切斷」延長期來獲得在後專利的授權。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的mpep還給出了如何判斷「obviousness-type」的具體做法[12],即認為判斷「obviousness-type」屬於事實問題,總體標準為:判斷兩個發明是否具有「在專利性上的不同( patentably distinct)」。

具體而言,可參照graham v. john deere co.一案中對「非顯而易見性」的專利實質要件判斷的方式進行,只不過所比對的檔案不屬於現有技術(prior art)。

綜上,美國將類似我國的「同樣的發明創造」概念細分為兩種形式:完全相同的「same invention」和顯而易見型別的「obviousness-type」。並對兩種型別分別地處理。

對於完全相同的發明,美國可根據其專利法第101條的規定,禁止一案兩次申請,沒有所謂放棄的問題,態度可謂十分鮮明。對於在字面上不屬於完全相同的發明來說,則堅決反對申請人延長保護期的企圖,要求申請人宣告放棄重合期來切斷專利期限的延長,使得申請人無利可圖。其背後的憲法原理為美國憲法第一條第8款的規定:

「為推廣科學及有用藝術的普及,保障作者和發明人在有限的期限內對其作品和發明物享有排他性的權利。」既然是專利的排他權是在「有限的期限內」,則禁止重複授權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專利保護期的不當延長。在「有限的期限內」享有排他性的權利,實際上既是對發明人公開其發明的回報,同時也兼顧了公眾利益。

因此,美國的禁止重複授權原則的目的,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其一是排他權被不公正地延長;其二是在專利權到期後,保證公眾可以自由地利用專利技術,包括對專利技術顯而易見的修改的自由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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