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分類辨析

2022-07-26 20:21:04 字數 4902 閱讀 9978

一、違約概述

違約行為是指是指合同當事人完全沒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

違約行為具有一下特徵:

首先從主體上看,違約行為人是合同關係中的當事人,即主體具有特定性。這一特點是由合同相對性理論決定的。根據合同相對性理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有權向對方提出履行請求或承擔某種義務,第三人如果實施了侵害債權的行為,雖然也發生不履行合同的後果,但第三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

建築隔音不達標屬違約行為

其次從前提上看,違約行為是以有效的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的。沒有有效的合同關係,就沒有合同義務,也就不存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問題。所以,只有有效的合同關係的存在,才有違約行為的存在和可能。

再次從性質上看,違約行為就是違反了合同義務。這些義務主要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規定的義務;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其他義務,如注意義務、告知義務、照顧義務、忠實義務、說明義務等。

最後從後果上看,違約行為導致了對合同債權的侵害。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它的實現有賴於債務人切實、積極地履行合同義務,而違約行為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或無法完全實現。

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我們可以將違約分為: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二、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

根本違約(fundam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致使該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即「一方當事人違犯合同的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極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犯合同一方並不與之而且乙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與之會發生這種結果。」

非根本性違約(nonfundamental breach)是指違約的狀況尚未達到根本違反合同的程度,受損方只能要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宣告合同無效。若受損方保持緘默,則合同仍然成立。

把違約劃分為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的意義主要在於補救措施不同,根本違約下,受損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非根本違約下,受損方只能要求損害賠償,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三、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實際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以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這兩種違約行為都是合同生效後的違約行為,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兩者並非完全相同,主要有以下區別:

第一,違約的時間不同。預期違約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由於履行期尚未到來,當事人沒有履行其義務,此時一方的違約只是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義務。

它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而實際違約是在履行期限到來時所表現出來的明顯的違約行為。它侵害的是現實的債權,這種違約與實際違約相比違約程度更大,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也相對更大。

第二,違約形態不同。預期違約表現為對整個合同的毀棄,包括兩種形態,即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由於這兩種形態都是發生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因此可以看作是與實際違約相對應的一種特殊的違約形態。

而實際違約的形態有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和部分履行四種。因此,這兩種違約形態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提出請求的時間不同。預期違約的非違約方如果認為,等待履行期到來再提出請求,將使其蒙受更大的損失,或者認為毀約方不可能撤回其毀約的表示,則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立即提出請求,要求對方在履行期到來前承擔違約責任。而實際違約的非違約方不可能在履行期限到來前提出請求,因為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還不能說明對方會違約。

因此只能在履行期限到來後,對方發生實際違約行為時,才能提出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違約的責任不同。預期違約的非違約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到來前行使各種違約責任的補救方式,如要求毀約方在履行期限到來時履行合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以及解除合同等。法律賦予守約方有適當的選擇補救方式的權利。

而實際違約在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也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金或賠償損失責任。在履行遲延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非違約方所遭受的損失,非違約方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在不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如果合同對責任形式和補救方式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受害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各種不同的補救方式和責任形式。

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也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對造成損失的也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五,賠償損失的範圍不同。實際違約應當承擔的是完全賠償原則。完全賠償就是要通過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從而彌補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

而預期違約造成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其賠償範圍僅限於信賴利益損失。如因信賴對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準備履行的費用,但不包括因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各種利益(如利潤損失)等。

一、違約概述

違約行為是指是指合同當事人完全沒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

違約行為具有一下特徵:

首先從主體上看,違約行為人是合同關係中的當事人,即主體具有特定性。這一特點是由合同相對性理論決定的。根據合同相對性理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有權向對方提出履行請求或承擔某種義務,第三人如果實施了侵害債權的行為,雖然也發生不履行合同的後果,但第三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

建築隔音不達標屬違約行為

其次從前提上看,違約行為是以有效的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的。沒有有效的合同關係,就沒有合同義務,也就不存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問題。所以,只有有效的合同關係的存在,才有違約行為的存在和可能。

再次從性質上看,違約行為就是違反了合同義務。這些義務主要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規定的義務;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其他義務,如注意義務、告知義務、照顧義務、忠實義務、說明義務等。

最後從後果上看,違約行為導致了對合同債權的侵害。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它的實現有賴於債務人切實、積極地履行合同義務,而違約行為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或無法完全實現。

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我們可以將違約分為: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二、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

根本違約(fundam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致使該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即「一方當事人違犯合同的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極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犯合同一方並不與之而且乙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與之會發生這種結果。」

非根本性違約(nonfundamental breach)是指違約的狀況尚未達到根本違反合同的程度,受損方只能要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宣告合同無效。若受損方保持緘默,則合同仍然成立。

把違約劃分為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的意義主要在於補救措施不同,根本違約下,受損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非根本違約下,受損方只能要求損害賠償,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三、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實際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以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這兩種違約行為都是合同生效後的違約行為,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兩者並非完全相同,主要有以下區別:

第一,違約的時間不同。預期違約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由於履行期尚未到來,當事人沒有履行其義務,此時一方的違約只是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義務。

它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而實際違約是在履行期限到來時所表現出來的明顯的違約行為。它侵害的是現實的債權,這種違約與實際違約相比違約程度更大,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也相對更大。

第二,違約形態不同。預期違約表現為對整個合同的毀棄,包括兩種形態,即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由於這兩種形態都是發生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因此可以看作是與實際違約相對應的一種特殊的違約形態。

而實際違約的形態有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和部分履行四種。因此,這兩種違約形態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提出請求的時間不同。預期違約的非違約方如果認為,等待履行期到來再提出請求,將使其蒙受更大的損失,或者認為毀約方不可能撤回其毀約的表示,則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立即提出請求,要求對方在履行期到來前承擔違約責任。而實際違約的非違約方不可能在履行期限到來前提出請求,因為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還不能說明對方會違約。

因此只能在履行期限到來後,對方發生實際違約行為時,才能提出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違約的責任不同。預期違約的非違約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到來前行使各種違約責任的補救方式,如要求毀約方在履行期限到來時履行合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以及解除合同等。法律賦予守約方有適當的選擇補救方式的權利。

而實際違約在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也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金或賠償損失責任。在履行遲延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非違約方所遭受的損失,非違約方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在不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如果合同對責任形式和補救方式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受害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各種不同的補救方式和責任形式。

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也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對造成損失的也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五,賠償損失的範圍不同。實際違約應當承擔的是完全賠償原則。完全賠償就是要通過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從而彌補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

而預期違約造成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其賠償範圍僅限於信賴利益損失。如因信賴對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準備履行的費用,但不包括因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各種利益(如利潤損失)等。

一、違約概述

違約行為是指是指合同當事人完全沒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

違約行為具有一下特徵:

首先從主體上看,違約行為人是合同關係中的當事人,即主體具有特定性。這一特點是由合同相對性理論決定的。根據合同相對性理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有權向對方提出履行請求或承擔某種義務,第三人如果實施了侵害債權的行為,雖然也發生不履行合同的後果,但第三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

建築隔音不達標屬違約行為

其次從前提上看,違約行為是以有效的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的。沒有有效的合同關係,就沒有合同義務,也就不存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問題。所以,只有有效的合同關係的存在,才有違約行為的存在和可能。

違約行為從不同角度分類 內附習題

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合同法 採用了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 的表述來闡述違約行為的概念。違約行為從不同角度可做多種分類 根本違約和一般違約。按照違約行為是否完全違背締約目的,可分為根本違約和一般違約。完全違背締約目的的,為根本違約 部分違背締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