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防治水規定

2022-08-10 10:30:11 字數 4125 閱讀 9152

第二章礦井水文地質型別劃分及基礎資料

第一節礦井水文地質型別劃分

第十一條根據礦井受採掘破壞或者影響的含水層及水體、礦井及周邊老空水分布狀況、礦井湧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規律、礦井開採受水害影響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礦井水文地質型別劃分為簡單、中等、複雜、極複雜等4種(見表2-1)。

表2-1 礦井水文地質型別

分類依據類別

簡單中等複雜極複雜

受採掘破壞或影響的含水層及水體含水層性質及補給條件受採掘破壞或影響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層,補給條件差,補給**少或極少受採掘破壞或影響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層,補給條件一般,有一定的補給水源受採掘破壞或影響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層、厚層砂礫石含水層、老空水、地表水,其補給條件好,補給水源充沛受採掘破壞或影響的是岩溶含水層、老空水、地表水,其補給條件很好,補給**極其充沛,地表洩水條件差

單位湧水量q(ls-1m-1) q≤0.1 0.1<q≤1.0 1.0<q≤5.0 q>5.0

礦井及周邊老空水

分布狀況無老空積水存在少量老空積水,位置、範圍、積水量清楚存在少量老空積水,位置、範圍、積水量不清楚存在大量老空積水,位置、範圍、積水量不清楚

礦井湧水量

(m3h-1) 正常q1

最大q2 q1≤180

(西北地區q1≤90)

q2≤300

(西北地區q2≤210) 180<q1≤600

(西北地區90<q1≤180)

300<q2≤1 200

(西北地區210<q2≤600) 600<q1≤2 100

(西北地區180<q1≤1 200)

1 200<q2≤3 000

(西北地區600<q2≤

2 100) q1>2 100

(西北地區q1>1 200)

q2>3 000

(西北地區q2>2 100)

突水量q3(m3h-1) 無 q3≤600 600<q3≤1 800 q3>1 800

開採受水害

影響程度採掘工程不受水害影響礦井偶有突水,採掘工程受水害影響,但不威脅礦井安全礦井時有突水,採掘工程、礦井安全受水害威脅礦井突水頻繁,採掘工程、礦井安全受水害嚴重威脅

防治水工作

難易程度防治水工作簡單防治水工作簡單或易於進行防治水工程量較大,難度較高防治水工程量大,難度高

注:1.單位湧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層中有代表性的為準。

2.在單位湧水量q,礦井湧水量q1、q2和礦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為分類依據。

3.同一井田煤層較多,且水文地質條件變化較大時,應當分煤層進行礦井水文地質型別劃分。

4.按分類依據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礦井水文地質型別。

第十二條礦井應當對本單位的水文地質情況進行研究,編制礦井水文地質型別劃分報告,並確定本單位的礦井水文地質型別。礦井水文地質型別劃分報告,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審定。

礦井水文地質型別劃分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礦井所在位置、範圍及四鄰關係,自然地理等情況;

(二)以往地質和水文地質工作評述;

(三)井田水文地質條件及含水層和隔水層分布規律和特徵;

(四)礦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邊老空區分布狀況;

(五)礦井湧水量的構成分析,主要突水點位置、突水量及處理情況;

(六)對礦井開採受水害影響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評價;

(七)礦井水文地質型別劃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議。

第十三條礦井水文地質型別應當每3年進行重新確定。當發生重大突水事故後,礦井應當在1年內重新確定本單位的水文地質型別。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達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二節礦井防治水基礎資料

第十四條礦井應當編制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應當有相應的防治水內容。

第十五條礦井應當按照規定編制下列防治水圖件:

(一)礦井充水性圖;

(二)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三)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四)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五)礦井水文地質剖面圖。

其他有關防治水圖件由礦井根據實際需要編制。

礦井應當建立數位化圖件,內容真實可靠,並每半年對圖紙內容進行修正完善。

礦井水文地質主要圖件內容及要求見附錄一。

第十六條礦井應當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礎台賬:

(一)礦井湧水量觀測成果台賬;

(二)氣象資料台賬;

(三)地表水文觀測成果台賬;

(四)鑽孔水位、井泉動態觀測成果及河流滲漏台賬;

(五)抽(放)水試驗成果台賬;

(六)礦井突水點台賬;

(七)井田地質鑽孔綜合成果台賬;

