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理開採煤炭資源提高回採率的若干規定

2022-05-20 20:09:02 字數 4300 閱讀 4396

第1.1條煤炭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能源和工業原料。煤炭資源是國家的寶貴財富。

合理開採和利用煤炭資源,提高煤炭資源回採率,是我國煤炭工業的一項重要技術政策。為了合理開採煤炭資源,提高回採率,特制訂本規定。

第1.2條提高煤炭資源**,是緩和採掘接替緊張、延長礦井壽命、提高經濟效益的有效措施,也是煤礦企業調整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各級領導要廣泛宣傳提高回採率的重大意義,提高廣大職工珍惜國家煤炭資源的自覺性,形成一種保護資源光榮、浪費資源可恥的社會風尚,努力提高煤炭資源回採率。

第1.3條合理開採煤炭資源、提高回採率的工作,要由主管生產的局長、礦長、總工程師負責,切實加強領導。各級領導要及時組織和推廣提高回採率的經驗;對於違反開採程式、亂採亂掘、任意丟煤的直接責任者,要認真追查,嚴肅處理。

第1.4條回採率是煤礦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之一,各級計畫部門,在編制生產計畫的同時,要編制回採率計畫,並對回採率指標完成情況經常進行督促、檢查。

第1.5條煤炭資源回採率是一項綜合性技術經濟指標,它與生產核算井的地質勘探、設計、開採、支護材料**及生產管理等環節密切相關,各有關部門必須緊密配合,共同負責,千方百計提高煤炭回採率。

第2.1條煤炭資源回採率標準

1.在標準修改前,仍要求採區回採率:薄煤層不低於85%,中厚煤層不低於80%,厚煤層不低於75%。水採煤層不低於70%;工作面回採率:

薄煤層不低於97%,中厚煤層不低於95%,厚煤層不低於93%。

2.各礦務局應參照以上標準,結合本局所屬各礦的地質構造複雜程度、煤層結構和穩定性、開採技術條件和經濟效果,並認真核實過去實際達到的回採率水平,具體確定所屬礦井工作面回採率和採區回採率,指標,上報省(區)煤炭局(廳)審批。各礦務局的回採率計畫,要在上報次年生產計畫的同時一併上報,並作為考核各局、礦當年回採率指標完成情況的依據。

第2.2條煤層最低可採厚度和最高灰分,按《煤炭工業技術政策》的規定執行。

第2.3條生產礦井改(擴)建工程、新水平延深及新區開拓設計和施工,必須有經省(區)煤炭局(廳)批准的地質報告和設計檔案,否則不准施工。

第2.4條設計和生產講述部門在新礦井、新水平、新採區、工作面設計檔案中,要具體提出礦井、採區、工作面設計回採率指標。

第2.5條凡有條件的新礦井、新水平、新採區,必須集中開拓,聯合布置,實現合理集中生產;要合理加大水平、階段垂高與採區走向長度和工作面長度,努力改進巷道布置,減少煤柱損失。

第2.6條礦井開採煤層群時,應按由上而下的程式進行開採。不得違反開採程式,開採下部煤層而破壞上部煤層,開採下階段煤層而破壞上階段煤層。

根據技術上的需要,在不破壞資源的前提下,反程式開採時,須經省(區)煤炭局(廳)批准。開採近距離煤層時,上下煤層的開採要統一考慮,一般不要因乙個煤層的開採而給其他煤層的開採帶來困難,造成丟煤。

第2.7條各生產礦井都要根據地質條件,因地制宜的選擇合理的採煤方法。

1. 緩傾斜和傾斜煤層,應採用走向長壁採煤法。對具備條件的緩傾斜煤層,也可以採用傾斜長壁採煤法。

2. 厚度在3公尺以上的緩傾斜、傾斜煤層,在一次採全高裝置未解決前,具備分層開採條件的,要堅持分層開採。對厚煤層的分層開採,要合理分層,不得丟頂煤、底煤和用煤皮做假頂。

頂板破碎時可採用掛頂網、超前支護等辦法開採。厚度小於3公尺的煤層,若暫時限於裝置條件,必須降低採高或需留護頂煤時,必須經礦務局批准。

3. 急傾斜煤層,一般採用偽傾斜柔性掩護支架採煤法、水平分層採煤法、倉儲式採煤法或水力採煤法等。

4. 具備條件的礦井可採用充填採煤法。

5. 頂板堅硬的煤層,凡能強制放頂冒落的,應採用長壁冒落式採煤法;對頂板特別堅硬或強制放頂技術尚未過關的個別礦井的個別煤層,經省(區)煤炭局(廳)批准後,可暫時採用刀柱式採煤法,但同時要加速強制放頂技術的研究和試驗。

6. 有條件的礦井要積極試驗和推廣沿空送巷、沿空留巷、跨採、跳採、對拉工作面等無煤柱開採方法,從而取消順槽煤柱、採區隔離煤柱、上(下)山煤柱和大巷煤柱。

7. 地質構造複雜、煤層不穩定或情況特殊的煤層,採用高落、殘柱等非正規採煤方法時,須經省(區)煤炭局(廳)批准;三角煤、斷層帶、殘留煤柱和地質構造複雜的塊段,採用非正規採煤方法時,須經礦務局批准。

第2.8條各生產礦井都要根據煤層賦存條件與礦井開拓方式,確定本礦薄厚煤層,難、易採煤層,不同煤種、煤質煤層的合理配採比,在制定計畫和生產過程中,不得採厚丟薄、採易丟難、採肥丟瘦。

