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銷假辦法

2022-07-18 02:45:02 字數 4742 閱讀 5651

《中共奉節縣委組織部奉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銷假的通知》(奉節人社發(2014)139號 )所涉及檔案內容:

一、奉節人社發〔2010〕241號內容附後

奉節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銷假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增強組織紀律性,維護機關事業單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除縣(市)管幹部以外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銷假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銷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由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教委綜合管理。

第二章審批許可權

第四條黨政機關除縣(市)管幹部以外的工作人員因公外出或因**事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須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請假:

(一)因公外出2個工作日以內的,向單位分管領導報批;3至15個工作日的,向單位主要領導報批;16個工作日以上的,向縣組織人事部門報批。

(二)請病假、事假在3個工作日以內的,由單位分管領導審批;4至15個工作日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16個工作日以上的由縣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三)請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和年休假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晚育並只生育乙個子女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申請延長產假至一年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核,送縣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第五條事業單位(不含縣**直屬事業單位,下同)主要領導因公外出或因**事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須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請假:

(一)因公外出5個工作日以內的,向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報批;6至15個工作日的,向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報批;16個工作日以上的,向縣組織人事部門報批。

(二)請病假、事假在5個工作日以內的,由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審批;6至15個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審批;16個工作日以上的,由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審核,送縣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三)請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和年休假的,由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審批。晚育並只生育乙個子女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申請延長產假至一年的,由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審核,送縣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第六條事業單位副職領導因公外出或因**事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須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請假:

(一)因公外出5個工作日以內的,向單位主要領導報批;6至10個工作日的,向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報批;11至15個工作日的,向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報批;16個工作日以上的向縣組織人事部門報批。

(二)請病假、事假在5個工作日以內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6至10個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審批;11至22個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審批;23個工作日以上的,由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審核,送縣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三)請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的和年休假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晚育並只生育乙個子女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申請延長產假至一年的,由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審核,送縣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第七條事業單位其他工作人員因公外出或因**事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須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請假:

(一)因公外出2個工作日以內的,由單位分管領導審批;3至5個工作日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6至10個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審批;11至22個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審批;23個工作日以上的,由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審核,送縣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二)請病假、事假在3個工作日以內的,由單位分管領導審批;4至10個工作日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11至15個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審批;16至22個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審批,送縣組織人事部門備案;23個工作日以上的,由縣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三)請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和年休假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晚育並只生育乙個子女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申請延長產假至一年的,由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審核,送縣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第三章假期期限

第八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工作滿一年,與配偶或與父母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按渝人發〔2002〕180號檔案規定給予探親假。

(一)工作人員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安排探親,或者工作人員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二)已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四)探親假期係指工作人員與配偶或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探親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星期

六、星期日)和法定節日(元旦、春節、五

一、國慶)。

第九條工作人員結婚,已領取《結婚證書》的可按渝人發〔1999〕17號檔案規定給婚假5個工作日(不含按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和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晚婚(男滿二十五周歲,女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職工,可按《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增加婚假10個工作日。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若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另給予路程假。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第十條因料理直系親屬(配偶、父母、祖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喪事需要請喪假的,可按渝人發〔1999〕16號檔案規定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

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另給予路程假。

第十一條女職工生育可按《重慶市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規定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晚育(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乙個孩子)的婦女,可按《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增加產假20個工作日。

晚育並只生育乙個子女的女職工,可在產假期滿後繼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

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產假15至30天;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產假42天。

第十二條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7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職工年休假按(渝人發〔2008〕61號)檔案執行: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十五條職工年休假有關問題處理:

(一)因招錄、招聘、調動、安置等原因變更工作單位的工作人員,現工作單位應按其當年應休未休的天數安排年休假。

(二)因工傷醫療期當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員,單位可在其工傷醫療期滿後安排補休。

(三)因休產假(含國家規定的產假假期和按有關規定申請延長的產假假期)當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員,單位可在其產假假期滿後安排補休,

(四)掛職鍛鍊或借用的工作人員,由派出單位與掛職或借用單位協商安排其年休假,並由派出單位將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計畫和年報統計。

(五)單位應對當年離退休的工作人員在其離退休前優先安排年休假。若工作人員在離退休當年的工作天數少於其應休年休假天數,單位只按其工作天數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數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四章假期待遇

第十六條病假期間按渝人發〔2007〕57號檔案規定享受以下工資待遇:

(一)病假在2個月(包括公休假日和節日,下同)以內的,按本人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二)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2.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三)病假連續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2.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四)職工因工負傷,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七條事假期間按渝人發〔2005〕106號檔案規定標準享受以下工資待遇:

(一)全年累計事假在5個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資照發。

(二)全年累計事假超過5個工作日的,從第6個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發本人日基本工資(日工資=月基本工資÷21天),直至其事假終止為止。其中,全年累計事假超過20個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

第十八條工作人員按國家和市的有關政策享受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等法定假期的,按渝人發〔2007〕57號檔案規定其休假期間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其中,女職工延長產假(產假期滿後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期間工資按基本工資的75%發給。

第十九條職工在年休假期間按渝人發〔2008〕61號檔案規定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數應嚴格控制在本單位符合年休假條件總人數的5%以內。

第五章紀律要求

第二十條請假須填寫《請假審批表》,並按審批許可權進行審批。其中,請病假須出具縣級及以上醫院的有效醫療證明,如病歷單、疾病證明書、化驗單、醫療輔助檢查報告單、拍片、首次診斷費等(因特殊情況一時無法提供證明材料的,須在假期內完善請假手續)。

第二十一條事假每次原則上應控制在5個工作日以內,最長一次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全年累計事假(不含用帶薪年休假沖抵的事假天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員所請事假應先以本人可享受的帶薪年休假沖抵。

第二十二條請假外出期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返回的,請假人須通過**直接向審批人說明情況,由審批人決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

第二十三條請假人須在假期期滿的次日內向審批人當面銷假或**銷假。

第二十四條同一工作人員不得一次請兩類以上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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