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工程安全質量事故與招投標掛鉤辦法

2022-07-06 13:39:02 字數 3612 閱讀 9414

鐵道部建設管理司鐵道部安全監察司

[建建[2007]64號]

關於印發《鐵路建設工程安全質量事故與招投標掛鉤辦法》的通知 (2007-9-24發布有效)   為加強鐵路建設專案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管理,提高鐵路建設管理水平,現將《鐵路建設工程安全質量事故與招投標掛鉤辦法》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實行,《鐵路建設工程安全質量事故與招投標掛鉤暫行辦法》(建建〔2006〕35號)同時廢止。

鐵道部建設管理司鐵道部安全監察司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為加強鐵路建設專案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管理,提高鐵路建設管理水平,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鐵道部令第3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分為生產安全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三條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按照《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定》 (鐵建設[2003]48號)分為質量特別重大事故、質量重大事故、質量大事故、質量一般事故。

第四條鐵路交通事故,按照《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分為鐵路交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五條鐵路局所管建設專案發生安全質量事故時,根據事故等級和責任,在鐵路局經營業績年度考核中進行處理。

第六條對造成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事故、工程質量事故或鐵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單位,除按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處理外,對施工、監理企業參加鐵路大中型建設專案的投標在一定時間內作出限制,對設計單位在施工圖考核中給予降低等級的處理。

第七條對發生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企業及主要責任人給予以下處理:

(一)當發生安全特別重大事故時,自認定事故責任之日起:

施工企業負有全部責任的,取消30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負有主要責任的,取消20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負有重要責任的,取消10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

監理企業負有主要責任的,取消20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負有重要責任的,取消10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

設計企業負有重要及以上責任的,施工圖考核結果定為c級。

對發生安全特別重大事故的主要責任人(主要設計責任人、施工企業的專案經理、主要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理人員等),建議有關部門吊銷其執業資格,終身限制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從業。

(二)當發生安全重大事故時,自認定事故責任之日起:

施工企業負有全部責任的,取消20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負有主要責任的,取消10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負有重要責任的,取消5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

監理企業負有主要責任的,取消10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負有重要責任的,取消5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

設計企業負有重要及以上責任的,施工圖考核結果定為c級。

對發生安全重大事故的主要責任人(主要設計責任人、施工企業的專案經理、主要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理人員等),建議有關部門吊銷其執業資格,終身限制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從業。

(三)當發生安全較大事故時,自認定事故責任之日起:

施工企業負有全部責任的,取消10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負有主要責任的,取消6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負有重要責任的,取消3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

監理企業負有主要責任的,取消6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負有重要責任的,取消3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

設計企業負有主要責任的,施工圖考核結果定為c級;負有重要責任的,施工圖考核結果下浮1個等級。

對發生安全較大事故的主要責任人(主要設計責任人、施工企業的專案經理、主要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理人員等),建議有關部門吊銷其執業資格。

(四)當發生安全一般事故時,自認定事故責任之日起:

施工企業負有全部責任的,取消5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負有主要責任的,取消3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負有重要責任的,取消1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

監理企業負有主要責任的,取消3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負有重要責任的,取消1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

設計企業負有主要責任的,施工圖考核結果下浮1個等級。

第八條對發生鐵路工程質量事故(不含鐵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企業及主要責任人給予以下處理:

(一)當發生工程質量特別重大事故時,自認定事故責任之日起:

施工企業負有全部責任的,取消20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負有主要責任的,取消10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負有重要責任的,取消5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

監理企業負有主要責任的,取消10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負有重要責任的,取消5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

設計企業負有重要及以上責任的,施工圖考核結果定為c級。

對發生工程質量特別重大事故的主要責任人(主要設計責任人、施工企業的專案經理,主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理人員等),建議有關部門吊銷其執業資格,終身限制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從業。

(二)當發生工程質量重大事故時,自認定事故責任之日起:

施工企業負有全部責任的,取消10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負有主要責任的,取消6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負有重要責任的,取消3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

監理企業負有主要責任的,取消6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負有重要責任的,取消3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

設計企業負有重要及以上責任的,施工圖考核結果定為c級。

對發生質量重大事故的主要責任人(主要設計責任人、施工企業的專案經理,主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理人員等),建議有關部門吊銷其執業資格。

(三)當發生工程質量大事故時,自認定事故責任之日起:

施工企業負有全部責任的,取消5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負有主要責任的,取消3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負有重要責任的,取消1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

監理企業負有主要責任的,取消3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負有重要責任的,取消1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

設計企業負有主要責任的,施工圖考核結果下浮1個等級。

(四)當發生工程質量一般事故時,自認定事故責任之日起,施工企業負有全部責任的,取消1次鐵路大中型專案的投標資格。

第九條由於工程質量事故或因施工原因造成鐵路交通事故的,對應相應建設工程安全事故予以處理。

第十條鐵路建設工程專案發生安全事故、質量大事故及以上等級質量事故,或者鐵路交通事故,在事故責任認定前,鐵路建設主管部門有權暫時中止發生事故施工、監理企業的投標資格。

第十一條施工招標過程中,招標人在資格預審和接受投標書時,必須對投標人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原件進行查驗。嚴禁被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參加鐵路工程專案投標。

第十二條對發生安全事故或工程質量大事故(含)以上等級的事故,不按規定上報的,或影響專案總工期的,視其情節輕重延長限制投標期限;對隱瞞不報的,一旦發現按事故等級加倍處理。

第十三條對一年內連續發生施工安全、工程質量、鐵路交通事故的企業,視事故性質、情節,按照事故等級累加後加重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指的事故責任單位是指簽訂該工程施工或監理合同的承包單位;若為分包單位的責任,該合同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等同處理。

第十五條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對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事故、工程質量事故進行通報;鐵道部安全監察司每季度對由於建設工程質量事故或施工原因造成的鐵路交通事故情況進行通報,建設管理司根據通報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各鐵路局局管工程專案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鐵路建設工程安全質量事故與招投標掛鉤暫行辦法》(建建[2006]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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