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責任

2022-08-22 21:09:03 字數 820 閱讀 4651

[個人合夥責任]合夥連帶責任的特點

第一,合夥的連帶責任是一種對外責任。合夥人的責任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對外責任,即合夥人基於合夥債務所產生的責任;二是對內責任,即由合夥事務而產生的各合夥人之間以及合夥人與合夥組織之間的責任。連帶責任只在各合夥人對外清償合夥債務,即對合夥債權人承擔責任時適用;而在合夥內部,各合夥人均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比例承擔責任。

這就是說,合夥人責任的特點是「對外連帶,對內按份」。連帶責任僅指其對外責任。

第二,合夥的連帶責任是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所承擔的責任,而不是對合夥人個人債務所承擔的責任。合夥人具有雙重人格,一方面,合夥人作為合夥組織的成員,以合夥名義進行民事活動,這種行為是合夥行為,所生債務是合夥債務,其清償責任由全體合夥人連帶承擔;另一方面,合夥人仍保留其獨立人格,它可以自己名義獨立進行民事活動,這種行為屬個人行為,其所生債務是個人債務,應由合夥人自己承擔責任,其他合夥人不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三,合夥連帶責任是一種並列型連帶責任。各合夥人內部責任沒有先後之分,只有份額之別。

第四,合夥連帶責任是一種補充責任。這種責任只有在合夥財產不足於清償合夥債務時才發生。

第五,合夥的連帶責任是無限連帶責任。無限責任是指合夥人不以自己的出資為限對合夥債務承擔責任,而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合夥債務承擔責任。在這裡,連帶責任是合夥人以自己的財產為其他合夥人的債務份額提供履行擔保,而無限連帶責任則要求全體合夥人以自己全部財產為債務履行相互提供擔保。

這種雙重擔保提高合夥的信譽,降低了交易風險。因而有學者認為,合夥的無限連帶責任是合夥作為一種古老的經營方式長盛不衰的主要原因。

第六,合夥的連帶責任是一種法定連帶責任。其成立既無須當事人在協議中明確約定或向第三人明示,也不能通過協議加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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