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2021-03-04 09:29:50 字數 4963 閱讀 6394

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編制及審查程式

前言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技術標準、規範的切實落實,加強建築工程專案的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依據《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建質〔2004〕213號),編制乙份合理完善的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適用範圍:工業與民用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活動。共分七項分部分項工程:

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2、土方開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主要編制依據:

(1)《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

(2)《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gb50330)

(3)《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

(4)《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2)

(5)《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

(6)《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50010)

(7)《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範》(jgj79)

(8)《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50021 2023年版)

(9)《建築樁基技術規範》(jgj94)

(10)《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範》(jgj106)

(11) 建築物設計檔案、地質報告

(12) 地下管線、周邊建築物等情況調查報告

(13) 本工程施工組織總設計及相關檔案

除此之外,還有28本有關規範、規程、規則、標準等,詳見教材。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程式

一、工程概況

二、編制依據

三、危險源及相關措施

四、安全技術設計

1、一般規定和要求

2、構造要求

3、設計計算

五、施工要求

六、質量檢查與驗收

七、安全管理

八、應急預案

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程式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查程式

1、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由建築施工企業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編制――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查簽字――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初審後由監理單位總監審查簽字,以上過程完成初審――經工程安全、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專家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據專家論證會的意見和建議修改完善――複審合格後實施。

2、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內容主要包括:(1)編制依據,分部分項工程概況;(2)影響質量、安全的危險源分析及相關措施;(3)設計計算書和設計施工圖等設計檔案;(4)施工準備和部署,質量檢測和相關觀測預警措施,現場平面布置圖;(5)應急預案;(6)安全專項工程安全檢查和評價方法。

3、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由建築施工企業組織,監理單位、業主、相關設計單位參加,工程安全、質量監督部門監督;建築施工企業邀請的專家不應少於5人,且經工程安全、質量監督部門認可。

4、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通過對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應提出書面審查報告,施工企業應根據審查報告進行完善修改。經完善修改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按程式複審合格後,方可實施。

5、專家論證會書面審查報告的內容為建議性的,審查報告是安全專項方案組織施工前的必備程式,是工程驗收的必備檔案。

6、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中有關設計計算,必須由施工方委託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或經設計單位複核審查認可加蓋正式設計出圖章後方可有效。

7、監理單位對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審核的重點是該方案的編制、審核、組織、實施、應急措施可行性以及行為主體和客體是否符合國家及地方標準、規程。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標題與封面格式

1、標題:「××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並標註「按專家論證審查報告修訂」字樣。

2、封面內容設定:編制、審查、審批三個欄目,分別由編制人簽字,公司技術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

應急預案

一般包括預案使用範圍,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指揮系統及組織構架等,指揮部系統職責及責任人,重特大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應急處理預案,其他事項。

名詞解釋:

建築基坑:為進行建築物(包括構築物)基礎與地下室的施工所開挖的地面以下空間。《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基坑側壁安全等級按該規程劃分。

建築邊坡:在建(構)築物場地或其周邊,由於建(構)築物和市政工程開挖或填築施工所形成的人工邊坡和對建(構)築物安全或穩定有影響的自然邊坡。簡稱邊坡。

分為永久性邊坡(使用年限超過2年)和臨時性邊坡(使用年限不超過2年)。《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gb50330),邊坡工程安全等級按該規範劃分。

基坑工程安全等級:現行的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基坑工程技術規範(規程),均有不同的劃分,簡繁不一,無統一標準,一般按現行《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規程》採用。詳見下表:

基坑支護:為保證地下結構施工及基坑周邊環境的安全,對基坑側壁及周邊環境採用的支擋、加固與保護措施。

排樁:以某種樁型按佇列式布置組成的基坑支護結構。

水泥土牆:由水泥土樁相互搭接形成的格柵狀、壁狀等形式的重力式結構。

土釘牆:採用土釘加固的基坑側壁土體與護面等組成的支護結構。

土層錨桿:由設定於鑽孔內、端部伸入穩定土層中的鋼筋或鋼絞線與孔內注漿體組成的受拉桿體。

冠梁:設定在支護結構頂部的鋼筋混凝土連梁。

腰梁:設定在支護結構頂部以下傳遞支護結構與錨桿或內支撐支點力的鋼筋混凝土梁或鋼梁。

嵌固深度:樁牆結構在基坑開挖底面以下的埋置深度。

截水帷幕:用於阻截或減少基坑側壁及基坑底地下水流入基坑而採用的連續止水體。

第一節基坑支護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

一、適用範圍

(1)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並採用支護結構施工的工程;

