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結構的規範修訂

2022-09-23 18:12:04 字數 1061 閱讀 1275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多層和高層鋼筋砼房屋各結構型別的最大適用高度及抗震等級的修訂

一、 房屋的最大適用高度

1、刪除「ⅳ類場地適用的最大高度應適當降低」的規定。

2、增加了設防烈度8度(0.3g)的適用最大高度,且偏低於8度(0.2g)的適用最大高度。

3、7、8、9度的框架結構的適用最大高度有所降低。

4、板柱—抗震牆結構的適用最大高度有比較大的增加。

5、對平面和豎向均不規則的結構,適用的最大高度由2001規範的「應適當降低」修訂為「宜適當降低」。

二、抗震等級方面

1、 確定抗震等級的高度分界,將框架結構的30m高度分界改為24m,對於7、8、9度時的框架—抗震牆結構、抗震牆結構以及部分框支抗震牆結構,增加將24m作為乙個高度分界,其抗震等級比2001規範降低一級,四級不再降低,框支層框架的抗震等級不降低。

2、框架—核心筒結構的高度不超過60m,按框架—抗震牆結構的要求設計時,按框架—抗震牆結構確定其抗震等級。

3、將「大跨度公共建築」改為「大跨度框架」,並明確其跨度不小於18m。

4、設定少量抗震牆的框架結構的抗震等級,刪除了2001規範「最大適用高度可比框架結構適當增加」的規定。由框架和抗震牆組成的結構,在規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層框架部分承擔的**傾覆力矩大於結構總**傾覆力矩的50%時,為設定少量抗震牆的框架結構,簡稱少牆框架結構,其框架的抗震等級按框架結構確定,抗震牆的抗震等級可與其框架的抗震等級相同。

5、甲乙類建築的抗震等級。甲乙類建築按提高一度查表6.1.

2確定抗震等級,對任一結構型別,都有可能出現提高一度後其高度超過表6.1.1規定的適用的最大高度,不能由表6.

1.2確定其抗震等級,在這種情況下應採取比一級更有效的抗震構造措施,即:內力調整不提高,抗震構造措施高於一級。

6、明確主樓與裙房相連時,裙房的抗震等級除按裙房本身確定外,裙房與主樓的相關範圍不應低於主樓的抗震等級,相關範圍一般可取從主樓周邊向外延3跨且不小於20m,當裙房偏置時,應適當擴大相關範圍,並採取加強措施,主樓結構在裙房頂板對應的相鄰上下各一層應適當加強抗震構造措施。

7、明確嵌固部位以下地下室抗震等級應逐層降低,但不應低於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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