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經營授權協議

2021-03-03 20:37:59 字數 1859 閱讀 7275

個人合夥

經營授權協議

合夥人1:

合夥人2:

合夥人3:

合夥人1: 性別: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

合夥人2: 性別: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

合夥人3: 性別: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

【律師提示】:本條款根據人數自行增減

第一條授權目的

為了更好的對個人合夥進行經營管理,提高合夥事務日常經營的效率,經所有合夥人協商一致,擬推舉名合夥人作為合夥負責人,負責個人合夥日常事務的處理。

第二條授權物件

經所有合夥人共同討論並達成合意,擬推舉和作為合夥負責人負責處理個人合夥的日常經營。

第三條授權業務範圍

所有合夥人同意進行授權的日常事務包括:

1. 維持合夥日常經營的基本業務運作(包括但不限於:採購日常經營所需物資、進行日常的買賣等);

2. 執行合夥日常管理職能,(包括但不限於:會計與財務工作、人員僱傭與工資發放、處理涉及行政管理的事項等);

3. 開展符合《個人合夥協議》經營目的,且不顯著增加合夥人風險的業務;

4. 簽訂金額低於元以下,與經營範圍相符的合同;

5. 對日常業務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管理

第四條未授權業務範圍

對於以下的重大事項,需要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負責人不能自行處理:

1. 合夥的解散;

2. 合夥盈利的分配;

3. 合夥業務的調整與變更;

4. 以合夥名義對外借款;

5. 以合夥名義對外進行擔保;

6. 與經營目的無關的投資行為;

7. 處分個人合夥財產中不動產及其它重要資產;

第五條未列明事項的處理

以上兩條未列明的事項,如果情況緊急,則由合夥負責人先行處理,事後須及時向所有合夥人進行通報。

非緊急事項,則應當向所有合夥人進行通報,取得所有合夥人授權後合夥負責人方可自行處理。

第六條合夥負責人的匯報義務

合夥負責人應當在每月的月末向其它合夥人的通報經營及財務狀況。其它合夥人對經營狀況提出疑問時,合夥負責人必須如實解答。如因為對日常經營狀況的隱瞞導致其它合夥人利益受損的,則由合夥負責人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合夥負責人的審慎義務

合夥負責人在執行合夥事務時,需要盡其審慎義務。如果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夥損失的,應向其它人按照其過失程度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爭議解決

各方就履行中產生的任何爭議,都應由各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將該爭議提交至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提示】:全體合夥人可以共同協商選擇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院或者符合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機構進行協議解決。

第九條其它

1.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衝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 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3. 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過程中遇到障礙或延誤,不能按規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的,不應視為違反本協議。本協議所指不可抗力,實質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4. 本協議一式份,所有合夥人各執份。

5.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字日期: 年月日

合夥人簽字日期: 年月日

合夥人簽字日期: 年月日

【律師提示】: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負責個人合夥日常經營事務的合夥負責人的權利和義務,所有條款均可由合夥人之間自行協商並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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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夥人都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本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累積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3 合夥人應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決定 做出對企業不利的事。4 禁止合夥人本人 合夥人可以委託一人 以外的其他人 包括合夥人的家人 參事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