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纜懸掛管理規定a

2022-07-19 12:30:06 字數 1216 閱讀 7754

為進一步加強井下電纜的安裝懸掛管理(手持式或移動式裝置連線的電纜除外),特制定此管理規定:

一、電纜懸掛標準:

(1) 在水平巷道或傾角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電纜鉤懸掛。

(2) 在立井井筒或傾角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夾子、卡箍或其它夾持裝置進行懸掛。夾持裝置應能承擔電纜重量,且不得損壞電纜;

(3) 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中懸掛的電纜應有適當的弛度。(電纜懸掛在直巷內應有5%左右的弛度;岔道與拐彎處要有10%左右的弛度)並在承受意外重力時能自由墜落;其懸掛高度應使電纜在有礦車掉道時不致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得落在軌道或輸送機上。

(4) 高壓電纜經過躲避峒時應沿躲避硐繞一圈,並沿直巷按標準預留好電纜勾眼。

二、電纜懸掛的間距規定:

(1) 電纜在主要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內懸掛間距不得超過2m,電纜在採掘運輸巷道懸掛間距不得超過3m,在立井井筒內懸掛不得超過6m;

(2) 電纜不應懸掛在壓風管或水管上。電纜不得遭受淋水或滴水,並嚴禁在電纜上懸掛任何物件。如果電纜同壓風鋼管、供水鋼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設在管子上方,並保持0.

3 m以上的距離。電纜同膠皮風筒等易燃物品應分掛在巷道的兩側。若同側敷設,相互之間應保持0.

3 m以上的距離。

(3) 井巷和巷道內**和訊號的電纜,應同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應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

3 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的上面,並應保持在0.1m以外的地方。

(4) 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相互的間距應大於0.1m;高壓同高壓電纜之間、低壓同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m,以便摘掛。

三、電纜接線盒的端頭要牢固,不得受力,電纜之間的線盒懸掛高度必須高於兩側的喇叭口進線,以免有淋水或防塵水順著電纜向線盒內灌;開關兩端的連線必須低於喇叭口,防止淋水或防塵水順著電纜向線盒內灌。

四、井下巷道內的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在拐彎或分支以及連線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牆電纜的牆的兩端都應設定注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面的標誌牌。

五、電纜穿過牆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並嚴密封堵管口。

六、在大巷內懸掛的永久電纜應按標準懸掛好,經機電部驗收後辦理交接手續。

七、未盡事宜按礦發《文明生產管理規定》執行。

總之,懸掛電纜首先要從安全角度出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其次應考慮選擇敷設長度最短的路線以節省電纜,縮短供電距離,減少幹線的接頭和線路上的電壓損失,並應考慮選擇便於敷設和維修的路線,以節省人力、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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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電纜懸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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