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集礦錨桿支護技術管理規定 討論稿

2022-07-19 12:30:08 字數 4707 閱讀 6831

為進一步加強煤巷(含半煤巖巷道,下同)錨桿支護(包括錨索、網、梁等支護,下同)的安全管理,依據煤生技[2004]551號文《關於加強煤巷錨桿支護管理的通知》、集生[2006]451號文《關於進一步加強煤巷錨桿支護管理的通知》、集辦[2009]98號文《進一步加強頂板安全管理規定》、集技[2009]99號文《淮南礦業集團煤巷錨桿支護及沿空留巷支護的若干規定》,結合張集礦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章支護設計

第1條所有煤巷採用錨桿支護施工前,都必須進行支護設計。支護設計的依據為地質力學評估(包括現場地質條件調查、巷道圍岩力學性質測定、原始應力實測、再生應力監測及可錨性試驗)和巷道圍岩分類。支護設計可委託具有資質的科研院所負責設計或礦安全生產技術部門聯合自行設計。

初始支護設計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會審批准後巷道方可施工。

第2條錨桿支護設計採用以實測為基礎的動態反饋設計法,設計過程包括地質力學評估——初始設計——監測與資訊反饋——修改設計四個步驟。支護設計經過驗證後可作為正式設計在本巷道和相同條件下的其他巷道中採用,也可在類似條件巷道中採用。

第3條初始設計應按以下方法進行:

1、計算機數值模擬方法。其基本步驟為:

(1)、利用地質力學評估結論的資料建立地質力學模型;

(2)、利用地質力學模型分析巷道圍岩的變形失穩模式;

(3)、利用地質力學模型對可行的支護方案進行支護效果分析比較,優選出最佳方案作這初始設計;

2、理論分析法和工程模擬法。在理論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圍岩穩定性分類,至少選擇兩種技術經濟可行的方案進行分析對比,選擇最合理的方案作為初始設計,並根據本礦的實際情況確定頂板離層臨界值。但最大臨界值不得超過巷道設計高度的10%。

第4條初始設計中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巷道名稱、位置、用途及巷道設計斷面;

2、巷道錨桿(索)支護布置圖;

3、錨桿(索)幾何引數(長度、直徑)、力學引數(強度)及確定依據;

4、錨桿(索)布置引數(間排距、角度)及確定依據;

5、錨桿(索)錨固引數(孔徑、錨固長度)及確定依據;

6、錨桿(索)預緊力矩(或預緊力)(頂部錨桿預緊力矩不得小於幫部錨桿預緊力矩不得小於錨索安裝預緊力不得小於90kn)、錨固設計錨固力(錨桿設計錨固力頂部不得小於120kn、幫部不得小於60 kn,但不應大於杆體屈服強度;錨索設計錨固力不得小於250kn)、可錨性試驗結論;

7、鋼帶或鋼筋梯形式、強度、規格;

8、金屬網或鋼筋網形式、規格、強度;

9、支護材料消耗;

10、施工工藝方法;

11、施工工藝要求及質量管理指標;

12、相關安全技術措施:臨時支護、控頂距;

13、驗證初始設計的觀測與監測方案;

14、基於錨桿支護初始設計基礎上的補強加固措施(普通煤巷錨桿支護的補強加固措施應優先採用錨索);

15、預計巷道受採動影響時可能出現的問題,以及應採取的相應措施;

16、預計的支護成本。

第5條錨桿應優先選用碟型預應力托盤(厚度≥10mm)及其配套附件。

第6條配套螺母優先選用可實現快速安裝的扭矩螺母。

第7條鋼帶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選用w型鋼帶、梯型鋼帶、m型鋼帶,鋼帶與托盤的組合抗穿透強度應與錨桿設計錨固力相匹配。

第8條應優先選用菱形金屬網,也可選用符合相應技術標準的經緯金屬網及其它材料和形式的網。

第 9 條復合頂板厚度超過3m的煤巷或遇岩層變化錨桿不能打到堅硬岩層的煤巷,必須採用補打錨索配合槽鋼梁的錨桿支護方式,且錨索錨固段必須深入到穩定岩層裡不少於1200mm。

