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 危險化學品 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

2022-08-18 21:42:06 字數 687 閱讀 2974

一、必須依法設立、證照齊全有效。

二、必須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領導帶班值班制度。

三、必須確保從業人員符合錄用條件並培訓合格,依法持證上崗。

四、必須嚴格管控重大危險源,嚴格變更管理,遇險科學施救。

五、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要求排查治理隱患。

六、嚴禁裝置設施帶病執行和未經審批停用報警聯鎖系統。

七、嚴禁可燃和有毒氣體洩漏等報警系統處於非正常狀態。

八、嚴禁未經審批進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檢維修、盲板抽堵等作業。

九、嚴禁違章指揮和強令他人冒險作業。

十、嚴禁違章作業、脫崗和在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嚴防企業粉塵**五條規定

一、必須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標準規範要求,嚴禁設定在違規多層房、安全間距不達標廠房和居民區內。

二、必須按標準規範設計、安裝、使用和維護通風除塵系統,每班按規定檢測和規範清理粉塵,在除塵系統停運期間和粉塵超標時嚴禁作業,並停產撤人。

三、必須按規範使用防爆電氣裝置,落實防雷、防靜電等措施,保證裝置設施接地,嚴禁作業場所存在各類明火和違規使用作業工具。

四、必須配備鋁鎂等金屬粉塵生產、收集、貯存的防水防潮設施,嚴禁粉塵遇濕自燃。

五、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防護制度,嚴禁員工培訓不合格和不按規定佩戴使用防塵、防靜電等勞保用品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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