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養護院建設標準

2022-08-13 06:30:05 字數 3818 閱讀 605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與規範全國老年養護院的建設,提高工程專案決策和建設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推進我國養老服務事業的發展,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本建設標準是為老年養護院建設專案決策服務和合理確定建設水平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老年養護院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審查工程初步設計和督促檢查建設全過程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本建設標準適用於老年養護院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本建設標準所指老年養護院是指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護理、**娛樂、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照料機構。

老年護理院、老年公寓、農村敬老院、社會福利院、光榮院、榮譽軍人**醫院等機構相關設施建設可參照本建設標準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老年養護院建設必須遵循國家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從我國國情出發,立足當前,兼顧發展,因地制宜,合理確定建設水平。

第五條老年養護院建設應充分體現失能老年人專業照料機構的特色,堅持以人為本,滿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精神慰藉、臨終關懷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按照科學性、合理性和適用性相結合的原則,做到設施齊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經濟適用。

第六條老年養護院建設應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並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確保**資金投入,其建設用地應納入城市規劃。

第七條老年養護院建設應充分利用社會公共服務和其他社會福利設施,強調資源整合與共享;在建設中實行統一規劃,一次或分期實施,並體現國家節能減排的要求。

第八條老年養護院建設除應符合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定額的規定。

第二章建設規模及專案構成

第九條 ,每千老年人口養護床位數宜按19~23張床測算。

第十條老年養護院的建設規模,按床位數量分為500床、 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類。規模 500張床以上的宜分點設定。

第十一條老年養護院的建設內容包括房屋建築及建築裝置、場地和基本裝備。

第十二條老年養護院的房屋建築包括老年人用房、行政辦公用房和附屬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老年人入住服務、生活、衛生保健、**、娛樂和社會工作用房。

老年養護院各類用房詳見附錄一。

第十三條老年養護院的場地應包括室外活動場、停車場、衣物晾曬場等。

第三章選址及規劃布局

第十四條新建老年養護院的選址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並滿足以下條件:

1、地形平坦、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較好,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區;

2、交通便利,供電、給排水、通訊等市政條件較好;

3、便於利用周邊的生活、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4、避開商業繁華區、公共娛樂場所,與高雜訊、汙染源的防護距離符合有關安全衛生規定。

第十五條老年養護院應根據失能老年人的特點和各項設施的功能要求,進行總體布局,合理分割槽;老年人用房的建築朝向和間距應充分考慮日照要求。

第十六條老年養護院的建設用地包括建築、綠化、室外活動、停車和衣物晾曬等用地,並按照建設要求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確定用地面積,建築密度不應大於30%,容積率不宜大於0.8;綠地率和停車場的用地面積不應低於當地城市規劃要求;室外活動、衣物晾曬等用地不宜小於400m2~600m2。

第十七條老年養護院老年人生活用房宜與衛生保健、**、娛樂、社會工作服務等設施貫連,單獨成區;並應根據便於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務和方便管理的原則設定養護單元,每個養護單元的床位數以50張為宜。

第四章房屋建築面積指標

第十八條老年養護院的房屋建築面積指標應以每床位所佔房屋建築面積確定。

第十九條 500床、 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類老年養護院房屋綜合建築面積指標應分別為42.5m2/床、43.5m2/床、44.

5m2/床、46.5m2/床和50.0 m2/床;其中直接用於老年人的入住服務、生活、衛生保健、**、娛樂、社會工作用房所佔比例不應低於總建築面積的75%。

第二十條老年養護院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指標參照表1確定。

表1 老年養護院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指標表 (m2/床)

注:1.老年人用房、其他用房(包括行政辦公及附屬用房)平均使用面積係數分別按0.60和0.65計算。

2.建設規模不足100張的參照100張床老年養護院的面積指標執行。

型別性光

第五章建築標準

第二十一條老年養護院建築標準應根據失能老年人的身心特點和安全、衛生、經濟、環保的要求合理確定,並具有逐步提高失能老年人養護水平的前瞻性,留有擴建改造的餘地。

第二十二條老年養護院建築設計應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及公共建築節能設計等規範、標準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老年養護院外圍宜設定通透式圍欄,圍欄形式宜與所處環境及道路風格相協調。

