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質氣瓶管理規定

2022-07-18 19:36:05 字數 3052 閱讀 6835

1 目的

為保證鋼質氣瓶的檢驗、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對員工及環境、職業健康的危害減小到最低限度,使之一直處於受控狀態,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範圍

2.1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太原基地各分(子)公司、駐外埠各分公司(工程專案部)、國外分公司(工程專案部)、物資**部門(以下簡稱各單位)負責鋼質氣瓶的檢驗、運輸、儲存等過程中的實施管理及安全使用。

3 職責

3.1 質量安全部門負責對鋼質氣瓶的管理進行檢查和監督。

3.2 各單位的質量安全負責人及施工現場專兼職安全員負責本規定的執行和檢查、監督。

4 工作程式

4.1 氣瓶採購

4.1.1 供方的選擇

4.1.1.1各單位對供方的選擇由物資供銷部門負責組織考評小組,其成員由物資供銷部門及推薦方相關人員組成,考評內容為:

a) 供方應符合公司器材**的要求;

b) 供方所用氣瓶應具有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書及質量證明檔案,包括:

——質量合格證書;

——無損檢測機構無損檢測合格證;

——氣瓶整體熱處理結果。

c)業績評定:通過在其他單位的使用情況,證明氣瓶使用效果符合要求。

4.1.1.2供方考評合格後,報供銷部門負責人批准並納入公司物資資源市場。

4.1.2 採購

a) 氣瓶的採購計畫由採購員編制,供銷或**部門負責人審核,主管領導批准。

4.2 氣瓶檢驗

4.2.1 外觀檢查:

a) 氣瓶應有明顯標識,鋼印標識(周檢標記)、製造廠名稱、代號、瓶類、瓶號;

b) 氣瓶外表無明顯損傷,撞痕;

c) 瓶體漆色應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的要求。

——氧氣瓶為淡酞藍色底黑字;

——乙炔氣瓶為白色底紅字;

——氬氣瓶為銀灰色底深綠字;

——氮氣瓶為黑底淡黃色字;

——二氧化碳氣瓶為鋁白色底黑字;

d) 氣瓶附件齊全,瓶閥無鬆動、瓶帽牢固;

e) 氧氣瓶的瓶閥處無油脂。

4.2.2 公司的自備氣瓶應進行定期檢查

a) 氣瓶必須定期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准的部門進行技術檢查;

——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兩年檢查一次;

——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查一次;

——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查一次;

b)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操作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立即放掉瓶內氣體,掛上「待驗」的標牌,提前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氣瓶,在其瓶體上標註檢驗標識;

c) 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乙個檢驗週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重新進行檢驗。

4.2.3 以上檢驗工作由檢驗人員進行。

4.3 氣瓶運輸

4.3.1 氣瓶運輸前帶好防震圈和瓶帽,運輸時妥善固定,以防震動滾落。

4.3.2 裝卸氣瓶應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4.3.3 氣瓶在運輸中應設遮陽設施,避免暴曬。在繁華地區避免白天運輸和停靠。

4.3.4 氧氣瓶不得與可燃氣瓶及其它易燃物同車混裝,隨車人員嚴禁車上吸菸。

4.3.5 氣瓶在運輸時,頭部應朝同一方向橫放,垛高不超過車箱高度。

4.3.6 氣瓶的運輸工具應有明顯的安全標記,其運輸車輛應備有滅火器材。

4.4 氣瓶的儲存

4.4.1 氣瓶的儲存由倉庫保管員負責日常管理。

4.4.2 氣瓶儲存於專用倉庫,其庫房應為:

a) 庫內氣瓶避免陽光直射,保持乾燥、通風良好,必要時設定通風裝置;

b) 庫房的門窗均向外開;

c) 氣瓶倉庫內的溫度不得超過39℃,否則應採取降溫措施;

d) 施工現場的氣瓶棚,應保證不受陽光暴曬和雷雨侵襲;

e) 存放乙炔的庫房,應注意乙炔不得與銅、銀、汞等及其製品接觸,必須使用銅合金時,其含銅量不得超過70%。

4.4.3 氧氣瓶和可燃氣體氣瓶應分庫儲存,且庫間距為10m以上。

4.4.4 配備適量、適宜的消防器材,在明顯處設定管理制度和安全標誌。庫內不得用明火取暖。

4.4.5 實瓶和空瓶分開擺放,並標有明顯標識。實瓶橫放時,其垛高不得超過五層。

4.5 氣瓶使用

4.5.1 使用氣瓶的氣焊工和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焊工應持勞動部門的安全技術合格證上崗。

4.5.2 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4.5.3 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態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4.5.4 操作人員在開閉氣瓶時,應站在瓶閥接管的側面,緩慢開閉。

4.5.5 氣瓶使用時必須裝設減壓閥,並在其低壓端裝壓力表。

a) 裝減壓閥前,應採用乾淨無油布擦淨螺紋上的塵土雜物,檢查螺紋是否完好;

b) 裝卸減壓閥時,應使用專用扳手,嚴禁用工具敲打;

c) 開啟瓶閥時,接頭處不得漏氣,壓力表指示應靈敏;

d) 未裝減壓閥的氣瓶嚴禁使用;

e) 卸減壓閥前,應先關閉氣瓶總閥。

4.5.6 在寒冷環境中,如氣瓶的安全裝置凍結時,嚴禁用氧氣吹掃、火烤或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4.5.7 氧氣瓶嚴禁沾有油脂。

4.5.8 氣瓶使用時的放置地點應符合以下條件:

a) 夏季不能放置在陽光暴曬的地方;

b) 不得放在易跌落或易受外力撞擊的地方;

c) 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的距離不小於5m,與明火距離不小於10m。

d) 乙炔瓶應立放使用,並應採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4.5.9 氣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保留0.05mpa的剩餘壓力。

4.5.10 氣瓶使用時保證減壓表及專用氣帶完好無損,乙炔帶用蘭(黑)色,氧氣帶用紅色,膠管不得有鼓泡、破裂、漏氣等現象。

4.5.11 乙炔表上應裝回火防止器。

5 實施記錄

執行本規定產生保持以下記錄:

5.1 採購計畫

5.2 供方考評記錄

5.3 採購器材詢價表

5.4 器材驗收記錄

附加說明:

本規定由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委員會提出

本規定由武裝保衛部負責實施控制和解釋。

本規定由薛玉賢起草,吉世寶修改並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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