(2)基坑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複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的工程。

二、基坑支護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主要內容

1、工程概況

工程概況應包括深基坑設計情況及要求,現場環境,場地水文地質情況,基礎型別等。

2、主要編制依據

(1)《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

(2)《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50010);

(3) 建築物設計檔案、地質報告;

(4) 地下管線、周邊建築物等情況調查報告。

3、基坑支護工程危險源的識別與監控

(1)基坑支護工程事故的型別

1)與擋土結構有關的事故

①擋土結構施工不良。

②擋土結構滲漏水嚴重,致使擋土結構後面土體流失。

③擋土結構異常變形。

④地面超載引起擋土板結構上側壓力過大。

⑤各階段挖土超挖引起擋土結構上側壓力過大。

⑥未進行支護與土體整體穩定和抗滑移驗算或驗算錯誤,導致擋土結構整體垮塌。這類問題常見於放坡角度過大;驗算時土的抗剪強度取值偏高或勘察報告有誤、土層不均勻或軟弱面與坡面傾向相同;驗算不夠但寄希望於安全儲備或經驗,強行取得合同或屈從於總包單位的要求等。

⑦對雨水、周邊排水等地表水造成的側壓力增加考慮不足,導致擋土結構垮塌。

2)與錨桿體系有關的事故

①勘察、設計上的不當造成事故。

②施工不良造成的事故。

3)與支撐體系有關的事故

①設計不當造成事故。

②施工不良造成的事故。

4)與地下水治理不當有關的事故

①發生在擋土結構上的事故。

②發生在擋土底部的事故。

③發生在基坑周邊的事故。

④未對井點降水進行整體流量均勻性控制,地下水位降低過大、過快導致已有臨近建築物沉降、開裂等事故。

5)與管理不當有關的事故

①放坡開挖時坡度過陡,土坡可能喪失其穩定性。

②基坑周圍過多堆放荷載,引起邊坡失穩。

③挖土施工速度過快,改變了原土層的平衡狀態,易造成滑坡。

④基坑周圍停放重型機械,使支護荷載增大,引起邊垛失穩破壞。

⑤附近基坑施工對基坑支護的影響引起圍護結構破壞。

⑥基坑暴露時間過長,坑底回彈增大從而影響支護結構穩定性。

(2)引發事故的主要原因

①在調查階段,事前對周圍環境調查不夠,如臨近建築物的基礎情況調查不足、地下設施及地下構築物情況調查不足、地質勘察不詳細、地質資料不足等。

②在設計階段,選用土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有誤,選用的設計方法有誤,荷載估計不足等。

③在施工階段,不適當地增加基坑周圍地面上施工荷載、基坑超挖、回填土不密實、支撐結構斷面不足、異常降水使牆後側壓力過大等。

(3)危險源的監控專案

①支護結構水平位移。

②周圍建築物、地下管線變化。

③地下水位。

④柱、牆內力。

⑤錨桿拉力。

⑥支撐軸力。

⑦立柱變形。

⑧土體分層豎向位移。

⑨支護結構面上側向壓力。

4、基坑支護工程安全技術設計

(1)一般規定

1)設計規定

(a)基坑支護結構應採用以分項係數表示的極限狀態設計表示式進行設計。

(b)基坑支護結構設計應根據下表選用相應的側壁安全等及重要性係數。

注:有特殊要求的建築基坑側壁安全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c)在進行支護結構設計之前,應收集以下3個方面的資料,以便為基坑支護結構的設計和施工服務。

①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

②場地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狀況;

③地下結構設計資料。

(d)支護結構設計應考慮其結構水平變形、地下水的變化對周邊環境的水平與豎向變形的影響,對於安全等級為一級和對周邊環境變形有限定要求的二級建築基坑側壁,應根據周邊環境的重要性、對變形的適應能力及土的性質等因素確定支護結構的水平變形限值。

(e)當場地內有地下水時,應根據場地及周邊區域的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周邊環境情況和支護結構與基礎型式等因素,確定地下水控制方法。當場地周圍有地表水匯流、排洩或地下水管滲漏時,應對基坑採取保護措施。

(f)基坑支護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計算和驗算:

(a)基坑支護結構均應進行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的計算,計算內容應包括:

①根據基坑支護形式及其受力特點進行土體穩定性計算;

②基坑支護結構的受壓、受彎、受剪承載力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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