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器具及測試裝置管理細則

2022-07-04 19:09:07 字數 4993 閱讀 5503

一計量器具的購置、入庫、發放、流轉及台帳管理

1.1計量器具的採購

1.計量室根據各部門量具的使用需求並結合公司量具的使用情況統籌規劃後,編制年度採購採供計畫。

2.對於精密貴重的計量儀器、測試裝置的採購由計量管理員與相應工程師共同確認後報部門經理審批。

3.計量器具的採購由計量室提pr並經部門經理審批後交由物料部採購。

1.2 計量器具的驗收入庫

1.2.1新購計量器具入庫前應由採購部與計量室人員共同確認是否是所需計量器具並作外觀和配件檢查,確認符合後由計量室人員送相應具有檢定/校準資質的部門檢定/校準。

經檢定/校準合格的計量器具方可辦理入庫。

1.2.2 檢定/校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由採供部負責處理。

1.2.3 精密貴重儀器裝置開箱安裝前,應通知質量部計量室一同開箱驗收,發現損壞和缺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其使用說明書、原理圖等有關資料由計量室收回建檔儲存,使用單位可借閱或發給影印件。

1.3 計量器具的發放

1.3.1 計量室根據採購的計量器具,按各使用部門上報的計畫發放計量器具。

1.3.2 各使用部門根據實際需求需長期使用器具由計量室確認後發放到相應部門。

1.3.3 零時借用的計量器具由操作者按工藝要求向計量管理員/檢驗員借用並在計量器具借用登記表上登記。

1.4 計量器具的流轉

1.4.1 員工在公司內調動時,屬個人使用、保管的計量器具應留在原部門,確需帶到新部門時,應向計量管理員提出申請並經計量管理員同意後方可轉出。

1.4.2 計量器具由一部門轉到另一部門前必須先歸還計量室並由計量管理員登記確認後方可轉入。

1.4.3 長期不用的計量器具,應歸還計量室。

1.5計量器具的臺帳管理

1.5.1計量室應建立公司各類計量器具總台帳。

1.5.2計量器具臺帳內容應按要求填寫完整,帳物相符。

1.6 計量器具的封存

1.6.1 暫時不用的計量器具,應由原使用部門或計量管理員提出計量器具封存申請,經相關領導簽字批准後實施並貼上封存標籤。

封存的計量器具應與生產現場隔離和妥善保管,對無法隔離的器具應在明顯位置貼上標識。

1.6.2封存的計量器具不進行週期檢定或校準。

1.7 計量器具的啟用

1.7.1 已封存的計量器具重新啟用,應由使用部門或計量管理員提出申請後經檢定/校準合格方可啟用,並納入週期檢定或校準。

1.8計量器具的降級、報廢

1.8.1 一般工作用計量器具經調修後不能恢復原準確度,但還能作低階準確度使用的計量器具,由計量室作降級處理准予使用,但其技術指標應符合降級級別的要求。

作降級使用的計量器具,計量室應對其技術指標加強考核,確保產品質量和安全生產。

1.8.2 精密貴重計量器具的降級,須寫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降級原因,批准後作降級使用。

1.8.3 凡批准降級的計量器具定範圍定點使用,並應在計量器具明顯位置貼上計量彩色「限用」標誌,並標明限用範圍和限用點。

1.8.4 降級的計量器具仍應納入正常周檢管理。

1.8.5計量器具由於長期使用或正常使用磨損,經檢定不合格又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由計量管理員填寫「計量器具報廢申請表」,經審批後作報廢處理,並登出臺帳。

1.8.6 計量器具丟失和因損壞不能修復或無修復價值,應作報廢處理。

1.8.7 凡批准作報廢處理的計量器具,應嚴格隔離,防止混入生產現場,並應由計量室檢負責收回,建立計量器具報廢臺帳。可利用的零備件由計量室予以利用,不可利用部分交庫房負責處理。

1.8.8 由於存放條件或其他原因,已批准報廢的計量器具不能**或沒有**,應在器具明顯位置貼上計量彩色《報廢》標誌。

二計量器具標識管理

2.1計量器具分類管理與標誌管理

2.1.1 分類

① a類計量器具

a.公司的最高計量標準、一般標準和用於量值傳遞的計量器具及其主要配套計量器具。

b.公司用於工藝、質量檢測、能源及經營管理對計量資料要求高的關鍵計量器具。

c.凡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目錄並用於公司**結算、環境監測、安全防護和醫療衛生的工作計量器具。

d.準確度要求高和使用頻繁而量值可靠性差的計量器具。

② b類計量器具

a.公司用於工藝控制、質量檢測有資料要求的計量器具。

b.公司經營管理使用的計量器具。

c.固定安裝在生產線或裝置上,計量資料要求較高的,但

d.平時不允許拆裝,實際檢定週期必須和裝置檢修同步的計量器具。

e.專用計量器具,限定使用範圍以及固定指示點使用的計量器具。

③ c類計量器具

a.裝置儀器上固定安裝僅作指示用,不易(或不宜)拆卸而又無嚴格準確度要求且效能長期穩定的計量器具。

b.國家允許一次性使用或實行有效期管理的計量器具。

c.使用環境惡劣,壽命短,低值易耗的計量器具。

d.準確度無嚴格要求的自製專用計量器具。

e.國家沒有檢定和校驗要求,企業可以自行制定校驗方法的計量器具。

2.1.2 分類管理要求

① a類計量器具

a.凡國家規定的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按國家計量行政部門和國防工業系統計量管理機構的規定辦法執行。

