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規範公司與船舶失去聯絡時的應急處理。
2 適用範圍
公司所管理船舶。
3 定義
3.1 不明階段:經營部主管30小時內未收到船舶發出的船位動態報,對船舶及船上人員的安全處於不明的情況。
3.2 警戒階段:不明階段後,經營部主管經與船舶聯絡及向有關方面查詢均無效果,船舶中斷聯絡已達36小時,對船舶及船上人員的安全感到懷疑的情況。
3.3 遇險階段:警戒階段後,公司應急指揮小組對船舶作進一步聯絡更廣泛的查詢均未成功,有理由確信船舶或人員處於緊急危險而需要立即援救的情況。
4 責任
4.1 公司成立「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負責船舶失去聯絡時的應急處理。
4.2 經營部負責日常船岸通訊聯絡以及船舶動態跟蹤、記錄,是船岸通訊聯絡的主管部門。
4.3 綜合辦公室負責船舶失去聯絡過程中產生的救助、檢驗、修理等費用向保險公司辦理索賠。
5 實施
5.1 經營部主管第一階段未收到船舶按《公司通訊規程》應發的船位報或抵港報,中斷聯絡超過24小時,應發報追查,包括利用船位**系統等其他有效手段進行驗證,並報告經營部經理,記錄追查情況。
5.2 經營部主管第二階段未收到該船舶應發的船位動態報,中斷聯絡已經達30小時,說明該船處於不明階段,經營部主管應立即報告經營部經理,經營部經理接報後立即通知海務部經理,海務部接到通知後應採取一切手段立即查詢,包括進一步發報、衛通**追查,與出發港或目的港聯絡了解船舶動態等,並填寫《船舶緊急情況初始處理記錄表》。海務經理應把具體情況報告安全副總經理和總船長。
5.3 第三階段仍未收到該船應發的船位動態報,中斷聯絡已達36小時,說明該船處於警戒階段。公司安全副總經理立即報告公司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召集公司應急領導小組成員,研究分析以下情況:
● 航區氣象;
● 按獲得的最後一次船位報,推薦和劃定搜尋的航區範圍;
● 船舶操縱能力可能受到的損害;
● 船舶通訊裝置可能發生的故障;
● 船舶可能被武裝海盜劫持;
● 其他可能發生的情況。
公司總經理指示海務部將上述研究情況報告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及上級排程部門,請求在劃定的海區內進行搜尋。
5.4 第四階段仍未收到該船應發的船位動態報,中斷聯絡已達48小時,或經搜尋已獲悉該船已失去控制,說明該船已處於遇險階段。公司總經理指示應急領導小組申請救助機構派遣拖輪前往救助,應急領導小組應與前往救助或伴航的船舶保持聯絡,根據獲悉的船舶遇險性質和情況,提出營救的進一步措施。
5.5 當確定船舶遭海盜劫持後,公司總經理應馬上指示保安員立即報告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請求對我公司船舶、船員進行援救。公司應該提供船舶劫持前後的全部資料,以供營救所需,具體資料如下:
船舶最後報告時間、位置;
船舶規範;
船員、貨物資料;
船舶航次計畫;
公司對事件本身的掌握情況;
其他有關資料。
5.6 如仍未獲悉該船的資訊,公司總經理指示應急領導小組繼續搜尋。
6. 後續處理
6.1 如失去聯絡的船舶經搜尋獲得成功,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經完全確認後,搜尋工作才可解除。
6.2 如發生海上事故等,船到港口,船長應向港口主管機關遞交海事宣告,並獲得簽證,必要時,應申請船檢檢驗。
6.3 如涉及到海上救助,綜合辦公室應及時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絡,並收集《航海日誌》、《輪機日誌》以及救助、檢驗、修理等費用憑證,向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涉及共同海損應按公司應急領導小組指示執行。
7. 記錄
船舶將失去聯絡的實施情況詳細記錄在《航海日誌》上。
《船舶緊急情況初始處理記錄表》由船長、海務部海務主管記錄,船長、海務部儲存5年。
《公司應急反應執行記錄表》海務部海務主管記錄,海務部儲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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