第2.9條各種煤柱

1. 工業廣場煤柱要按設計標準嚴加控制,不得任意擴大;特殊情況下非擴大不可時,須經省(區)煤炭局(廳)批准。一般應在無煤地帶建立其他建築。

塌陷區村莊需遷移時,應遷建在無煤地帶或穩定的已採地區,避免二次搬遷。

2. 各生產礦在安全情況允許時,都應精采細收順槽煤柱、採區隔離煤柱、上(下)山煤柱、大巷煤柱和報廢礦井的工業廣場煤柱,並盡量採用正規採煤方法回採。必須採用非正規方法回採時,須經礦各局批准。

3. 各採區不得留有丟棄不採的可採地段,不得以呆滯煤量的方式變相丟採。採煤工作面必須按設計規定的開切眼和停採線位置進行施工和回採,生產過程中禁止濫留煤柱,任意丟煤。

第2.10條綜採、普採支架等裝置的選型,必須與煤層厚度相適應,不允許因選型不當面造成厚度損失。

第2.11條採煤工作面要認真清掃浮煤,必須把清掃浮煤作為一道正式工序執行,要把浮煤作為工作面工程質量的一項主要驗收專案。即單一煤層和底分層工作面在兩平方公尺內浮煤平均厚度不超過30公釐,分層的頂、中層工作面不超過60公釐。

浮煤厚度超過規定時,不得進行放頂和充填工作。

第2.12條 「三下」採煤

1.水體下、建築物下、鐵路下採煤,是充分利用煤炭資源,減少儲量積壓和浪費,延長礦井壽命的一項重要技術措施。各局、礦應本著積極、慎重、安全、合理的原則,結合本礦的自然、技術、管理條件,全面規劃,統籌安排,進行試採,解放煤炭資源。

2.在進行「三下」採煤前,必須根據本礦區煤層賦存條件,岩層移動規律,受採動影響的水體,建築物和鐵路的狀態,以及已有的「三下」採煤經驗,進行工程設計,制訂具體措施,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2.13條對過去由於各種原因丟棄的殘煤和煤柱,在安全經濟、合理的原則下,應積極進行複採,以便最大限度地採出丟失的資源,延長礦井的壽命。

第3.1條各省(區煤炭局)(廳)、礦務局要建立地質測量處,生產礦要建立地質測量科,要充實地測部門專業人員,提高技術水平。地測測部門要配備足夠的人員,負責儲量管理工作。

1. 儲量、回採率必須以地測部門提供的資料為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或變相改動。地測部門必須按部規定的有關統計表式,實事求是地進行測算填報,並對資料負責。

2. 地測部門要積極採取各種手段,搞清井田地質構造和煤層賦存條件,及時為生產、建設提供各種地質資料。

3. 地測部門必須參加審查年、季、月度生產計畫及回採率計畫,以便於掌握情況,及時提出合理開採與利用煤炭資源的意見和建議。

4. 地測部門必須具備儲量計算方面的各種基本圖件,要有儲量、回採率、損失量及儲量增減等台賬。

5. 地測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調查了解資源開採情況。當發現已丟煤或即將造成丟煤時,應立即報告有關領導,並及時填寫「預防丟煤通知書」,報礦總工程師。

礦總工程師必須在通知書上簽署意見,並迅速採取措施。

6. 為提高儲量、回採率資料的可靠性和為中厚、厚煤層的合理分層開採提供可靠的地質資料,地測部門應按《礦井地質規程》的規定認真組織煤厚探測工作。

7. 每個工作面、採區、礦井開採結束後,都要重新全面核實儲量、採出量,損失量,分別計算出工作面回採率、採區回採率。核實報告中,損失量要進行詳細分類。

找出造成損失的原因。採區核實報告報礦務局,有代表性的採區核實報告省(區)煤炭局(廳)和煤炭部生產司。

第3.2條工作面開採結束前,生產礦長要組織生產、技術、地測,計畫等部門共同到現場驗收,經同意後,方可停採搬遷。

第3.3條建立回採率分析和檢查制度

1、 礦總工程師要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分析儲量、回採率動態,找出造成損失的原因,制訂提高回採率的措施。礦每半年向礦務局提交一次儲量管理分析報告。

2、 礦務局總工程師每半年要組織有關部門到各礦進行一次儲量管理和回採率檢查,分析儲量、回採率動態,找出存在問題,總結提高回採率的經驗。礦務局每半年要提出乙份儲量管理分析報告,報省(區)礦務局(廳)和煤炭部生產司。

第3.4條嚴格執行儲量核減的審批制度

1. 儲量核減是指儲量登出、儲量報損、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和儲量轉出。申請核減儲量必段實事求是,並要有足夠的工程證實;凡同一地區應一次處理的,不准化整為零分次處理。

申請核減儲量,未接批准檔案,不得進行破壞煤層的生產活動,否則按不合理損失追究責任。

2. 申請儲量核減的報告要由礦務局、礦提出。報損儲量由技術部門主辦;登出儲量、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和轉出儲量由地測部門主辦。

儲量核減報告應由省(區)煤炭局(廳)、礦務局、礦總工程師或主管局、礦長召集生產技術、地測、安檢、計畫、**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由總工程師或主管局、礦長提出最終審批意見,並對此負責。對會上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並允許向上級反映

3. 審批許可權:各局、礦儲量核減的審批許可權必須符合表3.4.1的規定。審批意見須報上一級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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