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開挖與降水工程施工安全方案

2022-06-26 08:36:04 字數 3533 閱讀 6107

基坑開挖與降水工程

施工安全方案

編制審核審批

中鐵二十四局集團****廈深鐵路(福建段)ⅰ標工程指揮部第一專案部

2023年12月10日

一、基坑開挖具體施工措施

1、 基坑開挖前應做以下工作:

⑴測定基坑中心線、方向和高程

按地質、水文資料,結合現場情況,確定開挖坡度、支護方案、開挖範圍和防、排水措施

2、 基坑可採用垂直開挖、防坡開挖、支撐加固或其他加固的開挖方法。有地面水淹沒的基坑,可修築圍堰、改河、改溝、築壩排開地面水後,再開始挖基坑。

3、 當地下水位在基坑底以上時,地下水位以上部分可放坡開挖;地下水位以下部分,當土質易坍塌或水位在基坑底以上較深時,應加固坑壁開挖

4、 基坑頂有動載時,坑頂緣與動載間應留有大於1m的護道,當動載過大時,宜增寬護道或採取加固措施

5、 棄土不得妨礙施工。棄土錐坡腳距坑頂緣的距離不宜小於基坑的深度,且宜棄在下游指定地點,不得淤塞河道,影響洩洪。

6、 無水土質基坑底面,宜按基礎設計平面尺寸每邊放寬不小於50cm.

適宜垂直開挖且不立摸板的基坑,基底尺寸應按基礎輪廓確定.

有水基坑底面,應滿足四周排水溝與匯水井的設定需要,每邊放寬不宜小於80cm.

7、 基底應避免超挖,鬆動部分應清除

8、 基坑宜在枯水或少雨季節開挖。開挖不宜間斷,達到設計高程經檢驗合格後,應立即砌築基礎。

9、 基礎砌築後,基坑應及時回填,並分層夯實。

二、基坑開挖具體施工安全措施

1、 基坑開挖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基坑開挖對鄰近建(構)築物或臨時設施有影響時,應提前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⑵基坑地面以提前做好地面防、排水設施。

⑶基坑開挖時,不得採用區域性開挖深坑及從底層向四周掏土。

⑷基坑頂有動載時,坑口邊緣與動載間的安全距離應根據基坑深度、坡度、地質和水文條件及動載大小等情況確定,且不應小於1.0m.必要時應採取其他加固措施。

⑸用捲揚機牽引小車上坡時,宜用小鋼絲繩牽引,其安全係數不應小於5。

⑹在土石鬆動地層或在粉、細砂層中開挖基坑時,應先作好安全防護;當基坑開挖需要爆破時,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有關規定;土質鬆軟層基坑開挖必須進行支護。

⑺基坑開挖時,應觀測坡面穩定情況。當發現坑沿頂面出現裂縫、坑壁鬆塌或遇湧水、湧砂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加固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⑻採用天然凍結法開挖基坑時,應根據地質、水文、氣溫等情況,分層凍結、逐層開挖,嚴禁破壞凍結層。當氣溫劇烈回公升、河水上公升時,應提前搞好防水、排水工作。

⑼基坑採用排水法降低水位時,對降低水位區域的建(構)築物可能產生沉降,應加強觀測,必要時採取防範措施。

⑽在排水過程中,當出現大量砂漏、圍堰裂縫漏水較大、圍堰內惻坍塌等情況時,應暫停抽水,採取加固措施。

⑾拆除多層井點應自底層開始逐層向上進行,在下層井點拆除中,上部各層井點應繼續抽水。

2、 基坑護壁應符合下列規定:

擋板支撐護壁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根據土質情況確定分段分層支護開挖,每層開挖深度不宜超過1.5m,邊挖邊支;

2 當發現支撐變形或折斷時,應立即加固;

3 支撐拆除應自上而下分段進行.

噴射混凝土護壁應滿足下列要求:

1 護壁前,應對坑口頂緣進行防護加固;

2 噴射混凝土時,噴嘴不得面對有人方向;

3 作業中,噴射機發生故障時,應先停風、水後再處理.

混凝土圍圈護壁應滿足下列要求:

①混凝土圍圈應開挖一段、灌注一段;

②頂層護壁口應高出地面0.3m以上.