第10條錨桿支護初始設計編入作業規程(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並明確規定錨桿(錨索)的安裝質量、錨固力、預緊扭矩、間排距、外露長度、孔深及材料的規格等。對掘進施工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圍岩地質條件變化必須提出相應的對策。

第11條按初始支護設計施工後應立即進行監測,將監測結果用於驗證或修改初始設計。修改後的支護設計作為正式設計補充編入作業規程(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第12條煤巷特殊地點的斷面設計應以滿足裝置的運輸、安裝、通風、行人等基本使用要求為限,並進行專門的支護設計,制定特殊安全技術措施。

第13條交岔點及峒室設計要充分考慮鄰近巷道的平面及空間位置關係,簡化巷道布置系統,最大限度地減少由於巷道布置及施工而造成圍岩應力變化對巷道產生的破壞。

第14條錨桿支護設計中錨固劑、杆體、托盤及鋼帶等的效能、強度與結構必須與設計錨固力匹配。

第15條鑽孔直徑、錨桿直徑和樹脂藥捲直徑要合理匹配。鑽孔直徑與錨桿杆體直徑之差應為6~10mm,鑽孔直徑與樹脂藥捲直徑之差應為4~6mm。

第16條回採巷道靠工作面一側巷幫如為實體且礦壓顯現不明顯時,可優先採用可切割錨桿或可**的錨桿。

第二章支護材料

第17條錨桿支護材料,是指錨桿支護原材料及其加工製成的支護產品,必須符合:mt146.1-2002樹脂錨桿錨固劑、mt146.

2-2002樹脂錨桿金屬桿體及其附件、mt/t861-2000w型鋼帶、gb/t14370-2000預應力筋用錨具、夾具和聯結器等煤炭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18條所生產的支護材料必須有支護材料合格證、合格檢驗報告及企業標誌。

第19條使用單位對存在質量問題的支護材料拒絕領用,對領用的各種支護材料嚴格按要求存放保管,以防變質,降低產品質量,影響支護效果。對失效或變質產品嚴禁使用。

第20條使用單位對每一批到貨的產品名稱、規格、產品編號、數量、生產日期、到貨時間、生產廠家、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發放情況等建冊登記,以便鑑別生產廠家和進行質量跟蹤。

第21條現場發現不合格的支護材料,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並匯報有關領導。領導接到匯報後,應責令該材料封存或公升井,查明原因後,再採取相應措施,確保支護質量。

第22條錨桿材質為ⅱ級以上螺紋鋼,埋深超過700m採用ⅳ級以上螺紋鋼,螺紋鋼錨桿杆體必須使用左旋無縱筋螺紋鋼。

第23條錨桿應採用等強加工工藝,杆體尾部螺紋採用滾絲工藝加工,使尾部螺紋部分的破斷力不低於杆體破斷力的90%。

第24條為了促進錨桿支護技術的發展,對用於試驗研究專案的新型支護材料和小批量的特種支護材料,由試驗單位和委託支護設計的科研院所提供技術引數、試驗目的、技術可行性論證材料,經礦總工程師批准,報集團公司備案後,可在規定的試驗地點使用,經技術鑑定或產品鑑定後方可擴大到試驗地點以外的現場使用。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25條煤巷錨桿支護作業必須嚴格按作業規程(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

第26條錨桿支護的煤巷應優先採用綜合機械化掘進,以減小對巷道圍岩的破壞,保證巷道成形質量。

第27條施工斷面超寬、超高大於500mm時,須變更支護設計,採用補打錨桿(錨索)或支撐式支護進行加固,對因為巷道片幫造成巷道任一幫超寬0.3公尺以上時,必須採取增補支護措施。增補支護設計由生產技術二科下達業務聯絡書並安排施工單位組織實施。

