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招聘考試 教育政策與法規重點知識四

2022-09-25 17:33:03 字數 1988 閱讀 8754

第四章教育法律責任

一、簡述教育法律責任的含義和特點

教育法律責任是教育法律關係主體因實施了違反教育法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後果。

教育法的法律責任與其他社會責任想比,具有以下特點:1、必須有法律明文的規定2、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3、由違法的教育法律關係主體所承擔4、由國家專門機關或國家授權機關依法追究

二、教育法律責任的主體有哪些?

教育法律責任主體,是指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的物件。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可能成為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的有:1、國家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2、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3、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學校、校長和教師4、就學學生及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5、其他負有遵守教育法義務的公民和法人

三、簡述教育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教育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行為人承擔教育法律責任須具備的標準或必要條件。教育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有損害事實2、損害的行為必須違反教育法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4、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四、簡述學生傷害事故的型別及其原因

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學生在校期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型別:1、運動傷害2、課餘傷害3、校外活動事故

其原因有下:1、制度不嚴,管理不善2、裝置陳舊老化,未及時修復或拆除3、玩忽職守,工作責任心不強4、體罰或變相體罰5、安全保護措施不力6、學生體質特殊或疾病7、學生自尊心較強,心理承受能力低

五、監護職責與教育保護職責的區別表現在哪些方面?

監護職責與教育保護職責是兩個不同的法律範疇。學校依法不是未成年學生法定的或指定的監護人,學校的法定職責中沒有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權。但是學校有法定的教育保護職責。

兩者區別在於:1、監護和教育保護的主體和物件不同。2、監護和教育保護產生的根據不同。

監護制度主要以親權和親屬關係為基礎,以血緣和身份關係為紐帶,以民法為根據。教育保護職責主要以學校與學生的教育關係為基礎,以《教育法》為根據。3、監護人和教育保護職責的產生方式不同。

監護人的產生有法定和入指定兩種方式,教育保護職責只有法定這一種方式4、監護和教育保護的內容不同。5、監護和教育保護的手段不同6、監護和教育保護的責任不同。監護為無限責任,教育保護為有限責任

六、試述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責任應具備哪些條件?

1、學生傷害事故必須是在學校負有教育管理職責的時間和空間範圍內發生的事故2、學生傷害事故必須是在校學生發生的傷害事故3、學生傷害事故必須是人身損害事故

七、教育法律責任的種類

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由於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構成行政違法而應當依法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後果。主要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於民事違法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

八、教育法律責任的形式

教育法律責任的形式是指法律對教育違法者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方式或措施。教育法律責任的形式有制裁、補救和強制。

制裁即懲罰,是最嚴厲的責任形式。制裁的作用主要是預防和矯正。有以下四種:1、對人身的制裁2、限制行為能力3、剝奪財產4、申誡罰

補救是責令教育法律關係主體停止繼續違反教育法律規範的行為,並通過一定方式的作為來彌補造成的損害。

強制是指迫使違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義務或新追加的作為懲戒的義務。

九、教育法律責任主體承擔的具體責任

1、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主要是補救性的。實際作法包括:承認錯誤、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履行職務、撤銷違法決定、糾正不當行為等。

從實踐看,賠償是行政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

2、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對行政工作人員的制裁法律責任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公職等。

3、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學校與校長。學校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通報批評、整頓、停招、取消發放證書資格

4、教師。對教師追究其教育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撤銷或取消教師資格、行政處分或解聘。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5、學生。一般採用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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