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平安惠東考評辦法 試行

2022-08-11 16:39:05 字數 1122 閱讀 2904

一、總則

第一條為紮實推進建立平安惠東工作,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關於全面建立平安廣東的意見》(粵發(2012) 19號)和《建立平安廣東考評試行辦法》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幸福惠東為目標,建立工作與建立成效並重,上級考評與群眾評價結合,公開、公平、公正地開展建立平安惠東考評工作。

第三條考評以群眾滿意為基本要求,以「一強二公升三降」為主要標準,以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為工作導向,推動實現社會可持續穩定。

第四條平安建立考評與綜治考評相結合進行,實行年度考評制,每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為乙個考評年度。

第五條凡出現**、省、市、縣規定的綜治「一票否決」情形的鎮(管委會),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考評組織

第六條縣(區)綜治辦分別負責組織對下一級黨委、**和同級相關單位平安建立工作的考評。

第七條縣對鎮(管委會)的平安建立考評指標體系採用「雙百分」制。

三、考評程式

第八條考評程式包括自評、核查、公示、核准、審定、公布。

第九條各級綜治辦負責組織本級各相關部門參與平安建立工作的自評。

第十條縣綜治辦負責組織縣直各評分單位對鎮(管委會)的自評報告進行核查。

第十一條核查結果經縣綜治辦公示後,報縣委、縣**審定。

第十二條自評工作及結果上報,於每年1月底前完成;核查、公示工作於每年2月底前完成;審定工作於每年3月底前完成。

四、獎懲

第十三條縣委、縣**定期召開建立平安工作大會,對考評成績前3名的鎮(管委會),予以表揚獎勵。

第十四條縣委、縣**每年對考評成績後2名的鎮(管委會)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整改。連續兩年被通報批評的鎮(管委會),取消當年該鎮(管委會)及其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評先、表彰、獎勵資格。

第十五條由組織人事部門將建立平安惠東工作列入領導班子任期目標,把考評結果作為黨政主要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辦理晉職晉級和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對考評工作中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給予通報批評,已獲得獎勵的,予以撤銷;情節嚴重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五、附則

第十八條縣綜治辦負責修訂市對鎮(管委會)的平安建立考評指標體系,報縣委、縣**批准後實施。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綜治辦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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