3、 基坑圍堰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圍堰結構應承受水、土和外來的壓力,並防水嚴密;

⑵在圍堰內作業,遇有洪水暴漲或漏水滲入不能控制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離;

⑶土圍堰填築寬度應滿足水壓力及流水沖刷要求;

⑷鋼筋籠卵(片)石圍堰,鋼筋籠下水時應打樁牢固。

4、 鋼板樁圍堰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鋼板樁起吊需要改變吊點位置時,其吊點位置不得低於樁頂下1/3的樁長;

⑵鋼板樁用捶擊下沉時,樁頂應有樁帽;樁帽變形時,應及時更換。

5、 鋼套箱圍堰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鋼套箱到位下錨時,應防止錨鏈(繩)纏繞或刮帶傷人;拋錨地點應設定浮標;

⑵鋼套箱落床尚未穩定前,應防止往來船舶、漂流物等碰撞導向船、浮標和錨索等;

⑶鋼套箱取土下沉時,抓泥鬥不得碰撞鋼套箱側壁

6、 雙壁鋼圍堰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在壁板或隔板內焊接時,應採用機械通風,船內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5℃,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濃度含量不得超過0.5%。

⑵圍堰在浮船或浮箱上組拼或定位時,浮船或浮箱四個方位均應設定纜風繩並下錨固定,在錨碇路線上應設浮標。浮船及浮箱上,應具備足夠數量的救生及防火裝置。

⑶雙壁鋼圍堰接高下沉載入時,應加強纜風繩固位,防止圍堰傾斜。圍堰頂面應高出水面1.5m以上,有漲潮或風浪時應考慮加高.

⑷圍堰內開挖需要潛水爆破時.

⑸雙壁鋼圍堰水下切割拆除時,應符合有關規定.當圍堰切割成上、下兩節時,在連線構件處,應裝倒插連線裝置,並加設支撐。在吊卸時,起吊繩不得**。

7、 下列基坑開挖後可採用護壁加固

⑴基坑較深、土方數量較大

⑵基坑坡度受場地限制

⑶ 基坑地質鬆軟或含水量較大,坡度不易保持

擋板支撐護壁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擋板支撐,根據土質經驗算,可採用橫、豎向擋板與鋼(木)框架支撐坑壁。基坑每層開挖深度應根據地質情況確定,不宜超過1.5m,邊挖邊支.

⑵支撐結構應隨時檢查,發現變形,及時加固或更換,更換時應先撐後拆.

支撐拆除順序自下而上.待下層支撐拆除並回填土後,再拆除上層支撐

8、 混凝土圍堰護壁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混凝土圍堰護壁,除流砂及呈流塑狀態的黏性土外,適用於各類土的開挖防護。

⑵圍圈混凝土由上而下逐層澆築,頂層應一次整體澆築,以下各層分段開挖澆築。上下層混凝土縱向接縫應相互錯開。分層高度以垂直開挖面不坍塌為原則,頂層高度宜為2m,以下每層高度1.

0---1.5m.

⑶混凝土圍圈的開挖面應均勻分布,對稱開挖和及時澆築,無支護總長度不超過1/2周長.

⑷圍圈混凝土壁厚和拆摸強度應滿足承受土壓力的要求.

三、基坑開挖降水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1、明挖基坑,可採用匯水井或井點法排、降水,應保持基坑底不被淹沒。

2、 粉、細砂土質的基坑,宜採用井點法降低水位。當用匯水井排水時,應採取防止帶走泥砂的措施

3、 水下挖基時,抽水能力應為滲水量的1.5-2.0倍

4、 基坑排出的水應以水管或水槽遠引

5、 井點法降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安裝井點管,應先造孔後下管,不得將井點管硬打入土內,造孔應垂直,深度宜比濾管底深0.5m左右.濾管底應低於基底以下1.5m

⑵井點管四周,應以粗砂灌實,距地面0.5-1.0m深度內,用黏土填塞嚴密

⑶集水總管與水幫浦的安裝應降低, 集水總管向水幫浦方向宜設有0.25%—0.5%的下坡

⑷井管系統各部件均應安裝嚴密,不得洩氣

⑸降水過程中,應加強井點降水系統的維護和檢查,保證不斷抽水

⑹對水位降低區域建築物可能產生的沉降 ,應進行觀測,並採取防護措施

⑺拆除多層井點應自底層開始逐層向上進行,在下層井點拆除期間,上部各層井點應繼續抽水.

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施工方案

附 1 擬建物平面位置圖 2 基坑地下水控制井平面布置圖 3 基坑支護平面圖 4 基坑支護剖面圖 5 基坑支護位移觀測點平面布置圖 1 岩土工程勘察報告 2 工程測量規範 gb50026 2007 3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 gb5007 2011 4 建築變形測量規範 jgj8 2007 5 建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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