(八)井下水文地質鑽孔成果台賬;

(九)水質分析成果台賬;

(十)水源水質受汙染觀測資料台賬;

(十一)水源井(孔)資料台賬;

(十二)封孔不良鑽孔資料台賬;

(十三)礦井和周邊煤礦採空區相關資料台賬;

(十四)水閘門(牆)觀測資料台賬;

(十五)其他專門專案的資料台賬。

礦井防治水基礎台賬,應當認真收集、整理,實行計算機資料庫管理,長期儲存,並每半年修正1次。

第十七條新建礦井應當按照礦井建井的有關規定,在建井期間收集、整理、分析有關礦井水文地質資料,並在建井完成後將資料全部移交給生產單位。

新建礦井應當編制下列主要圖件:

(一)水文地質觀測台賬和成果;

(二)突水點台賬、記錄和有關防治水的技術總結,以及注漿堵水記錄和有關資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質實測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質報告(可與建井地質報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條礦井在廢棄關閉之前,應當編寫閉坑報告。閉坑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閉坑前的礦井採掘空間分布情況,對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積水量和水位等情況的分析評價;

(二)閉坑對鄰近生產礦井安全的影響和採取的防治水措施。

閉坑報告(包括圖紙資料)應當報所在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礦井應當建立水文地質資訊管理系統,實現礦井水文地質文字資料收集、資料採集、圖件繪製、計算評價和礦井防治水**預報一體化。

第三章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

第一節水文地質補充調查

第二十條當礦區或者礦井現有水文地質資料不能滿足生產建設的需要時,應當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項水文地質補充調查。礦區或者礦井未進行過水文地質調查或者水文地質工作程度較低的,應當進行補充水文地質調查。

第二十一條水文地質補充調查範圍應當覆蓋乙個具有相對獨立補給、徑流、排洩條件的地下水系統。

第二十二條水文地質補充調查除採用傳統方法外,還可採用遙感、全球衛星定位、地理資訊系統等新技術、新方法。

第二十三條水文地質補充調查,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資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發量、氣溫、氣壓、相對濕度、風向、風速及其歷年月平均值和兩極值等氣象資料。收集調查區內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動態觀測資料,勘探鑽孔、供水井鑽探及抽水試驗資料;

(二)地貌地質的情況。調查收集由開採或地下水活動誘發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變化、岩溶發育礦區的各種岩溶地貌形態。對第四系鬆散覆蓋層和基岩露頭,查明其時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補排方式等情況,並劃分含水層或相對隔水層。

查明地質構造的形態、產狀、性質、規模、破碎帶(範圍、充填物、膠結程度、導水性)及有無泉水出露等情況,初步分析研究其對礦井開採的影響;

(三)地表水體的情況。調查與收集礦區河流、水渠、湖泊、積水區、山塘和水庫等地表水體的歷年水位、流量、積水量、最大洪水淹沒範圍、含泥砂量、水質和地表水體與下伏含水層的水力關係等。對可能滲漏補給地下水的地段應當進行詳細調查,並進行滲漏量監測;

(四)井泉的情況。調查井泉的位置、標高、深度、出水層位、湧水量、水位、水質、水溫、有無氣體溢位、溢位型別、流量(濃度)及其補給水源,並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質平面圖和剖面圖;

(五)古井老窯的情況。調查古井老窯的位置及開採、充水、排水的資料及老窯停採原因等情況,察看地形,圈出採空區,並估算積水量;

(六)生產礦井的情況。調查研究礦區內生產礦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層位、突水點的位置與突水量,礦井湧水量的動態變化與開採水平、開採面積的關係,以往發生水害的觀測研究資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七)周邊礦井的情況。調查周邊礦井的位置、範圍、開採層位、充水情況、地質構造、採煤方法、採出煤量、隔離煤柱以及與相鄰礦井的空間關係,以往發生水害的觀測研究資料,並收集系統完整的採掘工程平面圖及有關資料;

煤礦防治水規定

第二章礦井水文地質型別劃分及基礎資料 第一節礦井水文地質型別劃分 第十一條根據礦井受採掘破壞或者影響的含水層及水體 礦井及周邊老空水分布狀況 礦井湧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規律 礦井開採受水害影響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礦井水文地質型別劃分為簡單 中等 複雜 極複雜等4種 見表2 1 表2 1 礦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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