第28條特殊地點採用特殊支護及加強支護措施時,其支護範圍延伸至巷道正常段起點5公尺以上。

第29條錨桿安裝前,應檢查樹脂錨固劑性狀。嚴禁使用過期、硬結、破裂等變質失效的錨固劑。

第30條為了保證錨桿(索)角度和施工質量,錨桿索施工打眼必須使用液壓、風動錨桿錨索鑽機;條件受限時可使用風錘打眼,但必須編制補充措施會審並經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31條採用錨桿、錨索支護巷道,施工嚴格按作業規程(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和質量標準操作,錨桿(索)的預緊力矩(或預緊力)、錨固力必須達達到設計值及以上。

第32條安裝樹脂時,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的順序和數量在錨桿孔中放置錨固劑。

第33條攪拌樹脂錨固劑時,必須嚴格按作業規程(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規定的時間掌握攪拌時間和膠凝等待時間。

第34條頂部、幫錨錨桿使用扭矩螺帽快速安裝工藝,安裝時必須邊攪拌邊將錨桿推進至孔底,嚴禁先推進後攪拌,保證錨桿安裝質量。

第35條錨桿的安裝在使用錨桿機安裝完畢後1~2小時必須使用力矩扳手進行二次復擰緊固;錨索安裝必須採用風動或液壓漲拉機具,。

第36條頂板錨桿應緊跟迎頭施工,嚴禁空頂作業。頂板錨索需要滯後迎頭施工的,必須根據頂板岩性情況編制專門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實施;頂板錨桿、錨索施工時打乙個眼,安裝一根錨桿、錨索,防止頂板離層破壞,以保持頂板的完整性。幫部錨桿支護可根據煤層條件適當滯後,但煤巷滯後迎頭不得超過2排,半煤巖巷滯後迎頭不得超過4排。

第37條對於斷層破碎帶、煤層鬆軟區、地質構造變化帶、地應力異常區、動壓影響區等圍岩支護條件複雜區域繼續使用錨桿支護的,必須及時調整支護措施,選擇加密錨桿、全長錨固、槽鋼梁錨索、點柱、挑棚及架棚等強化支護措施。

第38條在錨桿支護作業時,如遇放煤炮,頂底板及兩幫移近量顯著增加,底板出現較大底鼓,頂板出現淋水或淋水加大,圍岩層(節)理發育,突發性片幫掉渣,巷道不易成型,鑽眼速度異常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採取加強支護措施後方可繼續作業。

第39條在特殊困難條件下採用錨桿支護時,要進行可行性研究。施工時,從錨桿與棚式支架聯合支護開始試驗,並通過觀測得出結論後逐步加大棚距,待確認單獨使用錨桿支護可行時,再取消架棚支護。

第40條錨索孔出現導水跡象時,地質測量科必須安排進行探放水檢查。

第41條任何作業地點,不得使用作為永久支護的錨桿、錨索、鋼帶、金屬網起吊裝置或其他重物。

第42條錨桿支護作業場所必須備有5~10架備用棚及相應的復合支護材料,以備改變支護方式和搶險之需;同時必須備有超過正常支護頂板錨桿長度的其他規格頂板錨桿不少於100根,備有超過正常支護錨索長度的其他規格錨索不少於20根。

第43條首次使用錨桿的隊伍,要對施工人員進行錨桿支護原理、錨桿效能、機具及施工等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並由工程技術人員現場跟班,技術指導,直到施工人員熟練掌握為止。

第四章支護質量檢查驗收

第44條生產技術二科每旬要對礦所有掘進巷道的錨桿支護按照質量標準進行定期、定量檢查,並隨時進行抽查,發現問題責令現場立即整改或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對班組驗收記錄要認真檢查,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匯報,並採取有效措施。每次的支護質量檢查必須責任落實到人。

錨桿支護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提高錨桿支護巷道的施工質量,保證支護效果,實現安全施工,特依據 煤礦安全規程 上級有關規定 礦區近年錨桿支護實踐制定本規定。第2條各單位必須建立完善錨桿支護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錨桿支護巷道質量保證體系。明確從班組 區隊到礦井的各級管理責任,並落實到人,實現全方位 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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