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工程進度控制
7.1 工程進度控制的主要任務
7.1.1 工程招標階段
1 協助業主審查工程承建合同檔案中涉及工程進度的條款;
2 協助業主審議工程投標書中涉及工程進度的檔案並提出審議意見。
7.1.2 工程施工階段
1 協助業主編制工程控制性總進度計畫;
2 審查承建單位報送的施工進度計畫;
3 對工程進展及進度實施過程進行控制;
4 按合同檔案規定受理承建單位申報的工程延期索賠申請;
5 向業主提供關於施工進度的建議及分析報告;
6 依據工程建設監理合同規定,向業主編報工程進度表報。
工程進度控制程式框圖見附錄a中圖a5。
7.2 控制性總進度計畫
7.2.1 控制性總進度計畫編制的依據
控制性總進度計畫依據工程承建合同檔案所確定的合同工期總目標、工程階段目標、承建單位應具備的施工水平與能力、施工布置、施工方案、施工資源配置、設計檔案、工程裝置加工訂貨週期、現場施工條件以及業主提供條件等各項條件和要求進行編制。
7.2.2 控制性總進度計畫編制
監理機構應在工程專案開工前,協助業主完成控制性總進度計畫編制。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理機構就結合施工進度和實際施工條件,並以實現合同工期的有效控制為目標,隨工程施工進展對控制性總進度計畫不斷予以優化、調整和完善。
7.2.3 控制性總進度計畫的作用
控制性總進度計畫報經業主審定後,將作為審查承建單位施工總進度計畫、制定業主資源**計畫以及對合同工程專案施工進度實施控制的基礎性檔案。
7.3 施工進度計畫
7.3.1 施工進度計畫編制要求
工程專案或單項工程開工前,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建單位隨同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措施計畫,或在工程專案施工過程中,隨工程專案施工進展,向監理機構報送施工進度計畫。
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1 申報開工或施工進展雖的工程專案概述;
2 採用的主要施工機械台班或台時生產定額指標分析;
3 重要工序或控制工序作業迴圈時間分析;
4 帶邏輯關係的施工進度計畫橫道表(包括:分部、分項工程專案,合同**工程量,累計完成工程量,作業時段計畫完成工程量以及主要分項工程分月或分旬施工強度);
5 關鍵路線網路進度分析;
6 已完成的施工進度形象及下期計畫完成的控制性施工進度形象;
7 工程裝置的安裝、交貨時間和使用要求;
8 主要材料消耗情況及消耗定額指標分析;
9 已投入及計畫投入的施工資源(機械裝置、技術工種勞力、主要材料等)配置計畫;
10 施工進度計畫控制措施;
11 累計合同價款結算情況及下期預計完成的合同支付額;
12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或需要報送的材料。
7.3.2 施工進度計畫的審批
施工進度計畫是監理機構批准工程開工的重要依據。監理機構應在工程承建合同檔案規定的批准期限內,完成對承建單位報送的施工進度計畫的審批。
審批程式包括:
1 通過對施工進度計畫的審閱,提出預審意見;
2 必要時召集施工進度計畫審查會議,約請業主、設計各方聽取承建單位的匯報,並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研究和澄清;
3 針對存在的缺陷與問題,與承建單位進行討論和協商,並提出調整與修改意見;
4 批准承建單位調整與修改後的施工進度計畫。
7.3.3 施工進度計畫審查的主要內容
監理機構應以控制性總進度計畫為依據,對施工進度計畫報告進行認真的查閱和審議。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 施工布置、施工組織、施工方案與施工技術措施對工程質量、合同工期與合同支付目標控制的影響;
2 施工進度計畫對實現合同工期和階段性工期目標的響應性與符合性;
3 重要工程專案的進展及各施工環節邏輯關係的合理性;
4 關鍵線路安排的合理性;
5 施工資源(包括技術工人組合、施工裝置、施工供料與**條件等)投入的保障及其合理性;
6 對業主提供條件(包括設計供圖、工程用地、主材**、工程裝置交貨、資金支付等)要求的保障及其合理性;
7 其他應審查的內容。
7.3.4 業主的批准
當施工進度計畫涉及到對合同工期控制目標的調整或合同商務條件的變化、或可能導致業主支付能力不足等情況時,監理機構在作出批准前應事先得到業主的批准。
7.3.5 監理機構的批准
監理機構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以合同規定的程式與方式,對承建單位報送的施工進度計畫提出明確的審批意見。
對於必須報批的進度檔案,若承建單位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收到監理機構的審批意見,可視為已報經批准。
7.3.6 合同責任
監理機構對施工進度計畫的審查和批准,不減免工程承建單位對合同工期應承擔的義務和合同責任。
7.4 施工過程進度控制
7.4.1 施工進展的檢查與協調
1 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建單位依據承建合同檔案規定的合同總工期目標、階段性工期控制目標和報經批准的施工進度計畫,合理安排施工進展,確保施工資源投入,做好施工組織與準備,做到按章作業、均衡施工、文明施工,避免出現突擊搶工、趕工局面;
2 監理機構應督促工程承建單位建立工程進度管理機構,設立進度管理工程師,做好生產排程、施工進度安排與調整等各項工作,切實做到以安全施工促工程進展,以工程質量促施工進度,確保合同工期的按期實現;
3 監理機構應密切注意施工進度,控制關鍵路線專案各重要事件的發展。隨施工進展,逐旬、逐月檢查施工準備、施工條件和工程進度計畫的實施情況,及時發現、協調和解決影響工程進展的外部條件和干擾因素,促進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
7.4.2 加速施工指令
由於承建單位的責任或原因造成施工進度嚴重拖延,致使工程進展可能影響到合同工期目標的按期實現,或業主為提前實現合同工期目標而要求承建單位加快施工進度,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承建合同檔案規定發出要求承建單位加快工程進展或加速施工的指令,督促承建單位作出調整安排、編報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機構批准,並督促其執行。
7.4.3 工程進度計畫調整
