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專項獎勵管理 暫行 徵求意見稿 0717朱總改改

2022-08-29 22:06:03 字數 3339 閱讀 1274

董事長獎勵**管理辦法(暫行)

編制說明

為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及時激勵在日常工作中勇於創新、做出突出業績或特殊貢獻的人員或集體,促進管理改進和技術進步,根據集團領導的指示,針對集團目前全員實行績效管理的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本管理辦法是在諮詢廣州地鐵集團公司意見後,在借鑑市政公用投資控股集團董事長獎勵**管理辦法的基礎上擬定的,作為《各部門、下屬單位組織績效考核辦法》中董事長獎勵辦法的細化,在徵詢相關集團領導意見並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後,進行了多次修改,其主要內容為:

1. 本管理辦法包含總則、**管理、獎勵類別與範圍、獎勵數量、金額與方式、獎勵程式、獎勵的監督、附則。

2. 經詢財務部,將董事長獎勵**列入集團總部費用預算(下屬單位的新線開通獎由其自行列支發放)。

3. 獎勵分為新線開通獎和鐵軍先鋒獎。新線開通獎是參照廣州地鐵相關做法而擬定的。

鐵軍先鋒獎是依據《各部門、下屬單位組織績效考核辦法》中的「特別貢獻獎」,結合煅造鐵軍精神(鐵軍先鋒獎的精神為服務、奉獻精神)的集團文化而命名的,

4. 鐵軍先鋒獎重點獎勵為集團帶來巨大榮譽,產生顯著社會效益、經營效益的有功人員或集體,並依據《各部門、下屬單位組織績效考核辦法》中相關內容及軌道交通行業特點,完善了獎勵範圍。

5. 鐵軍先鋒獎總數設定了上限,原則上每年3個。

6. 獎勵方式及金額視集團當年經濟效益,及其業績貢獻大小而定。

7. 獎勵程式一般為符合申請條件的個人(集體)填報審批表→集團分管領導審批→董事會辦公室在合理期限內將申報材料進行初步評審→董事會辦公室適時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初步評選→總經理辦公室審議→黨政聯席會審議→董事會審議→董事長簽發。如遇特殊情況,可特事特辦。

董事長獎勵**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集團績效激勵機制,進一步激發員工愛崗敬業、忠誠奉獻、勇於創新的工作熱情,最大限度的提高企業效益,推動南昌軌道交通事業更好更快發展,設立董事長獎勵**,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董事長獎勵**(以下簡稱**),是由集團董事會批准,專項用於獎勵對集團發展作出突出(或特殊)貢獻的有關人員、集體而設立的**。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集團公司及下屬單位。

第四條獎勵原則

(一)先進性原則,是指個人或集體在本職崗位或集團某領域表現出色,具有示範帶頭作用;

(二)戰略性原則,是指個人或集體所申報的專案,雖不屬於年度經營管理考核指標,但對企業自身發展和集團長遠發展產生重大戰略意義;

(三)影響力原則,是指個人或集體所申報的專案,如承擔的重大專案、重點工程、重大活動等,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影響,對提公升企業品牌價值和企業形象起到積極作用;

第二章**管理

第五條**列入集團總部費用預算(下屬單位的新線開通獎由其自行列支發放),經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的管理部門是集團董事會辦公室和財務部。

第三章獎勵類別與範圍

第七條**獎勵分為新線開通獎和鐵軍先鋒獎。

第八條新線開通獎獎勵範圍為地鐵新線按計畫順利開通的年度,當年考核合格的所有員工。

第九條鐵軍先鋒獎的獎勵範圍含集團工作的各個方面,涵蓋南昌地鐵融資、建設、運營、開發、管理全過程,凡屬於以下情況,可視情況給予個人或集體獎勵:

(一)在工作中獲得全國和省(部)級表彰和獎勵的(不包括各種協會的獎勵),一般情況下指個人;

(二)在開拓市場方面表現特別突出,尤其為集團取得壟斷行業(或重點行業)縣市級區域市場特許經營權、取得大型企業絕對控股權等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通過自身努力爭取到重要資源和重大政策支援的;

(四)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特別顯著,淨利潤同比增加 150%以上且淨資產收益率在8%以上,或者企業實現減虧等重大業績的;

(五)軌道線路建設工期提前或投資總額比概算節餘,產生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

(五)在生產中進行技術創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經實踐證明可節約較大成本費用或創造巨大利潤的;

(六)在生產中,有防止重大安全風險或見義勇為等行為的;

(七)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面前,處事果斷,把事故影響降到最低限度的;

(八)在本行業中起到模範帶頭作用,為企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九)在工作中充分體現服務、奉獻精神,得到廣大群眾和市民一致好評的;

(十)在企業管理、文化建設、行風建設、社會穩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十一)不屬於以上情況,但屬於在年度工作中表現特別突出的,可視情況給予獎勵。

第十條鐵軍先鋒獎獎勵物件堅持向基層傾斜,原則上每年獲獎不得超過一次。

第十一條鐵軍先鋒獎申報集體獎勵範圍為全員或者部分人員視情況而定。

第四章獎勵數量、金額與方式

第十二條新線開通獎獎勵標準根據當年集團的經營效益情況而定。

第十三條鐵軍先鋒獎獎勵的方式主要有:

(一)榮譽激勵,授予「鐵軍先鋒獎」獎章或證書;

(二)物質獎勵,頒發集體或個人獎金、獎品

(三)其他形式獎勵

第十四條鐵軍先鋒獎根據工作業績和貢獻,確定獎勵方式,上述獎勵方式可並用或分別使用。

第十五條鐵軍先鋒獎應從符合基本條件的申報人員(集體)內優中選優,每年總數只設上限,不設下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個。

第五章獎勵程式

第十六條符合獎勵條件的,獎勵程式為(獎勵程式流程圖詳見附件一):

(一) 部門(單位)填報《南昌軌道交通集團董事長獎勵**個人(集體)推薦審批表》(詳見附件

二、三),經其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後連同相關證明材料遞交至集團董事會辦公室;

(二) 董事會辦公室適時對推薦材料初步評審;

(三) 董事會辦公室適時組織集團組織人事部、財務部等有關部門進行初步評選;

(四)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五)黨政聯席會審議;

(六)董事會審議;

(七)董事長簽發。

第十七條如遇特殊情況需對個人(集體)進行獎勵,原則上由董事長提議,特事特辦。

第十八條新線開通獎由組織人事部擬定獎勵方案,並由其負責申報。

第六章獎勵的監督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

(一) 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 嚴重違反獎勵程式的;

(三)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撤銷獎勵應予以公布。如涉及企業秘密不宜公布的,可不予公布。

第二十一條獲獎個人的獎勵被撤消後,應當收回獎金並公開登出其獎勵證書、獎章,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撤銷獎勵的決定存入本人檔案。獲獎集體獲得的獎勵被撤消後,應當收回獎金並公開登出其獎勵證書和獎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屬集團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一:獎勵程式流程圖

附件二:

南昌軌道交通集團董事長獎勵**

個人推薦審批表

附件三:

南昌軌道交通集團董事長獎勵**

集體推薦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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