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電力設施保護區施工作業安全協議書

2022-06-01 16:06:02 字數 1926 閱讀 3533

甲方:太原供電公司

乙方:太鋼矽鋼冷連軋專案部

乙方建設矽鋼專案,鄰近甲方所轄110千伏新鋼雙回22-23#,為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和作業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線路保護區規定:110千伏線路為導線邊線向兩側延伸10公尺以內的立體空間。線路保護區外的施工,如大型裝置在傾倒或大風情況下不能與線路保持安全距離的,乙方也應提前通知甲方,現場勘察後確定裝置實際布置距離。

二、乙方所有臨近線路保護區或**路保護區內的施工,均應在開工前十五日書面通知甲方,並向甲方提供專案核准手續、規劃裝置圖、作業現場平面圖、作業詳細內容和進度安全等必要資料。

三、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經現場勘察後,按有關規定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為乙方劃定施工範圍,乙方不得突破(含所劃定施工範圍的上方空間)。

四、甲方對乙方的作業按《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八條的規定提出如下具體要求。

(一)嚴禁在桿塔周圍15公尺處進行取土、堆物。

(二)**路保護區內,打樁、鑽探、開挖要有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並不得傾倒酸、鹼、鹽等其它有害化學物品。

(三)大型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要有可靠的隔離及隔斷措施並設立專責監護人。

(四)穿越物體與導線之間距離不於安全距離(110千伏3公尺)時,嚴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

(五)嚴禁向導線拋擲物體。

(六)嚴禁攀登桿塔、在桿塔上搭掛物品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訊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等。

(七)嚴禁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八)嚴禁拆卸桿塔或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誌或標誌牌。

(九)桿塔附近有車輛通行的,要在桿塔基礎周邊加裝防撞樁或防撞牆。

(十)可能造成桿塔基礎損壞或被埋時,乙方要在桿塔基礎周邊做護牆。

(十一)加強對線路附近的現場作業施工單位進行保護電力設施培訓以及監護告知安全注意事項,與線路的安全距離等,確保每名施工作業人員確已知曉。

(十二)線路附近施工,必須在現場張貼醒目的警示牌,告知線路帶電及安全距離。

五、乙方根據甲方上述要求制定具體安全措施,並在施工中通報甲方線路執行單位。甲方向乙方提供警示標誌、防撞樁、護牆等防護布置標準和要求。

六、乙方嚴格按安全措施施工,現場設立警示標誌,加強對施工人員電力設施保護的教育,設立安全員,隨時檢查、糾正不安全行為。甲方配合乙方開展安全教育和現場監護。

七、乙方作業不得影響電力線路的檢修、執行工作,並盡可能提供方便。

八、乙方要隨時檢查、清理彩鋼、塑料布、包裝袋等長條形易被風颳起的漂浮物,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乙方彩鋼房須用不小於40mm×40mm的標準扁鋼以不大於2平方公尺的間隔牢固固定,經常檢查,確保安全。

九、甲方巡視人員現場發現施工方有隱患行為的,甲方巡視人員有權制止並提出整改意見,乙方必須進行現場整改且整改到位。

十、如乙方未按有關規定和協議執行電力設施保護措施,可能危害到電力設施安全執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可停止乙方用電業務受理,中止供電,並上報上級有關管理部門,乙方自行承擔所有後果。

十一、乙方規劃、設計、施工作業內容和範圍、現場負責人、安全員等改變時,乙方應提前通知甲方,涉及審批事項的必須報原批准部門重新審核、批准後方可繼續施工。

十二、如施工確需進入電力線路保護區或在保護區內施工,乙方應提前通知甲方,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或由甲方派人在現場監護,方可施工。

十三、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電力設施損壞以及由此引發的人身**、停電損失等,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損失。甲方可上報上級相關管理部門,中止向乙方供電,乙方自行承擔所有後果。

十四、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及上級管理部門各乙份。

甲方聯絡人:李玉珍**:4016899 130********

賈洪喜**:4016886 134********

乙方聯絡人**:

甲方代表(簽字乙方代表(簽字)

電網執行維護單位或工程專案業主單位或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蓋章施工作業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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