由於各種原因,致使施工進度計畫在執行中必須進行實質性修改時,承建單位應提出修改的詳細說明,並按工程承建合同規定的期限事先提出修改的施工進度計畫報送監理機構批准。
必要時,監理機構也可以按合同檔案規定,直接向承建單位提出修改指示,要求承建單位修改、調整施工進度計畫並報監理機構批准。
7.4.4 施工進度控制記錄
監理機構應編制和建立用於工程進度控制和施工進展記錄的各種圖表,以隨時對工程進度進行分析和評價,並作為進度控制和合同工期管理的依據。
7.4.5 施工進度報告編制要求
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建單位按工程承建合同規定的期限,向監理機構遞交當月、當季、當年施工進展報告,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1 單位、分部、分項工程(包括監建工程)本期完成工程量累計完成工程量;
2 主要物資材料的實際進貨、消耗和儲存情況;
3 主要施工機械裝置進場,以及現有施工機械裝置維護和使用情況;
4 施工現場各類人員的數量;
5 已完成工程的形象進度;
6 記述已經延誤或可能延誤施工進度的影響因素和克服這些因素以重新達到預定計畫進度所採取的措施;
7 水文、氣象等資料;
8 記述意外事項,如質量問題、安全事故、停工及復工等情況;
9 其他需要申報或說明的事項。
7.4.6 工程暫停期間的照管與復工
工程施工暫停後,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建單位在妥善保護、照管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的同時,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停工因素的影響,創造早日復工條件。
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機構應立即向承建單位發出復工通知,並督促承建單位在延長工通知送達後及時復工。
8 施工安全與環境保護
8.1 施工安全監督
8.1.1 工程承建單位的安全組織
工程專案開工前,監理機構應要求承建單位按承建合同檔案規定,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機構和施工安全保障體系。同時,監理機構還應督促承建單位,設立專職施工安全管理人員以全部工作時間用於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檢查、指導和管理,並及時向監理機構反饋施工作業中的安全事項。
8.1.2 監理機構的安全監督
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檔案規定,建立施工安全監理制度,制定施工安全控制措施。必要時,監理機構還應設定安全監理工程師,以加強對施工安全作業行為進行檢查、指導與監督。
8.1.3 施工安全措施計畫審批
工程專案開工前,監理機構應要求承建單位按國家或國家部門善於施工安全的有關法令、法規和承建合同檔案規定,編制施工安全措施和施工作業防護規程手冊,報送監理機構審批和備存。
工程專案開工前,監理機構還應對承建單位安全作業措施和安全防護規程手冊的學習、培訓及施工安全教育情況進行檢查。
8.1.4 施工安全檢查
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理機構應對施工安全措施的執**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與此同時,還應派遣人員(包括施工安全監理人員)加強對高空、地下、高壓以及其他安全事故多發施工區域、作業環境和施工環節的施工安全進行檢查和監督。
8.1.5 安全事故處理
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承建合同檔案規定和業主授權,參加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8.1.6 防洪度汛措施檢查
每年汛前,監理機構應協助業主審查設計單位制訂的防洪度汛方案和工程承建單位編寫的防洪度汛措施,協助業主組織安全度汛大檢查。監理機構應及時掌握汛期水文、氣象預報,協助業主做好安全度汛和防汛防災工作。
8.2 施工環境保護
8.2.1 施工環境保護措施
在工程專案開工前,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建單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檔案規定,編制施工環境管理和保護措施,並在報送監理機構批准後嚴格實施。
8.2.2 施工場地環境保護
施工過程中,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建單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檔案規定,做好施工區界限之外的植物、生物和建築物保護並使其維持原狀。
對施工活動界限之內的場地,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建單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檔案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對施工環境的破壞。
8.2.3 施工棄渣、棄水管理
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建單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檔案規定,將工程施工棄渣、廢渣、廢料以及生產和生活垃圾運至指定地點,並按合同要求進行處理。
施工用水應盡量迴圈利用。必須排放的施工棄水、生產廢水和生活汙水以及施工粉塵、廢氣、廢油等,均應按合同規定進行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後方准予以排放。
8.2.4 施工雜訊
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建單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檔案規定,對施工過程以及施工附屬企業中雜訊嚴重的施工裝置和設施進行消音、隔音處理,或按監理機構指示,控制雜訊時段和範圍,並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雜訊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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