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師聘用合同書

2022-09-29 16:48:03 字數 1015 閱讀 7347

聘用單位

受聘人員

本聘用合同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乙份。

甲方(聘用單位)乙方(受聘人員)

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

出生地學歷: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聘用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為期 1年。

第二條甲方聘用乙方在幼兒園從事工作。

第三條乙方在受聘期間應當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相應崗位職責履行義務。

第四條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崗位及工作要求,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

第五條乙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

第六條乙方違反規章制度或工作紀律的,甲方可按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條甲方應每月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工資情況由各校根據辦園規模及工作情況確定,原則上每月不得低於900元;

第八條乙方享有參與單位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參與參加黨組織和群團組織的權利,參與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

第九條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可以解除。

第十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 在試用期內違反規定巧立名目多收費的,收取款項未能按要求納入學校統一管理的,拒不參加學區安排的教研培訓等工作的。

(二) 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三)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教學不認真,保教質量較差,群眾反映強烈的。

第十一條乙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被錄用到其他部門工作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若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甲方協商一致的,乙方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甲方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本合同期滿終止後,經雙方協商,可以續訂聘用合同。續訂的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內容等由雙方協商確定。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簽字):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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