b.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檢定規程與檢定週期。

c.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必須指定專人保管維護,並建立嚴格的使用保管、檢定調修等原始檔案。

d.週期受檢率應達到100%。

② b類計量器具

a.按照國家檢定規程規定的週期進行檢定,檢定週期原則上不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週期,特殊情況週期需延長,使用部門/計量管理員須提出申請並經批准。

b.對連續運轉裝置上拆卸不便的計量器具,可以根據檢定規程和可靠性資料資料,按裝置檢修週期同步安排檢定週期,但必須嚴格監督。

c.通用計量器具作專用的計量器具,按其實際使用需要,可減少檢定專案或進行部分檢定,但檢定證書上應註明限用量限範圍和使用地點,在計量器具明顯位置處貼上限用標誌。

d.對使用不頻繁,效能穩定,準確度要求不高的計量器具,檢定週期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的長短應以保證計量器具可靠性資料為依據。

e.週期受檢率應不低於98%。

③ c類計量器具

a.除國家規定的可進行一次性檢定的計量器具外,對準確度無嚴格要求,效能不易變化,且低值易耗的計量器具,可以進行一次檢定。

b.對非生產關鍵部位的指示用和在連續運轉裝置上固定安裝的表盤計量器具進行有效期管理。

2.1.3 標誌管理要求及管理

① 計量彩色標誌使用說明

a.「合格證」標誌:表示該計量器具符合國家檢定/校準系統或公司內部相關要求。

b.「限用證」標誌:表示該計量器具定範圍定點使用。檢定時也只定期檢定和校驗某一特定測量範圍或測量點,應標明限用範圍和限用點。

c.「禁用」標誌: 出現故障暫時不能修好或超過檢定週期以及抽檢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在生產、管理中停止使用。

e.「封存」標誌:用於長期閒置或暫時不投入使用,也不進行週期檢定的計量器具,使用「封存」標誌,防止流入生產和管理中使用。

f:「報廢」標誌:表示該計量器具不符合國家檢定/校準系統或公司內部相關要求。

② 計量彩色標誌的管理

a.現場使用的計量器具應有有效的彩色標誌。

b.計量彩色標誌上應註明該計量器具a、b、c分類的類別,使用彩色標誌時應與檢定原始記錄或檢定證書相符,標誌應貼上在計量器具(不妨礙工作)的明顯位置上或計量器具的盒子上。

c.暫時不用或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應撒離現場,無法撒離的或暫時不投入使用也不進行週期檢定的計量器具,計量室應在其明顯位置貼上《封存》標誌。

2.1.4 計量彩色標誌的識別

「合格證」--綠色 「准用證」—-黃色;

「封存」--灰色; 「禁用」--紅色。

「限用證」--藍色

三:計量器具質量控制

3.1 控制原則

3.1.1計量器具檢定應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和計量檢定規程進行。無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和檢定規程的,按公司內部相關要求執行。

3.1.2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用於生產、經營管理。

3.1.3工作用計量器具的週期受檢率為95%,一次合格率為96%(螺紋規除外)。

3.1.4在週期檢定期間隨機抽取10%的計量器具進行重新校準,校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按3.4

進行處理。

3.2 首次檢定或校準

3.2.1計量器具在投入使用前,應送計量室或具有資質的檢定/校準單位進行使用用前的檢定或校準。

檢定或校準合格後,換發計量器具檢定合格證,同時進行統一編號、登帳、納入週期檢/校準定計畫。

3.3 週期檢定或校準

3.3.1計量器具的檢定週期一般定為乙個月、三個月、六個月,十二個月和二十四個月。

其檢定週期的長短,由計量室根據檢定規程,使用環境、使用頻繁程度和計量器具本身質量情況等確定,保證送檢一次合格率為96%(螺紋規除外)。送檢合格率公式:合格率=(實際月檢一次合格數/實際月檢數)×100%。

3.3.2根據週期檢定計畫,計量室於每月25~30日對送檢單位發出下乙個「週期檢定通知單」。

3.3.3各種計量器具送檢時,應清潔乾淨,並保持計量器具的完整性,對不能滿足送檢條件的(如外觀嚴重鏽蝕損壞、應有包裝盒而無者等),使用部門應查明原因及責任者,由質量部按規定予以處理。

3.3.4計量檢定/校準應按國家計量檢定/校準系統表和計量檢定/校準規程進行。無國家計量檢定/校準系統表和國家計量檢定/校準規程的,按下述辦法進行。

a.按集團內部的技術手冊或集團內部引用的有效的相關檔案。

b.公司內部編制的現行有效的工藝要求。

c.由計量室編制的公司校準規程或校準方法,經質量部領導批准,按批准後的校準規程或校準方法進行校準。

3.4不合格計量器具的控制

3.4.1不合格計量器具包括: 損壞; 顯示不正常;功能出現問題; 超過了規定的確認間隔

3.4.2 對不合格又無法修理或無修理價值的計量器具,由計量管理員填寫計量器具報廢申請表,說明報廢原因,相關領導簽字後辦理報廢手續。同時應登出臺帳。

3.4.3凡批准報廢的計量器具應嚴格隔離,嚴防混入生產現場誤用。對無法隔離的器具需在明顯位置標記報廢標識.

3.4.4 對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應分析是否需要進行產品追溯。

3.5 專用量具和檢具控制

3.5.1外購的專用量具/檢具應有製造廠的合格證或檢驗報告。入庫前送檢驗室檢驗,經相關工程師批准接受後方可辦理入庫。檢驗不合格的,由採購部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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