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及其主要內容

2022-07-15 09:33:07 字數 1066 閱讀 1768

一、物物權法是規範財產關係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權法上講的物,是存在於人體之外,能夠為人力所支配並且能滿足人類某種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質物件,主要指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比如汽車、電視機等。

以物與物之間是否具有從屬關係為標準,可以把物區分為主物和從物。凡兩種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經濟目的組合在一起時,起主要作用的物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輔助作用的物為從物。區分主物與從物,其意義

二、物權及物權的分類

《物權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一)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統一確定,不允許依當事人的意志自由創設。《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該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兩項內容:

第一,物權的種類不得創設,即不得創設民法或其他法律法規未規定的新型別的物權;第二,不得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異的內容。

(二)物權的種類

1.所有權與其他物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對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其他物權是指所有權以外的物權,它是在所有權權能與所有權人發生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由他物權人對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權。

2.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他物權得區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擔保物權是指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3.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權利物權

這是按物權的客體所作的分類。《物權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以動產為標的的物權,為動產物權,如動產所有權、留置權、動產的抵押權等。以不動產為標的的物權,為不動產物權,如不動產所有權、房屋典權、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動產的抵押權等。以權利為標的的物權,為權利物權,如設定在土地使用權上的抵押權、權利質押權等。

在於: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對主物的處分及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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