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園規範

2022-07-26 03:21:04 字數 3140 閱讀 3747

第二章大學、專門學院校舍規劃建築面積指標(節選)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八條大學、專門學院的校舍規劃建築面積指標包括下列各種用房的建築面積:

一、每所學校都必須配備的有教室、圖書館、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風雨操場、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會堂、學生宿舍、學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屬用房共十三項

二、學校根據需要可以配備的有專職科研機構用房、夜大學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進修生及幹訓生用房、留學生用房、外籍教師用房共六項。

本規劃建築面積指標中未包括下列八項用房。學校如有需要,可根據實際情況報請主管部門另行審批:

(一)、工科院校的生產性工廠及其附屬用房,農林院校的生產性農場、牧場、林場及其附屬用房,醫學院校及個別體育院校的臨床實習醫院,師範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屬幼兒園,各類學校附設的子弟中小學。

(二)、已離休、退休、調出教職工及已故教職工遺屬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醫務所、托兒所幼兒園等生活福利附屬設施。

(三)、生產性工廠、農場、牧場、林場職工所需的住宅、宿舍、食堂、浴室、醫務所、托兒所幼兒園等生活福利附屬設施。

(四)、個別學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輔導站不足,必須在校內對部分學員進行集中輔導,需要增加建設的少量學生宿舍、學生食堂及教室

(五)、地方**另有規定的住宅小區公共配套設施。

(六)、採暖地區的供暖鍋爐房。

(七)、設防地區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自行車棚。

第九條大學、專門學院各項校舍的規劃建築面積指標應採用不同的基本引數。本指標中每校都必須配備的十三項校舍中,教室、圖書館、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風雨操場、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會堂、學生宿舍、學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屬用房等十一項校舍均應採用以學生人數計的學校規模為其規劃建築面積指標的基本引數,但有的採用自然規模,有的採用折算規劃。教工住宅、教工宿舍兩項校舍應採用經主管部門批准的全校教職工人員編制總數為其規劃建築面積指標的基本引數。

學校根據需要可以配備的六項校舍應分別採用專職科研人員數、夜大學函授部工作人員數、研究生數、進修生及幹訓生數、留學生數、外籍教師數為其規劃建築面積指標的基本引數。

第十條各類大學、專門學院的學校規模宜按表1的規定執行。

本規劃指標中的各項指標均按表1中所列的規模分別制定。如學校的實際規模小於或大於表中的最小規模或最大規模時,其規劃指標應分別採用表中最小規模或最大規模時的指標值;學校規模介於表列規模之間時,可用插入法取值。

表1所列的學校規模可規定為自然規模,也可規定為折算規模,其計算方法及適用範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學校的自然規模系將大學、專門學院的留學生、學位研究生、研究生班學生、進修生、幹訓生、本科生、專科生等不同類別及層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的自然人數相加所得的學生總人數(不包括夜大學、函授部的學生人數,後表同)。大學、專門學院的教室、圖書館、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風雨操場、會堂、學生宿舍、學生食堂及生活福利與其他附屬用房的大部分均應採用自然規模計算其規劃建築面積。

表1各類大學、專門學院的學校規模

表2 計算折算規模時採用的折算比例

二、學校的折算規模系將大學、專門學院不同類別及層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數按表2規定的折算比例分別折算為本科生人數後的總和(後表同)。

大學、專門學院的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教工食堂、生活福利與其他附屬用房中的托兒所幼兒園、醫務所、教工及離退休人員活動用房、教工浴室等均應採用折算規模計算其規劃建築面積。

第十一條大學、專門學院的科類結構應由學校根據本校的現狀及今後一段時間內的人才需求情況進行**。本規劃指標根據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的現狀及今後的人才需求情況,**了表3所列的各類大學、專門學院的科類結構,並據以確定教室、圖書館、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的按學校類別分的規劃建築面積指標。執行本規劃指標時,如學校**的科類結構與表3出入較大,可據實對上述三項規劃建築面積指標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大學、專門院校各項校舍的規劃建築面積指標均按非採暖地區、外牆厚度240mm的多層或低層建築計算。採暖地區學校的各項規劃建築面積指標可在本規劃指標的基礎上增加4%—6%。個別學校的個別建築因受土地面積的制約必須建高層建築時,其規劃建築面積指標也可相應增加。

表3 各類大學、專門學院的科類結構**值

表4-1 十一項校舍的規劃建築面積總指標(m2/生)

表4-2 兩項校舍的規劃建築面積指標(m2/人)

第十三條大學、專門學院的校舍規劃建築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以學校規模為基本引數的十一項校舍的規劃建築面積總指標不得超過表4-1的規定。

二、以主管部門批准的全校教職工人員編制總數為基本引數的兩項校舍規劃建築面積指標不得超過表4-2的規定(各類學校的指標相同)。

第二節教室

第十四條教室包括各種普通教室(小班及輔導教室、合班教室、階梯教室)、製圖教室、課程設計教室、畢業設計及畢業**教室、語言教室、電教教室及其附屬用房等。

第十五條按科類分的教室規劃建築面積指標不得超過表5的規定。

表5 按科類分的教室規劃建築面積指標(m2/生)

注:(1)醫科指標中已包括後期臨床教學所需的教室2)外語科指標中未包括語言實驗室

(3)師範院校藝術科指標中未包括各種琴房、演奏廳、各種畫室、展覽廳等專業用房。

第十六條按學校類別分的教室規劃建築面積指標不得超過表6的規定。

表6 按學校類別分的教室規劃建築面積指標(m2/生)

第三節圖書館

第十七條圖書館包括各種閱覽室、書庫、目錄廳、出納廳、內部業務用房(採編室、裝訂室、業務諮詢輔導室、業務資料編輯室、美工室等)、技術裝置用房(微機室、縮微照像室、暗室、圖書消毒室、聲像控制室、影印室……)、辦公及輔助用房(行政辦公室、會議室、接待室、讀者衣物寄存處、飲水處等)。

第十八條按科類分的圖書館規劃建築面積指標不宜超過表7的規定。

表7 按科類分的圖書館規劃建築面積指標(m2/生)

第十九條按學校類別分的圖書館規劃建築面積指標不宜超過表8的規定。

表8 按學校類分的圖書館規劃建築面積指標(m2/生)

注:本表不包括研究生的補助指標。

第四節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

第二十條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包括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自選科研專案所需的各種實驗室、實習工廠農場、牧場、林場、實驗室的附屬用房(準備室、天平室、儀器室、標本室、模型室、陳列室、動物室、充電室、空調室、更衣室、實驗人員辦公室等)、全校公用的計算中心等。個別學校設立的分析測試中心應專案報批,不在本指標之內。專職科研機構的實驗室、資料室、生產性工廠農場林場、醫學院校的附屬醫院、師範院校的附中附小幼兒園等均不在本指標之內。

大學校園建築設計規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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