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商品房售後質量保證金監管協議

2022-09-02 17:09:02 字數 629 閱讀 1043

監管機構(甲方):

開發企業(乙方):

為加強預售商品房售後質量管理,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利,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88)和《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房預售制度有關於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及《關於收取商品房售後質量保證金的通知》(連住房發[2011]32號)要求,甲方受市住房局委託和乙方就商品房售後質量保證金的具體事宜,經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在商業銀行開設「商品房售後質量保證金」專戶,乙方按施工合同中保證金約定條款將商品房售後質量保證金存入「質量保證金」專戶,甲方對質量保證金的進行監管。

第二條預售商品房質量保證金標準為專案工程造價的3%-5%具體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承包單位與建設方約定的質量維修金標準收取。

計元(大寫)¥。

第三條開發企業不履行或不具備履行保修義務的能力和條件,經業主申請和質量保證金監管機構公告十日後,開發企業仍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監管機構有權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維修,所產生的費用監管機構有權直接從質量保證金中支取。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預售商品房承擔的保修責任依照《建設部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中的要求執行。

第五條房屋保修期滿後,由開發企業申請,經監管機構審查並同意後,將賬戶內資金餘額退還繳款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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