第二十四條老年養護院的房屋建築宜採用鋼筋混凝土結構;老年人用房抗震強度應為重點設防類。

第二十五條老年養護院應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相關規定,其建築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第二十六條老年養護院的老年人用房宜以低層和多層為主,垂直交通應至少設定一部醫用電梯或無障礙專用坡道。

第二十七條老年養護院老年人居室應按失能老年人的失能程度和護理等級分別設定,每室不宜超過四人,並宜設定陽台。老年人居室室內通道和床距應滿足輪椅和救護床進出及日常護理的需要。

第二十八條老年養護院老年人居室應具有衣物儲藏的空間,並宜內設衛生間,衛生間地面應滿足易清洗、不滲水和防滑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老年養護院老年人居室門淨寬不應小於110cm,衛生洗浴用房門淨寬不應小於90cm;老年人生活區走道淨寬不應小於240cm。

第三十條老年養護院老年人居室宜設定呼叫、供氧系統,並安裝射燈及隱私簾。

第三十一條老年養護院的建築外觀應做到色調溫馨,簡潔大方,自然和諧,統一標識;內裝修應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的相關規定,行政辦公用房不應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中級裝修水平。

第三十二條老年養護院洗衣房內部設定應符合消毒、清洗、晾(烘)幹等流程和潔汙分流的要求,並設定必要的室內晾曬場地。

第三十三條配餐、消毒、廁浴、汙洗等有蒸汽溢位和結露的用房,應採用牢固、耐用、難玷汙、易清潔的材料裝修到頂,並設定排氣、排水裝置。

第六章建築裝置和室內環境

第三十四條老年養護院的建築裝置包括供電、給排水、採暖通風、安保、通訊、消防、網路裝置等。

第三十五條老年養護院的供電設施應滿足照明和裝置的需要,宜採用雙迴路供電,只能一路供電時,應自備電源。所用燈具及其照度應根據老年人特點和功能要求設定。

第三十六條老年養護院宜採用城市供水系統,如自備水源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生活汙水應採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汙水管網;無市政汙水管網時,應根據環保部門的要求及有關規範設計排水系統。

第三十七條老年養護院老年人生活用房應具有熱水**系統,並有洗滌、沐浴設施。

第三十八條嚴寒、寒冷及夏熱冬冷地區的老年養護院應具有採暖設施,老年人居室宜採用地熱供暖;最熱月平均室外氣溫高於或等於25℃地區的老年人用房,應安裝空氣調節裝置。

第三十九條老年養護院老年人用房應保證良好的通風採光條件,窗地比不應低於1:6,並應保證足夠的日照時間。

第四十條老年養護院應按網路服務、資訊化管理以及**傳輸的需要,敷設線路,預留介面。

第七章基本裝備

第四十一條老年養護院基本裝備的配置應根據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精神慰借方面的基本需要以及管理要求,按建設規模分類配置。

第四十二條老年養護院的基本裝備包括生活護理、醫療、**、安防裝置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第四十三條老年養護院應配備護理床、氣墊床、專用沐浴床椅、電加熱保溫餐車等生活護理裝置。

第四十四條老年養護院應按不同規模配備相應的心電圖機、b超機、搶救床、氧氣瓶、吸痰器、無菌櫃、紫外線燈等醫療裝置。

第四十五條老年養護院**裝置應包括物理**和作業**裝置。

第四十六條老年養護院應配備監控、定位、呼叫、計算機及網路、攝錄影等裝置。

第四十七條老年養護院的交通工具應包括老年人接送車、物品採購車等。

第四十八條各類老年養護院基本裝備詳見附錄三。

附錄一老年養護院用房詳表

注:√表示應具備。

老年養護院建設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與規範全國老年養護院的建設,提高工程專案決策和建設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推進我國養老服務事業的發展,制定本建設標準。第二條本建設標準是為老年養護院建設專案決策服務和合理確定建設水平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 評估和審批老年養護院專案建議書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也是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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