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外用工規定

2022-09-16 00:36:02 字數 783 閱讀 7792

第八條聘用人員的待遇:

(一)教輔崗位人員:應屆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生的工資暫定為第一年1000元,第二年1200元,第三年及以後1400元;應屆全日制普通專科畢業生的工資暫定為第一年800元,第二年1000元,第三年以後1200元;按學校規定享受探親假、產假待遇;享受冬季採暖補助、夏季防暑降溫費、節日慰問金等福利;

(二)其他崗位人員的待遇雙方協商確定;

(三)初聘人員的試用期按《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學校負責為以上人員**法定或強制保險,所需費用由雙方按規定的比例分擔。

第九條聘用人員的聘期最長不超過用工單位負責人的崗位任期。

第十條聘用人員應參加所在崗位的各項考核和年終考核,考核材料作為續聘、獎懲、提高工資待遇的依據,年終考核等次為優秀的學校給予一次性獎勵200元,優秀比例不超過同類人員的10%。具有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的人員,表現確實優秀的,在學校編制允許的情況下,經用工單位推薦,學校審批,可以轉入事業編制。

第十一條人事處負責按《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與受聘者簽訂勞動合同,其中返聘的已經享受養老保險的退休(內退)或買斷人員另外簽署聘用協議。受聘人員的日常管理由用工單位負責,用工單位對受聘人員進行崗位調整等必須事先告知人事處。

第十二條學校、用工單位、受聘人員均應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勞動合同的續訂、終止、解除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聘用協議的續簽、終止、解除等按約定執行或雙方協商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公布前已經受聘在崗並簽署勞動合同的仍按原規定(華航校發〔2008〕23號)執行到合同期滿為止。

衢州編外用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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